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4.5.13

杭州市A县丁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某县甲、乙、丙3个村的水库,受损达23万元。3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过人民法院调解,A县丁造纸厂同意赔偿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问题】

1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该案是属于哪种类型的诉讼?为什么?

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为何?与甲村和乙村的关系如何?

4甲村、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丙村最后提出的诉讼请求?

【答案】

1该案应由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在县是侵权行为地,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是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因而依据民诉法A县丁造纸厂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县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2该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3丙村是原告,与甲、乙村同为共同原告。

4甲、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诉讼人的行为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始发生法律效力。

5法院可重新就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

【解析】

本题考点是侵权案件的管辖;共同诉讼的类型;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效力。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这些地区均为侵权行为地,各该侵权行为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2共同诉讼是指在同一诉讼中,原告一方或者被告一方或者原告与被告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叫做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叫做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二者的区别在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由于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部分诉讼人的行为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始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各自以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因此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乙、丙三村的诉讼标的是一致的。而且都是基于A县丁造纸厂的废水污染了三村的水库而引起的。因此,本案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甲村、乙村、丙村为共同原告。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

3甲村、乙村与A县丁造纸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少数或者部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必须经全体共同诉讼人承认,才能对全体发生效力。由于丙村未参加调解,并且甲村、乙村在调解前也未征求丙村的意见,因此当丙村拒收调解书时,调解书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


第二篇:实用民法案例分析


《实用民法案例分析》论文

论文在2500—3000字左右,结合相关案例或新出现的民事法例事例。谈谈自己学习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以及心得;自拟题目;文章具有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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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是法治社会,凡事都应有法律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除了母法——宪法,一切法律法规分为四类,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与人们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也许就是民事法了,它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维护自身的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在民事法中,侵权是指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明星大腕,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他们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抨击侵权的一方,捍卫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维权与侵权的案例,在感慨他们遭遇的同时,也为他们勇敢的行为感到钦佩。

罗彩霞,不仅通过诉讼保护了自己的姓名权,而且追究了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20xx年高考后,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罗彩霞被冒名顶替失去了大学录取通知书,顶替罗彩霞身份的是其同学,即当地公安局政委的女儿王佳俊。罗彩霞被迫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20xx年王佳俊毕业。本应20xx年毕业的罗彩霞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教师资格证书,身份受到质疑。这一切都是王佳俊的父亲利用职权,串通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使离大学录取成绩相去甚远的女儿突破重重关卡,冒名顶替成了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顺利毕业。20xx年5月,罗彩霞以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法院起诉王佳俊、王峥嵘、贵州师范大学等7个单位和个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10月26日,湖南法院判决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有期徒刑4年。

罗彩霞,在20xx年是一个受害者的名字,也是一个胜利者的名字,她用自己的行动,捍卫自己的权利,向玩弄职权舞弊者开了一枪,致使王峥嵘这个利用职权欺压百姓的人受到了法律制裁,也使自己的人格和权利得到张扬。俗话常说,人心都是肉长的,可是有些人的心不是肉长的,而是铁铸的,水泥浇的,太硬,对己是肉,对别人却是铁,因此就可以攫取他人的权利、他人的机会、他人的录取通知书而冒名顶替。法律对这样的人是不留情的,不仅应当对其进行制裁,而且应当剥夺攫取所得的他人的人格和权利,归还于被侵权人。因此,应当大喊一声:罗彩霞,法律支持你!

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不得不开胸验肺……

20xx年1月,张海超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体检。20xx年1月6日,张海超感觉肺部不适,到为其体检的防疫站查询,被告知其在20xx年体检时就发现肺有问题,曾通知单位组织复查。经询问,才知道单位将其复查通知私自扣下。张海超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但单位拒绝为其提供职业病鉴定所需的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职工工作时间、从事工种证明等必须的资料,致使张海超无法进行鉴定,其他医院又无权进行职业病鉴定。20xx年5月,在有关部门干预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张海超进行鉴定,结果是“无尘肺”。激愤之中,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决定冒生命危险“开胸验肺”,讨要说法。到医院手术打开其胸部,立刻发现其肺部有大量粉尘,肉眼可见,同时做了肺部切片检验,排除了肺结核的可能。但有关部门仍坚持认为医院没有职业病鉴定资质,作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职业病的依据。

令人震惊的“开胸验肺”!我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实的事实,但这确实就是真实的事实!作为一位劳动者,张海超享有劳动者的一切权利,可是,作为一位劳动者的张海超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不以“开胸验肺”来证明自己的工伤,不是令人震惊吗?过去有《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现在又加上《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不能说不完备,但张海超的遭遇就是这样!他们在受到损害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却要面对重重关卡,最终不得不以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为代价,“开胸验肺”以证明自己的损害。对

张海超上述请求不负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拍拍胸膛想一想,难道你们就要这样去对待劳动者,对待劳动者的权利吗?对此,我们悲愤难平!

刘嘉玲,为了维护自己的肖像权,毅然的将侵权者告上法庭,最终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 19xx年7月的一天,正在上海拍戏的港星刘嘉玲夜逛南京路,没想到这一逛竟逛出一桩引起轰动的官司来。一脚跨进原为永安公司现为华联商厦的底层化妆品柜台,刘嘉玲便看到了另一个自己。那是一幅小型广告旗,旗中的“美人”肖像正是留着短发的刘嘉玲。再一看,不得了,化妆品专柜中陈列的“雅丽丝”牌美容露、玉兰油、摩丝等都使用了印有刘嘉玲头像的彩色说明书,连作为“买一送一”赠品的香皂的彩色包装上也印有“刘美人”。“我从未与大陆任何公司签订过广告或肖像使用协议,怎么这家公司未经我同意就用我的肖像做商品广告呢?”找律师,无论如何也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这样的侵权行为。刘嘉玲当即下了决心。是年7月18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刘嘉玲肖像侵权案,引起全国新闻界的关注。除了个中的明星效应外,这起化妆品肖像侵权案也被法律界视为是“敲开了中国无形资产司法保护的大门”。 刘嘉玲起诉的被告有三个,即第一被告汕头雅丽丝实业公司,第二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和第三被告上海市华联商厦。商业巨头联手“封杀”刘嘉玲,刘嘉玲与“两店”和解撤诉,最终汕头雅丽丝承认侵权,愿意赔礼道歉,并愿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刘嘉玲得到10万元。本案是调解结案。赔偿的10万元也被刘捐赠给了希望工程。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商业场所等,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类似于上述的案子多不胜数,无论是身处哪个层面的人,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事与他人产生冲突,使得自己的权益受损,在此时,我们应该学习他们,不畏强权,不怕辛劳,坚持自己的信念,总会把违法的人绳之以法。

中国侵权责任法经过7年起草4次审议,终于在20xx年12月26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不过,从学界开始起草《侵权法草案建议稿》计算,则已经超过了8年。维权之路会很艰辛也会很长远,伴随着这部法律的诞生进程,有这样的一些人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同时也就为这部法律的诞生贡献了力量。杨立新曾说:“当我们迎接《侵权责任法》诞生的时候,我们也应当记住20xx年那些为了维权而不懈努力的这些典型人物:他们的努力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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