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质量、确保施工顺利开展。
二、请示和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上级领导、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2、架子队、施工层反应报告的重要问题;
3、施工现场遇到突发性事件;
4、现场施工过程中质量及安全隐患的重要问题;
5、现场工作层不听从指挥,不按规范要求施工,不按要求整改;
6、桥梁、路基、附属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测量、安全事故;
7、施工现场发现设计图纸出现重大错误;
8、在处理重大问题中,自己无权决定或遇到的棘手无法处理的问题;
9、需要请示报告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要做到事前请示,事后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
做到心中有数;
2、按照公司精细化管理以及项目部的规章制度要求,按流程实行逐级报告。请示报告过程中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人或本部门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四、请示报告形式
1.口头形式:一般事宜口头、电话通知即可
2.书面形式:对于较严重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如对业主、设计汇报采用书面形式较多。
3.会议形式:每周生产例会时对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汇报。
第二篇: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矿井瓦斯检查,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制定瓦检员巡回检查、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建点计划和巡回检查瓦斯图表检查瓦斯。
二、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行巡回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瓦斯涌出量较高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专人检查制,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检查次数为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点处要设检查记录牌板。
四、矿井总回风巷、一翼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每旬至少检查一次。
五、被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其进风中要设点(采煤工作面设在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设在风机进风处)检查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检查牌板。
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水采区待采巷道栅栏外,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其他地点的检查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七、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和二氧化碳浓度要设点检查。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2次;检查地点: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煤壁线50m的进风流中)、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5m处的风流中,检查点设检查记录牌。
八、瓦斯检查牌板位置和内容: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距工作面30~50米,掘进工作面距迎头30~50米处,有人工作的硐室在人员停留处,无人硐室在回风出口处,井下瓦斯检查牌板必须填写检查
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岩巷除外)及温度、检查次数、检查人姓名、检查时间等内容,并保留三班记录。
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和二氧化碳检查记录牌位置和内容:采煤工作面在进风巷距工作面30~50米,掘进工作面设在局部通风机前5m。牌板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工作人数、氧气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检查人姓名、检查时间等,并保留三班记录。
九、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
十、瓦检员每检查一地点都要将检查结果和检查时间分别填写在瓦斯检查手册和瓦斯检查牌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每日早班对该地点瓦斯传感器进行对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通风调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每班至少汇报二次,做到牌板、检查手册、班报三对口。
十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和瓦斯较高区域,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互相在对方的检查手册上签字交接。
十二、瓦斯检查员在瓦斯检查过程中,遇到气体超限、局部通风机停电、瓦斯积聚、通风系统出现问题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请示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三、通风(瓦斯)调度日报(其内容反映当日瓦斯重点情况,隐患情况、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一通三防”重点调度内容等)。每日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十四、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等情况,严肃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