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1、凡超越自己权限的事项,必须按级请示、报告、不得越级汇报,越级处理。
2、凡需要请示领导答复的事项,一律由承办人写出书面请示,经分管领导、中队长签字审批。
3、凡下级请示的事项,上级应及时答复。
4、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报告。
5、发生、发现重中事件,各种事故、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按急事急办原则处理。
第二篇:请示报告制度(完成)
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充分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以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目 录
请示报告的范围
一、工作中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上级党委指示、决议、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超出本级权限范围的警衔和职级的调整、官兵奖惩、士官晋级、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等。
四、对所属部队的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党委及时请示汇报。
五、上级党委交办的具体工作进展情况、办理结果的报告。
六、其他有必要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七、对下级党组织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批复。
请示报告的形式
以书面形式为主。
请示报告的原则
一、请示报告应当按照逐级原则办理。
二、请示报告要坚持单向性原则,不得同时向党政双头或多头请示报告。
三、请示报告要坚持时效性原则。党委研究讨论的问题需请示报告的应当在党委形成决议后1天内请示报告;部队参加重大行动、完成重大任务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时间任务紧急的,可以边行动边请示报告,任务、行动完成后全面报告;所属部队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件和所在地区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他重要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处理。
请示报告纪律
认真执行《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扰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