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一、租赁数量:
乙方因( )工程需用瑞吉德吊篮( )台,型号: 。
配备每台吊篮专用钢丝绳高度( )米,电缆线( )米。
二、租赁期限:
租赁暂定为( )天,暂定发货日期为 年 月 日,起算租金日期为
年 月 日,暂定退换日期为 年 月 日(退还至甲方仓库前一天停止计费)。(租赁期一个月起租,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费,超出一个月按日历天计费。)
三、租赁费用:
吊篮租金为每台每天( )元。
四、吊篮押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需支付每台押金( )元,合计(大写)( )元后,甲方开始准备发货。租赁结束后多余飞押金,在甲方验收吊篮完好无损,及甲乙双方结算完毕后一次性退付。
五、吊篮押金:
吊篮租赁采取月结的结算方式。乙方应于每月的( )号结算一次上月的租赁费用,自( )月份开始,以此类推!(如乙方推迟结算,甲方有权在乙方预付押金抵扣完毕前五天内,停用吊篮或回收吊篮。)包括移位安装施工。
六、运输费用:
吊篮进出场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本市使用租期超过叁个月则由甲方承担运。
七、安装拆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A、由甲方进行吊篮的装卸调试工作,乙方只提供垂直升降设备及漏电开关三相四线电源。每台吊篮安装费收取600元,拆卸费收取500元。如还需要甲方帮助移位则收取每台每次200元。
B、由乙方负责吊篮的安装拆卸及进出场的装卸车,甲方只负责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对乙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则甲方不收取任何安装拆卸费。
八、现场指导:【 需要( ) 不需要( )】
租赁30台以上的吊篮,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安排一名技术员驻工地指导,费用每天120元并负责食宿。
九、吊篮的进退场验收:
1、乙方需要甲方吊篮进退场时,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指定1个现场人员于甲方联系工作。
2、甲方须提供合格的吊篮设备及相关技术证明文件,供乙方工地备案。如工程需进行现场安检报验,则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也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甲乙双方必须进行吊篮进退场验收,验收在甲乙双方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验收完毕后双方代表在《租赁吊篮收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清单将作为吊篮检验和结算的凭证。
4、乙方应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归还时保证吊篮完好齐全,缺少件必须按价赔偿。
十、吊篮的安全、维修与保养:
1、租赁吊篮期间的一切安全事宜,包括:吊篮及其配件、辅料的人为损坏、遗失、丟窃等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吊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吊篮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并且做好吊篮日常保养,下雨天必须将吊篮主要部件遮盖好。
3、乙方应指定人员对吊篮实施维护管理吊篮发生故障、损伤后,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停止作业。甲方人员得到通知后须立即进行检修处理,未经甲方同意而带伤作业,所造成之后果,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由乙方操作人员造成的各种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由于甲方吊篮质量问题造成的各种事故,甲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5、甲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必须立即安排技术人员赴现场修理。
6、如甲方未在报修后规定时间内(市区6小时、外地24小时),排除吊篮故障的扣除当日租金,并且以此类推,但乙方应要求甲方修理人员签下《修理超时确认单》,凭此单以后结算时扣除租金,如无凭证则视为无修理超时情况。
十一、吊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租赁期内,吊篮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仅拥有使用权。
十二、吊篮服务范围
1、甲方与本合同中所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吊篮的租赁,对于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无连带责任,对于因下雨、材料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吊篮无法使用,不受理停用。
2、租赁吊篮只允许在合同预先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作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作业地点、作业环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吊篮仅供乙方使用,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租甲方吊篮,若发生转租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三、合同的解除、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分歧应本着互谅精神、友好协商精神。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租赁吊篮收发清单》、《吊篮租金结算单》、《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吊篮安全作业交底》、《修理超时确认单》。
十五、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定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效应。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第二篇:电动吊篮租凭合同
电动吊篮租凭合同
承租单位: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上海百事特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电动吊篮在租凭过程中,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及时履行各自所承担的责任,避免出现经济上的纠纷及各自所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备租凭概况
1、工程名称: 上海国正中心1# 楼幕墙工程
2、工程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99号
3、设备概况: 乙方提供设备前,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甲方施工要求,乙方所提供租凭设备应满足甲方施工要求
4、暂定租凭期间: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3月30日,暂定租凭30台,以现场实际租用数量为准。
第二条租凭物及租凭期限
1、乙方提供的吊篮必须满足甲方的施工需要,乙方提供的吊篮需满足下列条件:(1)、不得限定使用高度;(2)起重机荷载量不低于0.6吨;(3)吊篮规格:长(1-6)米宽0.69米高1.1米(档板25cm)
2、在甲方使用乙方吊篮的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向乙方租凭垂直运输吊篮,实际租凭期间为乙方将吊篮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之日止(电话、短信或传真)。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吊篮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本合同租金按日计算,即:每台标准吊篮每日租凭费为38元(大写:叁拾捌元整),租金包括但不限于吊篮的使用、各项检测、维修与养护、租金税金等一切费用;甲方在不进行冬施的情况下,停用期间不予计费(实际停用期间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2、租金在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租期满三个月支付一次,最后一次租金在租凭期满后30日内支付。
3、乙方凭甲方加盖本工程项目部印章的租金确认单向甲方申请每期租金,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派驻工地维修人员必须保证现场吊篮的正常使用(每20台吊篮配备一名维护人员),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驻工地人员名单并加盖公章,乙方更换维修人员,应于更换前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维修人员的工资、伙食住宿等由乙方负责。
2、乙方所提供的电动吊篮,必须符合JG5027-92及相关安全技术质量标准,噪音排放必须符合GB12523-90要求的标准。
3、乙方所提供的电动吊篮必须经过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同时提供合格有效的证件、安全锁检测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法人营业执照、租凭资质及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4、乙方负责吊篮及配属设备进出场、装卸、安装拆除(包含二次拆装)等工作、调试、维修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所有拆装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参加安装拆除工作。并负责对所有吊篮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乙方指派专业技术维修人员住宿于现场,保证甲方正常使用。并及时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并交甲方存档,发现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有权责令停止施工。
5、吊篮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要及时抢修,维修时间超过2小时,扣除当天该台吊篮租凭费,如8小时之内仍无法修复的,除扣除正常日租费外,甲方有权根据误工损失情况追加罚款。
6、乙方现场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的统一调配和管理,乙方应认真听取甲方意见,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不断改进工作。
7、乙方所有吊篮进场安装、调试、拆卸、搬运及吊篮散件组装前的保管等,由乙方负责安全及质量,甲方只进行配合检查工作。
8、乙方承担因吊篮本身质量问题及检查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并负责第四条中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不达标而造成的一切费用。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代表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代表,应于更换前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吊篮所需的机械、设备场地、垂直运输工具配合乙方运输、安装。
3、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组装完毕后停置期间的保管工作。
4、甲方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机械设备事故,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条转租
1、甲方如因工程需要,将租凭物转租的,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未按租凭设备本身机械性能及约定正当用途进行使用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甲方负责修复。因甲方原因造成租凭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甲方按《零部件缺损赔偿标准》(详见附件二)所列单价的70%向乙方赔偿,标准中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付款期限支付乙方租凭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五/天的违约金。
3、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机械设备或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缺少有关设备,附件、配件等或者维修不及时,致使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应负责维修,挑换或如数及时补齐,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自身责任和义务完成工作,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乙方、甲方和任何第三方损失)。
3、乙方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乙方、甲方和任何第三方损失)。
第七条 争议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企业注册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签订书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
1、附件一《吊篮租凭使用安全协议》和附件二《零部件缺损赔偿标准》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双方约定或者商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外,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完成后即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执二份,甲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 银行: 开户 银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杨浦区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吊篮租凭安全使用协议书(附件一)
甲方: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百事特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 上海国正中心1#、4#、5#楼幕墙工程 施工生产安全,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旧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因吊篮本身设计、安装原因出现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吊篮使用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3、乙方负责吊篮使用前必须对吊篮进行安全检查和验收,必须保证吊篮各种机构安全可靠,方可使用。
4、乙方派驻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每日对吊篮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吊篮正常运行,如吊篮因机械故障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5、甲方现场工人如不听乙方现场人员指挥而违章使用吊篮带病运行,则乙方现场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
6、乙方派驻现场人员必须时刻对现场吊篮运行情况进行巡察,对违反操作人员进行纠正,如有不听,应及时向甲方管理人员反映。
7、乙方派驻现场人员必须保障吊篮升降不违反机械安全规程。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所有上吊篮施工人员必须经乙方培训后方可施工。
2、上吊篮工作前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在作业时攀沿窗户进出吊篮,或从一悬吊平台攀入另一平台,严禁酒后操作,超载运行。
3、吊篮使用人员如在乙方驻现场人员提出吊篮故障后仍带病使用的,对出现后果责任自负。
4、吊篮使用人员不得擅自对吊篮故障进行维修,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5、在暴雨、大雪及风速大于5级时不准升空作业。
6、吊篮使用时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三、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1、双方共同遵守各级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共同遵照执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说明。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要互相监督、互相帮组、公平处理,确保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工程顺利进行。
四、补充条款:
1、乙方在安装外用吊篮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吊篮安装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如在吊篮安装工程中,因违章作业或机械自身故障问题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一律由乙方承担。(包括外吊篮的拆除)
2、乙方的现场值班维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若甲方在吊篮使用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找不到维修工,由此出现的损失和责任一律由乙方负责。
3、本协议作为租凭合同的附件是租凭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吊篮零部件单价表(附件二)
报价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