吊篮租赁合同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工程使用电动吊篮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设备租赁情况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电动吊篮规格: ,数量:
四、租赁期限和租金
1.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具体执行时间,按承租方验收之日起至承租方通知拆除之日止)。
2.所有吊篮一律实行日租赁制,即每台日租赁费为 元,大写金额:
元,承租方在不进行冬季施工的情况下,停用期间不予计费(以承租方验收投入使用起至承租方报停为准)。
五、付款方式
1.吊篮租赁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吊篮押金¥ 元。
2.甲方每30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赁费用,甲方需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延期交纳每日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3.吊篮租赁期满后一周内,吊篮租赁剩余总款一次性结清。
4.吊篮设备因甲方原因损坏、丢失等的赔偿金,在每月租金支付时一次结清。
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工作。
3.电动吊篮正常使用发生的磨损,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易损件,不收取维修费用。
4.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赁费照付。
5. 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赁合同写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纳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在无须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甲方的设备使用,并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二、甲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在乙方签认安装验收单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均是乙方的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和转接他人,不得改装和变卖。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训及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使用,设备出现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状态,甲方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并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检修,待排除后方可使用。
4.甲方负责屋顶防水层、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保护,如有损坏,与乙方无关。
5.甲方负责按要求提供动力柜。
6.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驻场人员的临时住所和库房,保证必要的生活条件。
7.甲方负责组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无乙方核发的操作证人员严禁操作吊篮。乙方如有发现,有权停止该吊篮使用直至甲方改正,此期间甲方租金照付。
8.甲方必须明确负责人及安全员,负责吊篮的安装、安全使用及退场,监督操作人员安全带和安全帽佩戴,并负责乙方的进场单、验收单、退场单、维修单的核对认可工作。
9.吊篮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负责卸车、垂直运输和保管,并尽快组织工人配合安装,如因甲方配合不到位或组织不利等,则该批设备自进场后第三日开始起算租金。
10.甲方负责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并在退租日前将吊篮拆卸至地面。
11.甲方在发生牵涉到设备的事故或工伤时,应立即向乙方通报,并有责任保护事发现场。
12.甲方要严格遵守吊篮的安全协议。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吊篮的事故停用期内租金照付,设备因此而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13.甲方负责保管施工现场的吊篮及配件,退场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部件齐全,并清理干净。若发现吊篮残缺,损坏,丢失,须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合同价格赔偿。
争议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依法向签订合同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德州市及行业有关电动吊篮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双方约定或者商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外,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完成后即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补充条款,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电动吊篮安全使用协议,赔偿价格表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第二篇:电动吊篮租赁协议
电动吊篮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为了明确电动吊篮在租赁过程中,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及时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责任,避免出现经济上的纠纷及各自所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设备租赁概况
1、 工程名称:勤政苑小区11#、12#外墙保温工程
2、 工程地点:洛南新区勤政苑小区东院
3、 使用单位:洛阳建工集团
4、 租赁数量:以双方签署的“现场验收单”为准。暂定 台,乙方需要,
甲方随时调配。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租金
1、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定为 年 月 日开始至 月日终止(具体执行时间,按乙方验收之日起至乙方
通知拆除吊篮付清租费之日止)。
2、所有吊篮一律实行日租赁制,即每台日租赁费为元,大写金额:
3、租赁吊篮期限为30天以上,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超出30天按实际 使用时间结算。
第三条、 租金的支付
1、 租金在设备启用后,每月结算一次。
2、 当月发生的租赁费用由乙方出具有效签认单予以确认并作出最终结算凭据,在3日内
双方结算完毕。
3、 如遇雷、雨、大风(阵风5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不得使用吊篮,应停置于地面,甲方
向乙方报停,不计租赁费。
第四条、 甲方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可靠,性能安全的ZLP-630型电动吊篮,电机、电缆、钢丝绳
及附属配件的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钢丝绳及电缆的长度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2、 甲方负责吊篮及配属设备进出场、装卸、安装拆除、调试、维修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工作,甲方指派专业技术维修人员进驻现场,随叫随到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发现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3、 向乙方提供租赁设备的相关安全检测证明,并向市安监站办理安检复查、批复及相关
事宜,费用自理。
4、 甲方现场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的统一调配和管理,每月定期对乙方进
行回访,认真听取乙方意见,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不断改进工作。甲方要对乙方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技术操作指导,未经培训人员禁止操作设备。
5、 所有吊篮进场安装、调试、拆卸、搬运及吊篮散件组装前的保管等,全部由甲方负责,
乙方另派人员配合。
6、 因吊篮本身质量问题及检查维修保养不当造成设备停用,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
立即派人进行维修,若因甲方设备损坏影响乙方无法正常施工或发生事故,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二、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所培训内容进行设备的安装、使用和保养,设备出现任何的不安全、
失修或不良工作状态,乙方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及时通知甲方,直到甲方对设备进行相应的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放置机械设备的场地,垂直运输工具,并配合甲方安装、调试、
搬运等。
3、 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组装完毕后停置期间的保卫工作。
4、 乙方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机械设备事故,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 甲方和乙方的变更
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所租赁机械转移给第三方,必须征求乙方同意,告知乙方所有权已经转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的原因,未按承租设备本身机械设备性能及约定用途进行正当使用造成机械
设备损坏,乙方承担责任,负责维修。同时甲方有权收回所租设备,解除合同,并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2、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甲方租赁费,承担全部租赁1%违约金。
3、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而造成安全事故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乙方和任何第三
方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办法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通过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解决争议的方式: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洛阳仲裁委提出仲裁)。
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双方约定或者商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外,本合同
在双方履行全部义务和权利完成后即行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代表人: 乙方(盖章) 电话: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甲方代表人: 甲方(盖章) 电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