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时间:2024.5.2

请示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市政园林局内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按程序规定逐级请示报告

(1)各股室遇到本股室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事项,要及时向股室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

(2)各股室遇到本股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或超越本股室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由股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3)分管领导对超出分管范围和事关全局工作的事项,要向局长请示报告。

(4)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如遇特殊情况、急办事项且无法向直接上级请示报告时,可以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汇报请示报告的内容及处理情况;特殊情况下,上级可委托下级代表自己行使职权,答复或办理某些具体事项。

(5)局领导班子成员如代表本局在某些场合发表正式意见、讲话或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事先须经请示局长同意。各科室工作人员未经请示领导同意或授权,不得代表管理局发表意见、讲话或文章。

(6)本局需要向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班子其他领导汇报。

(7)不得就同一问题多头请示报告。

(8)各股室应首先拿出初步意见以后向分管领导请示工作,再向主要领导汇报。

2、重大事项和问题坚持先请示后办理原则

(1)重大事项和问题是指除正常业务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以外,还包括:

①接待或邀请上级机关、领导和兄弟单位人员及友邻单位人员;

②组织或参加可能在社会或本局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③接待、安排社会传媒机构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本局工作的事宜;

④涉及本局工作和人员的突发事件,本局人员及家庭的重要情况及其它重大问题。

(2)发生重大问题时,如情况紧急、急需决断且无法请示报告时,可先行处理并设法请示报告;问题处理后应迅速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执行。

(3)凡局内各股室向局长或上级机关、领导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和问题,都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长批示、批转。

(4)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对请示报告的事项和问题,要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答复。答复应清楚明确,不推不拖;对一时难以答复的,要先做初步解释,待研究后再做

答复;答复请示报告要做好记载,并注意与有关领导、有关单位及局内有关股室通气。

3、请示汇报工作要求

(1)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安排、实施等重大问题,经股室集体研究后,由股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

(2)各股室工作人员出席上级召开的会议、参加有关培训学习班或接受上级指示后,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分管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后应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

(3)各股室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掌握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4)领导交办工作后,应按照交办要求及时向交办领导汇报完成工作的情况或结果。

(5)对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要及时、主动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或隐瞒不报。

(6)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业务对口向有关股室和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五、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向分管领导至少汇报一次工作,各分管领导要在每月的中心学习组学习会上简要汇报一次工作,以便相互沟通、协调、安排部署下步工作。


第二篇: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1


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2004-10-14]

第一条 为理顺工作关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规范院内请示报告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党政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党委和行政赋予的职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将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条 各部门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必须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报告,不得自作主张先斩后奏。请示是指各部门在职责范围遇到困难和问题无法解决时,向院领导提出,请求指示( 特殊情况除外)。报告是指各部门向学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部门或领导询问。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归口管理职能由党政办承担。

第五条 干部职工外出应按程序进行报告。

(一)书记、院长离市外出,由党政办负责向市教育工委和市教育局报告;

(二)副书记或副院长离市外出,应书面或口头向书记、院长报告,将外出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通知党政办公室,回校后将有关情况报告书记、院长,必要时在班子会上通报有关情况;

(三)各中层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由本人填写《出差申请表》,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书记、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由所在部门将其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有关事宜报党委政办公室;外出回来后,须由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院领导汇报。

(四)各中层部门的一般干部职工离市外出,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第六条 党政各部门重大事项必须请示报告(特殊情况除外)。重大事项包括主管业务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有关学院发展中的重大动态情况和问题;部门固定资产购置及非生产性开支、奖金、福利发放以及科研生产立项;

以学院名义召开的全院性会议;以学院名义下达的通知和与有关部门协商的问题;重要外事活动;部门负责人离院、离市、离省、离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后立即报告学院党委政办公室和主管院领导,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以便学院及时上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院内请示报告的流转程序:

(一)凡各部门所开展的重要工作,须向学院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反映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的,应先由部门研究,形成报告、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送党政办。

(二)各部门请示的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应先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报送党政办。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管部门将不同意见一并报党政办。

(三)党政办签收后要编号、登记,填写“院内请示报告文件处理单”,并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院领导审批,或转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呈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院领导在“院内请示报告文件处理单”上签署批办意见后,由党政办回复呈报部门予以执行或按批办意见转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落实,并负责催办、督查。

(五)院内请示报告办结后,由党政办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条 院内请示报告由党政办视有关事项分别呈报分管院领导或书记、院长。如遇分管院领导不在本市,但又须迅速处理的紧急件,可由党政办直接送书记或院长批示。

第十条 在处理院领导的批办事项过程中,涉及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的,该部门须尽心尽责、认真配合,迅速及时地予以落实、解决。不得互相扯皮、推诿或拒不办理。

第十一条 呈报的请示抬头应一律写“院领导”,不直接写××领导字样。 第十二条 各部门呈报的院内请示报告应及时,不得人为造成紧急情况。

第十三条 凡涉及人事管理权限或干部管理权限以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请示,由部门或基层党组织直接分送人事处或组织部;凡纪检监察工作中涉及查处具体案件的有关请示、报告,由部门直接报送分管院领导。

第十四条 院内请示报告的处理一般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呈报部门。遇有紧急报告和请示,由党政办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处理。

第十五条 凡呈报院内请示报告的部门自呈报之日起,一周内可向党政办查询批办情况;超过一周可向分管院领导请求催办。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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