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务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严重工伤、重大群体事故、中毒、意外伤害、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多科室力量抢救患者、伤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
(三)紧急手术而患者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首次开展重大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应用。
(五)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等重大医疗不良事件。
(六)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七)科主任、医疗小分队成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八)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九)患者死亡,申请进行尸体解剖。
(十)发生急性中毒和严重职业病。
(十一)发生输血反应或输血错误。
(十二)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十三)急诊室重大抢救,各科室危重患者抢救。
(十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院办请示报告。
(一)重大经济开支报批。
(二)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三)科主任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四)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药剂科请示报告。
(一)临床新药申请使用。
(二)发生药物不良反应。
(三)贵重药品、成批药品变质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学工程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丢失、损坏贵重器材。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请示报告。
(一)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二)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保卫处请示报告。
(一) 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二)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 报告方法:
(一) 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特殊情况应先通过电话报告。
(二) 有报告方式要求的,应按专业要求的方式(填报表格、卡片等)及时限报告。
第八条 受理的领导或专业部门工作人员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请示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做出明确的批复。紧急情况当即决定。
第二篇:医院请示报告制度范本
请示报告制度
1、凡有下列情况,有关科室人员必须向院长及有关负责人请示报告。
⑴上级领导干部、老红军、全国劳动模范、知名人士和外宾、华侨、港、澳、台胞来院考察、住院或进行重要手术、特殊检查。
⑵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性事故,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伤病员。
⑶医院发生灾害性事故。
⑷凡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等。
⑸需紧急手术而病员家属不在时。
⑹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含行政、后勤部门的事故和严重错误),“医闹”事件苗头,损坏或者丢失贵重器材、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⑺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⑻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和严重违反法纪的人和事。
⑼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引进,房屋改造修缮时。
⑽增补、修改医院工作制度,各级各类人员职责及技术操作常规,医疗质量标准和疾病护理常规时。
⑾全院中层以上干部接受院外任务,或市外出差需在院外住宿者,应报院长审批。
⑿科室及个人接受院外任务,或拟与院外开展某项业务协作时。
⒀外宾或上级院校的专家来院参观、讲学等重大事项。
⒁本院职工代表医院外出参加有关会议。
⒂引进学科带头人、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借调人员等。
⒃上报科研成果时。
2、坚持逐级报告与直报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事项原则上由发现者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报告相应职能部门,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告院长;遇重大事项除逐级报告外,发现者应同时报告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据情况通报分管领导或直接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院长报告。
3、报告事项内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的基本情况。
4、及时、准确报告,严格报告地限,具体报告时限以各专项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