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示报告制度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领导、直至院长请示报告。
一、重危病情报告:住院病人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可能时,主管床位医师(或值班医师)应立刻填写病危通知书,告知家属并让其家属签字,同时立即报告医务部或总值班。
二、死亡报告:急诊或住院病人死亡,应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其存根与《死亡病人通知书》一起交医务部上报。住院病人死亡,由科主任组织讨论,讨论记录在一周内上报医务部。
三、遇有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死亡3人或伤亡超过6人)、大批中毒(超过5人)、甲类传染病,必须调动全院力量抢救患者时。
四、凡有首次开展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的临床应用时。
五、危重患者紧急救助,而患者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能到场时。
六、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贵重医疗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管理药品、贵重药品及成批药品变质或丢失,应立即报告医务部、分管院长,同时各相关科室应组织讨论,调查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附上当事人的检查,在事故发生一周内报医务部。
七、增减、修改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时应报告院长。
八、省、市、区领导,知名人士、外宾、劳模住院或病危时,应报告医务部或院领导。
九、科主任离院时应报告分管副院长,并保证通讯工具的畅通。
十、治疗涉及政治或刑事问题的患者应报告医务部和保卫科。
十一、发生患者私自离院、自杀以及有自杀迹象的患者时。
十二、工作人员因公去外省市开会、学习、院外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十三、重大经济开支(大于5000元)。
十四、有重要机密文件丢失时。
第二篇:医院请示报告制度范本
请示报告制度
1、凡有下列情况,有关科室人员必须向院长及有关负责人请示报告。
⑴上级领导干部、老红军、全国劳动模范、知名人士和外宾、华侨、港、澳、台胞来院考察、住院或进行重要手术、特殊检查。
⑵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性事故,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伤病员。
⑶医院发生灾害性事故。
⑷凡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等。
⑸需紧急手术而病员家属不在时。
⑹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含行政、后勤部门的事故和严重错误),“医闹”事件苗头,损坏或者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⑺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⑻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和严重违反法纪的人和事。
⑼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引进,房屋改造修缮时。
⑽增补、修改医院工作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及技术操作常规,医疗质量标准和疾病护理常规时。
⑾全院中层以上干部接受院外任务,或市外出差需在院外住宿者,应报院长审批。
⑿科室及个人接受院外任务,或拟与院外开展某项业务协作时。
⒀外宾或上级院校的专家来院参观、讲学等重大事项。
⒁本院职工代表医院外出参加有关会议。
⒂引进学科带头人、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借调人员等。
⒃上报科研成果时。
2、坚持逐级报告与直报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事项原则上由发现者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相应职能部门,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告院长;遇重大事项除逐级报告外,发现者应同时报告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据情况通报分管领导或直接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院长报告。
3、报告事项内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的基本情况。
4、及时、准确报告,严格报告地限,具体报告时限以各专项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