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租赁(安拆)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1、工程及地点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2、合同价及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2.1 乙方提供可租赁的吊篮的规格、型号、数量,清单中注明品牌、单价、新旧程度供甲方选择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提出要求,以吊篮进场施工单的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组织相应规格数量的吊篮按要求时间进场。
2.2吊篮日租金 100 元/台,吊篮总台数暂定 30 台,具体进场批次及数量以项目部通知为准,合同总价暂定 90000.00 元(大写:玖万元整)。最终以实际台班数量结算。
2.3无押金,每月25日凭双方确认的《吊篮月使用台班统计表》作为当月结算依据,于下月15日前付清上月发生费用的80%。余款工程结算完后(甲乙双方结算)一周内一次付清。乙方出具等额的贵州省建筑业工程安装租赁#5@p,如乙方不能提供#5@p甲方将代扣6%的税金。
3、工期租赁时间:预订租期自 20**年*月*日至20**年* 月*日止;具体吊篮租赁时间以甲乙双方互签的工程《吊篮月使用台班统计表》为准。
4、费用计算方法。
4.1.租用时间自设备运至现场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以乙方吊篮安装交付使用凭单及检测部门的合格证送到现场之日为准),至吊篮报停之日止,施工中由于雨、雪、大风等不可抗力因素连续二天以上吊篮无法使用不计租金,具体日期以甲、乙双方确定的报停单为准(见附表)。
4.2吊篮的进出场费及检测费由乙方负责。
4.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吊篮停用,租金照常计算,施工过程中若停用时间达10天以上(含10天),租金各承担一半,甲方现场需及时通知,以双方确认为准;在暂停期间乙方不能自行撤场(暂停时间超过20日的乙方可进行调配),如乙方强行撤场,进、出场费由乙方承担,同时还要保证本吊篮能及时进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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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电动吊篮租赁合同
电动吊篮租赁合同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工程使用电动吊篮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设备租赁情况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电动吊篮规格: ,数量:
四、租赁期限和租金
1.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具体执行时间,按承租方验收之日起至承租方通知拆除之日止)。
2.所有吊篮一律实行日租赁制,即每台日租赁费为 元,大写金额:
元,承租方在不进行冬季施工的情况下,停用期间不予计费(以承租方验收投入使用起至承租方报停为准)。
五、付款方式
1.吊篮租赁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吊篮押金¥ 元。
2.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赁费用,甲方需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延期交纳每日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3.吊篮租赁期满后,吊篮租赁剩余总款一次性结清。
4.吊篮设备因甲方原因损坏、丢失等的赔偿金,在每月租金支付时一次结清。
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
3.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篮停用,乙方负责修复。维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免收当日当台租金。
4.电动吊篮正常使用发生的磨损,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易损件,不收取维修费用。
5.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赁费照付。
6. 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赁合同写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纳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在无须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甲方的设备使用,并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二、甲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在乙方签认安装验收单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均是乙方的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和转接他人,不得改装和变卖。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训及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使用,设备出现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状态,甲方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并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检修,待排除后方可使用。
4.甲方负责屋顶防水层、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保护,如有损坏,与乙方无关。
5.甲方负责按要求提供动力柜。
6.甲方负责吊蓝的进出场装卸运输以及设备达到现场后的保管工作。
7.甲方负责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并在退租日前将吊篮拆卸至地面。
8.甲方在发生牵涉到设备的事故或工伤时,应立即向乙方通报,并有责任保护事发现场。
9.甲方要严格遵守吊篮的安全协议。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吊篮的事故停用期内租金照付,设备因此而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10.甲方负责保管施工现场的吊篮及配件,退场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部件齐全,并清理干净。若发现吊篮残缺,损坏,丢失,须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合同价格赔偿。
争议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法向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行业有关电动吊篮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双方约定或者商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外,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完成后即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补充条款,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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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电动吊篮安全使用协议,赔偿价格表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