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吊篮租赁合同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出租方: (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 工程使用电动吊篮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设备租赁情况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电动吊篮规格: ,数量:
四、租赁期限和租金
1.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暂定为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具体执行时间,按承租方验收之日起至承租方通知拆除之日止)。
2.所有吊篮一律实行日租赁制,即每台日租赁费为 元,大写金额:
元,承租方在不进行冬季施工的情况下,停用期间不予计费(以承租方验收投入使用起至承租方报停为准)。
五、付款方式
1.吊篮租赁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吊篮押金¥ 元。
2.甲方每月5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租赁费用,甲方需按时交纳租赁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否则,延期交纳每日按应付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五加收违约金。
3.吊篮租赁期满后,吊篮租赁剩余总款一次性结清。
4.吊篮设备因甲方原因损坏、丢失等的赔偿金,在每月租金支付时一次结清。
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指导安装、调试、维修、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
2.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技术指导。
3.因设备本身故障造成的吊篮停用,乙方负责修复。维修时间超过十二小时,免收当日当台租金。
4.电动吊篮正常使用发生的磨损,乙方负责维修及更换易损件,不收取维修费用。
5.乙方有权对甲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租赁费照付。
6. 如果甲方不能按本租赁合同写明的付款方式如期交纳租赁费,则乙方有权在无须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终止甲方的设备使用,并有权收回出租的设备,有权追回所欠租金及违约金。
二、甲方责任
1.负责电动吊篮的安装、保养工作,以保证吊篮正常工作,在乙方签认安装验收单前甲方不得使用。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在任何时候均是乙方的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让,转租和转接他人,不得改装和变卖。
3.甲方按照乙方所培训及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的使用,设备出现任何的不安全,失修或不良的工作状态,甲方应立即停止设备的运行并通知乙方,直到乙方人员进行相应的检修,待排除后方可使用。
4.甲方负责屋顶防水层、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保护,如有损坏,与乙方无关。
5.甲方负责按要求提供动力柜。
6.甲方负责吊蓝的进出场装卸运输以及设备达到现场后的保管工作。
7.甲方负责在退租前三天通知乙方,并在退租日前将吊篮拆卸至地面。
8.甲方在发生牵涉到设备的事故或工伤时,应立即向乙方通报,并有责任保护事发现场。
9.甲方要严格遵守吊篮的安全协议。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吊篮的事故停用期内租金照付,设备因此而损坏,甲方照价赔偿。
10.甲方负责保管施工现场的吊篮及配件,退场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部件齐全,并清理干净。若发现吊篮残缺,损坏,丢失,须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合同价格赔偿。
争议
1.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法向签订合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行业有关电动吊篮的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除双方约定或者商定的终止情形出现外,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完成后即行终止。
2.本合同未尽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补充条款,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电动吊篮安全使用协议,赔偿价格表
甲 方: 乙 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第二篇:电动吊篮租赁合同
电动吊篮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 型电动吊篮 台,用于 工地工程外墙施工,其计费方式如下:
1、根据乙方外墙实际施工面积按/平方米计算租金, 工期为 天(雨天顺延),若超出工期天数,除按 元/平方米计算租金外,每超出一天按/台追加收吊篮租金。
2、电动吊篮租赁时间从吊篮安装调查试完毕之日至乙方报停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计算,每台吊篮租用天数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超过30天,按实际租用天数收取租金,节、假日和乙方其它原因产生的停工日不扣租金。
二、押金、租金支付:(1)乙方使用甲方电动吊篮,合同签定时,乙方向甲方缴纳该批吊篮押金 元。(2)租金支付方式,甲、乙双方每月30日对账,乙方必须在次月的7日内支付甲方租金,不得拖延,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每天追收滞纳金5‰(前期欠款总数的)至款清,若乙方中途不按时缴纳租金,视乙方违约,甲方将终止一切服务。现场承担其所人员的工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拆除前乙方需付清甲方所有租金和各种费用。
三、进出场:(1)电动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除由甲方派2名技术人员指导作业,乙方必需安排管理员1名负责现场调度,塔机、电梯或吊车等起重设备协助。另派4-6名杂工配合甲方材料的上、下 1
车转运和吊装。现场承担其所派人员的工资。
(2)吊篮安装后,由甲、乙双方在12小时内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准操作使用,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3)安装验收后,由乙方组织上岗人员,甲方进行操作规程培训和技术交底,乙方应严禁未经作业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四、租赁物的保管:甲方将吊篮运至乙方现场后,乙方应即时委派库管员汇同甲方清点各件数量入库保管(详见附件一),租赁物必须妥善保管,若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配件损坏或丢失,则由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二)价格表对应配件对甲方进行经济赔偿。
五、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状态良好的合格吊篮。凡因吊篮安装和本身质量引起的人员伤害和吊篮损毁,概由甲方负责,因超载或违规使用吊篮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乙方上岗人员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绳、带,不得私自移动吊篮,凡患有疾病、心理不健康、饮酒及服用麻醉药品、意志消沉等易于产生意外事故倾向者均应禁止使用吊篮。夜间、雨天、大风天严禁使用。严禁将吊篮用作物料提升机进行作业。
七、乙方应将三相五线制主电源接至该工程建筑物高的中间部位(如该建筑物为30层楼,接至15-16层)。并保证供电容量的充足(电压、交流380±5%),甲方所提供电动吊篮,每台电量为3KW,乙方使用的电动工具在每台吊篮中占用功率不得大于0.2KW。
吊篮的配重由配重箱、石子、石粉或河沙构成,醒重箱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供石子、石粉或河沙(每台用量为0.9m3)。
八、租赁完毕:乙方结清全部租金和各种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2
九、维护服务:电动吊篮的维修、维护由甲方派专人时时进行了,
乙方提供住宿,专业人员有权对违章作业进行指正,并要求乙方管理
员立即纠正。若因故障,甲方接乙方维修电话后,甲方应在4小时内
无条件到达现场维修。
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按本合同履行义务,
则由违约方赔付给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十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依法向出租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具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现场负责人电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