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时间:2024.4.20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应用

引 言

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的日益丰富,法学方法论日益受到各类法律人的重视,其中也包括律师——长年与法律实务打交道的法律人。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案例分析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民法学界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没有统一的获得公认的案例分析方法。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形成各说各话的奇怪情景。在实务中,这种纷乱不规范的局面更为严重。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为了支持结论然后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在有的判决中,事实是清楚的,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决缺乏推理过程,使得逻辑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缺乏逻辑的推理过程;有些判决甚至都不能说是判决①。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与此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为共同基础,也导致了法律人在讨论问题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

解决上述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人的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实务中,案例分析基本思维的确立,还可以有效地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维护法律公正、稳定及其可预期性,为建设法治社会创造基础条件。

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可以说,法学方法的核心就是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具有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本论文在前人相关论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案例分析法的两种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对于法律关系分析法,从法律关系的静态构成要素与动态变化的影响因素谈起,详细论述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和适用步骤;对于请求权基础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版,第6页。

分析法,则从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谈起,继而分析各种请求权基础的类型,论述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在此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从实务和理论两个方面进行对比研究,从而阐明二者各自不同的优点和缺点,以期引起学界对民法案例分析方法研究的进一步重视。

本论文共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案例分析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并提出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定义。

第二部分指出在案例分析中,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中的小前提的确定就是对法律事实的辨别和确定。

第三部分在明确法条的概念、性质和种类之后,集中讨论法律规定适用的逻辑结构。前者实质上是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的确定;后者则是将法律事实涵摄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继而推导出结论的过程。

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分别详细探讨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应用。

第六部分列举了两个实际案例,分别进行两种思路的案例分析,从而更加直观地了解这两种案例分析方法的各自特点和应用过程。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恰当的案例分析法;在必要时,应该同时运用这两种不同的案例分析方法,以求获得对案例纠纷圆满的解决效果。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官判案来说,面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时,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具有简便、准确、经济的特征,较法律关系分析法为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法学方法对于司法裁判、法律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法学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体现。法学方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案例分析的问题。案例分析方法与法学方法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渗透,不可分割。

(一)法学方法与案例分析法

1.法学方法论的概念

一般认为,法学方法论与广义的民法解释学系同义语,均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学者对国家制定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依一定逻辑顺序所构成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这部分内容,称为法源论。

2)是学者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针对判例实施或假设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这部分内容,称为解释论。

3)是关于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和规则。这部分内容,称为方法论①。 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4月版,第1页。

笔者认为,上述第三部分的内容是狭义的法学方法论。本论文旨在讨论面对一具体实务案例时,一名法律人所应具有的法律思维,实质上为法律解释适用的思路,与狭义的法学方法论直接相关。

2.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应用

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如:

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

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运用到法律方法上,就是:

大前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前提:甲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结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或者说法官判案所遵循的逻辑规则,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

案例分析的过程,从通俗意义上说,是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例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明确并了解所要适用法律条文的结构、类型、特征、含义以及适用过程显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前提的取得实为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确定。人类的社会生活需要规范,起调整作用的主要是法律规范、风俗习惯以及道德规范。其中,法律规范是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一个成体系的规则组合。而从规范意义上说,法律规定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的单位,是法律规范意义和规范功能得以显现的最小层次;法律规定虽具有较高独立性,但为了能够互相协调,它们仍须对应于法律规范体系以及该体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应当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应用过程。司法裁判的三段论过程可以具体体现为各种分析方法的运用。在案例分析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中,大前提的取得实为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确定,小前提则为法律事实,要想结论正确无误,必先使得大小前提都为真。

3.案例分析法的特点

案例分析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其实质是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适用法律、解决诉讼争端的过程。

案例分析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案例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这意味着法律人运用案例分析法时要一体遵守,从而达成在案例分析方面的统一。

2)案例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案例分析工具主要不是一个证据的分析和运用的过程,不是单纯确定客观的事实,更重要的它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

3)案例分析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结构。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应用过程。司法裁判的三段论过程可以具体体现为各种分析方法的运用。例如,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通过对事实(小前提)的整理与说明,通过对法律(大前提)的解释,建立起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联系,是三段论推理过程中的一部分。这种方法其实是形式逻辑在法律思维中的运用。在这一运用过程中,必须与法律解释方法相结合,形成自己独特的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既要考虑逻辑思维的三段论,又要和法律的解释方法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套自己独特的方法。

4)方法论在各个部门法中的应用是各不相同的。比如说关于对法律解释的方法。因为各个部门法的规范对象不同,所以法律解释方法也有所不同。案例分析法是民法的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案例分析法与民法解释方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案例分析基本方法的定义

面对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两种思维方法或思维方向,一为法律关系分析法,一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是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1.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即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一种法学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又称为历史的方法,它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照顺序检讨其法律关系①。

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①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40页。

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权利。当事人能够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契约上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

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

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在这一点上,请求权与绝对权相对。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这种情况下,请求权属于二级权利。

4)请求权具有积极主动性。这一点与抗辩权相对应。抗辩权是义务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予以拒绝的权利,如请求权已罹于时效等,正好与请求权针锋相对。

3.两种案例分析法的基本特点比较

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方法与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分析方向正好截然相反。前者从前向后,从整体到局部;后者则由后及前,从局部到整体,表现出两种不同的思路,各有其优缺点。

联系数学上的几何题证明,可以把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称为综合法,把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称为分析法。

一个具体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实纷繁复杂,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数目众多。是应该将其中的每一个法律事实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然后对照相应的法律条文分别得出所有的法律推理结论;还是有的放矢,根据问题来反推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这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例的不同要求。

二、法律事实的认定

在案例分析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中,要想结论正确无误,必先使得大小前提都为真。其中,小前提的确定,即是法律事实的认定。法律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

(一)法律事实的定义

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往往枝节繁多,冗长复杂,且并非每一个字句,都具有法律意义。那些被认为不适用法律,而宜用其他的生活规范(如习俗)来规范的事项,如个人的生活方式、情趣信仰等,构成所谓的“法外空间”,即属于生活事实①。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包括人的行为和自然事实两大类,前者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并可作进一步的细分。后者可分为状态与事件,状态如继续占有,事件如人之生死、果实之分离②。

比较上述二者可知,生活事实与法律事实有本质不同。

一个具体案例所呈现的事实,即案例事实,既包括生活事实,也包括法律事实,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加以辨析。究竟哪些客观情况属于民事法律事实,那些不是,取决于民法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人们依法订立的合同就成为合同之债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确认哪些客观情况为民事法律事实,赋予它们什么民事法律后果,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生活条件,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条件在法律上的表现。不同社会制度有不同的经济基础,社会生活条件不同,民法对民事法律事实的规定也随之而发生变化。例如,在旧社会色情业属于正当合法产业,但是在新社会,并不为法律所认可,这样的事实便不是法律事实,并不能引起权利义务的发生。

(二)法律事实的要素

法律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正确认清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标的、主体、时间、地点等要素。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广泛的一类民事法律事实。

在民法上,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的效力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要件不同点在于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观念通知、意思通知等行为,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愿望与否,而使其发生一定的效力,此点与法律行为不同,但是除此之外,其他方面与法律行为相类似,所以被称为准法律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都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而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民法规范的、能够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才称得上是民事法律行为。 ①

②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89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301页。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核心,也是法律关系变动的最主要的方式与途径。 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意思表示的数量及方向,法律行为可被分为单独行为、契约与共同行为;根据法律效力发生的时间是否在行为实施者死后,法律行为可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以原因行为为存在必要者,可分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为标准,法律行为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如此等等。

分清法律行为的类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着莫大的功用。例如,对于契约行为,主要适用的是合同法;而对于共同行为(又称团体行为),则首先考虑的是适用社团法(如公司法)、侵权法等。

2.标的

从静态层面而言,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组成。其中,客体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权利的客体又被称为权利的标的,其本质是有形或无形的社会利益。

不同性质的权利,其标的是不同的。例如,物权以直接排他的支配一定的物为其标的,债权以要求特定人的一定行为为其标的,人身权的标的则是其人身利益。权利标的有物、行为、人身利益、智慧财产等形式。

1)物。所谓物,按通说,指的是除人的身体以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而言①。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例如我国内地学者孟勤国主张,物即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此说尚未为学界所认可,在此不做讨论。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最重要的分类是不动产与动产,前者指的是土地及其定着物,后者则是不动产以外的物。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例如,不动产及动产上存在的物权种类及得丧变更要件的不同;动产不动产的区分涉及到诉讼法上的审判管辖,一般而言,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其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的法院。除了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外,还有其他一些划分,如主物与从物的划分,亦具有重要意义。例如,自然孳息在占有的问题上有价值;法定孳息则在担保法上有讨论的意义。在面对具体案例事实时,对标的物的理解和界定无疑是必要的工作之一。

2)行为。此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指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中的作为与不作为,它是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即标的)的有三类行为: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如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如承揽合同关系;三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保管合同、劳务合同关系等。另外,有必要注意标的与标的物的区分,此二者有时候可以互用,但有时候还是有所不同的。例如,在买卖3000台彩色电视机的买卖合同中,法律关系的标的是给付行为,但标的物却是彩电本身。标的物的定义与上述物相同,也有不同的分类,如种类物(如买卖合同中的彩电)与特定物之分,二者在所有权转移、风险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方面都有重大区别。

3)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这种利益通常体现在涉及人身权纠纷的①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08页。

案件中,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生命健康、姓名(法人名称)、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

4)智慧财产。智慧财产是人的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通常体现在知识产权的法律关系中。智慧财产也是法律关系的重要标的物之一。

3.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案例中通常又被称为当事人。民事法律主体,首先要区分自然人与法人。

对于自然人的当事人而言,最需注意的是年龄和智力情况,此涉及到行为能力、结婚能力以及遗嘱能力等重要制度。

对于法人而言,最需注意的是其法人资格是否完善以及法人的团体意思与代表法人“作为”的个人意思是否一致,前者决定此“法人”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则决定是否存在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情形。

4.时间

“时间”也可说成是“时间的经过”。在法律上,时间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主要涉及消灭时效(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要约及承诺期间、债务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开始与承担等等。

例如,一份合同如果订有履行期限,该期限的到来使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条件,而该期限届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欲给付,但债权人联络不上,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此种提存经过一定时间若仍未被债权人领取则收归国库。根据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是有一定存在期限的,权利人只能在期限内行使权力,超过期限权利消灭。

凡此种种,都说明时间在案例分析中的重要性。在认定案例法律事实的环节,应对其中的时间予以特别的关注。

5.地点

地点在法律上有着重要意义,主要涉及案件的管辖地、债务清偿地以及标的物发生风险时的双方责任负担问题。地点在案例事实中亦扮演重要角色,不可忽视。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的法院都可作为案件管辖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通常作为系争不动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的法院通常作为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再例如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问题,如甲由A地送货至B地,交付与乙,但在中途C地遭遇意外损失,合同约定货物自装车完毕付清货款时所有权转移,但此时由于发生风险的地点在C地且尚未交付,因此风险仍由甲方负担。

(三)法律事实的推广

实际案例的法律事实是案例分析的全部事实,不可以随意忽略,也不可以任意更改,但可以对其做合理的解释或推广。从本质上说,这也是案例分析和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

环。德国法学大师拉伦兹说:“法律适用之关键,实际上并不在于其最后的涵摄阶段,而在于该涵摄阶段之先行的评价;该生活事实所具有之特征,正与该构成要件所指称者相符。”这段话道出了对法律事实进行必要合理的解释与推广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前款(1)、

(2)、(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照该条规定可知,法律事实的解释与推广实际上包括该条第(3)、(5)项①。

法律规定的事实推定,例如占有制度,各国物权法通常规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的占有;前后两时为占有者,推定前后两时之间,继续占有。此类法定的事实推定,因为有明文规定,因此难度并不大,需要认真研究的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按照分析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人行为意思的推定和对自然事实的推定。

对人行为意思的推定,例如,乘客上公交车被推定有与公交公司缔结契约的意思表示;汽车在停车场上停留被推定为接受停车场停车付费的契约条款。又例如,在承揽与雇佣的认定问题上(这在实践中通常是一个难点),如果劳务人员自备工具和材料、自行决定工作方案,那么根据经验法则,通常认定这是承揽。

对自然事实的推定,例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此条款中的“通常标准”就是经验法则下的实践标准。又例如,前些年沸沸扬扬的高楼上砸下烟灰缸案件,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烟灰缸是从某一户人家窗户飞下来的,但根据生活经验法则,烟灰缸通常只有有抽烟习惯的人才有,这样的排除,很容易缩小查找范围。这个经验法则在这个案件中也可以看成是大数法则,具高度盖然性即可。

三、法律规定的结构分析

案例分析的过程,从通俗意义上说,即是将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例的过程。显然,在这个过程中,明确并了解所要适用法律条文的结构、类型、特征、含义以及适用过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按三段论逻辑推理,并非单纯由法律条文就可以得到大前提。法条是由语言表达的,这种性质决定了确定法条内容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每个法律都需要解释,而且不是所有的法条都规定在法律中②。尽管如此,研究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1)、(2)、(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该规定可知,法律事实的解释与推广体现在该条第(3)项。

②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出版社20xx年版,第170页。

法条仍然是案例分析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一环,是取得大前提的首要任务。

(一)法条的概念和性质

1.法条的概念

法条,是制定法在立法技术的考虑下的产物,它首先指制定法中的一个一个的条文,其次也包括习惯法中的“条文”。完整的法条通常由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构成。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构成要件指的是法律事实,而非某些学者认为的生活事实①,只有具备法律效果意义的事实方可构成法条的“条件部分”。

法条并不都以一个条文为单位,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条或款或项为单位。 法条是由语言表达的,这种性质决定了确定法条内容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每个法律都需要解释,而且不是所有的法条都规定在法律中。法律规定由各种法条组合在一起的,包括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单独的法条是无法体现法律规范功能的。即使是所谓的完全法条,也常常需要其他法条来补充或说明。

2.法条的性质

“命令理论将证明,法律只有通过巧妙地运用命令才能达到积极的效率。所以,能被当作主体权利的典范的财产权,是通过且仅通过此方式被‘给予’:禁止任何人妨碍财产所有人享用属于他的财物,也即禁止盗窃、抢劫、扣留他的财物,败坏他使用财物的兴致,等等??”②这段话体现了法律规定或法条的性质即“命令”论者的典型论证方式。

那么,法条本质是否就是命令呢?答案是否定的。“命令理论”有三个问题无法回答:第一,法律规定的发生,亦即法源,不仅有制定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体现立法者的权威命令),还存在习惯法,在习惯法的形成过程中,并无所谓享有命令权威的立法机关。第二,命令具有特定性、直接性,而法律具有一般性与间接性。命令的直接目标在直接引到特定人服从,而法律规定的目标则在将其所要求的作为标准,使其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能够做出评价,从而具有一般性的规范作用,即亦同时具有间接性。第三,法律规定种类多样,除了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等强制性规范以外,还存在授权性规范等任意性规范,比如代理权限的法律规定、律师资格的取得规则等。笔者认为,将法律规定或法条的性质等同于命令,从根本上说,是对私法为权利本位法这一理念的忽视。

法条或法律规定,若是为了要求行为人以其为行动标准,则它们便是行为规范;若是要求适用法律的机关或人员以其为裁判标准,则它们便是裁判规范。以行为发生时间为分水岭,行为规范可被视为事前预防规范,而裁判规范可被视为事后救济规范。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规范同时必定是裁判规范,唯有如此,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性;裁判规范则不必为行为规范,因为裁判规范的对象为裁判机关或人员,有些规范只专对裁判者而设计,此类规范通常为衡平规范,即授予裁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如损害赔偿义务①

②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34页。 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4页。

人由于生计困难其赔偿额可酌情减少等类似规定。

法条或法律规定,不论是行为规范还是裁判规范,都具有两个共同特征:

1)规范性。即它们都抽象要求被规范者依其规范意旨从事某种行为或依一定标准而为裁判。被要求者必须普遍遵守,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性与普遍性紧密相关。

2)一般性。即规范所针对的对象并非是特定的案件,而是在其效力范围内对所有此类型的案件均有约束力。

规范性与一般性是法律规定(法条)与行政命令或个案司法裁判的本质区别。

(二)法条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法条进行如下的划分。

1.任意性规定与强行性规定

任意性规定,是指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愿或多方的合意可以排除该法条适用的规定;强行性规定是指当事人无论是否乐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此种划分在所有分类中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

2.命令性规定与授权性规定

命令性规定旨在命令或禁止当事人为一定行为。前者如不动产物权变动须登记的规定,后者如权利不得滥用的规定。

另有一些法条的主旨在于授予当事人以一定的法律上的地位,即赋予一项权利,如法律赋予紧急避险的当事人采取必要手段以保全自身利益的权利。

命令性规定与授权性规定的分类也廓清了法条命令说的局限性。

3.严格规定与衡平规定

区分严格规定与衡平规定的关键在于法律是否赋予主管机关(大多数时候是法院)对于案件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的判断有自由裁量权。

凡是将一个一般而清楚的法律效果系于一个一般而清楚的构成要件上,从而当构成要件充分满足时,该法律效果必定因此发生的法条,称之为严格规定。相反,如果对于该构成要件(是否充分满足)或法律效果(是否发生及其范围),主管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称之为衡平规定。

4.完全法条与不完全法条

法条只有在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指导下组合成一个个规定单元时,才能相互协调发挥法律规范功能。从能否发挥法律规范功能的角度上说,原则上没有一个法条是完全的。但为了说明上的方便,从是否完全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还是将法条区分为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完全法条与非完全法条的区别,应该以相应法条在权利(请求权)基础的观点下是否单独作为权利发生的依据为标准。

一般来说,包含资格、能力、权限或权利赋予的法条,其性质属于完全法条;那些仅包含有命令为一定行为的法条则要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义务人因违反该法条可受到权

利人主动追诉的禁止性规定,通常也认为是完全性法条(权利人可据此起诉义务人),对于那些需要公共机构加以事后制裁的法条,则很难说是完全法条。

不完全法条主要指那些不具备法律效果的规定。这种法条必须与其他法条联合,组成命令或授权规定,才能发挥法规范的功能。在法律上,不完全法条的存在是必然的。如果将所有的法条都规定成完全法条,那么各个法条势必或者一再重复彼此共同的部分,或者必须将很多事项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其结果是法条不仅复杂,而且臃肿不堪。

依照立法技术,不完全法条可作如下区分:

1)说明性法条。说明性法条常常以定义的形式出现。例如,合同法对各类有名合同的定义即属此类。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定义性法条都属于不完全法条。

2)限制性法条。用来限制其他法条的法条,在习惯上被称为限制性法条。例如,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同样应该注意的是,并非被限制性法条都属于不完全法条。

3)引用性法条。法条常常在其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的规定中,引用其他的法条,这种法条在法学方法论上将之称为引用性法条。引用性法条的功能主要在于避免繁琐的重复规定(如使用“准用”“适用”“比照”等用词的法条)或避免挂一漏万的规定(通常使用“其他”这样的词语)。

4)拟制性法条。通过拟制将不同的案型当成相同,然后据之作相同的处理。通常使用“视为”这样的字眼。值得注意的是,推定式拟制实际上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它有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该推定不得以反证加以推翻。当然,法律上的拟制是法律观点的表现方式之一,在立法上构成重要的立法技术,但在司法裁判上,法院通常不得以拟制的方式来裁决案件。因为拟制是对不同案型作相同处理,其裁判所引用的法律事实必然不属于其所引用的法条规定的案型,同时也不相类似(不属于许可的类推适用)。拟制仅为立法技术,与私法无涉。

(三)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

法律适用或者说法官判案所遵循的逻辑规则,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①。法律的一般规定是大前提,将具体的生活事实通过涵摄,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底下,形成小前提,然后通过三段论的推论导出规范系争法律事实的法律效果②。

1.用三段论法来确定法律效果

如果用公式来表达法律适用上的三段论法,那就是:

T→R (T适用于所指称的任何案子)

S=T (S是T所指称的案子之一)

S→R (R适用于S)

在该三段论中,T→R是大前提,系由一个完全的法条所构成。大前提的寻找及其①

②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页。 严格地说,此部分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结构分析”这一部分,但鉴于前文已分别论述了大小前提取得的相关内容,而后文将分别对两种案例分析方法展开讨论,因此,将案例分析的一般逻辑演绎过程放在此处,主要是出于结构紧凑、行文方便的考虑。特此说明。

内容与意义的确定,属于法律解释与法律补充的问题。法律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解释就是要探求这项意义。“司法裁判及法学以如下的方式来分配各自的解释任务:后者指出解释上的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借此为司法裁判做好准备;前者则将法学上的结论拿来面对个别案件的问题,借此来检验这些结论,并促使法学对之重新审查。”①显而易见,此处的司法解释属于前者。

S=T属于小前提,即通过将一个具体的法律事实涵摄于该法条的构成要件,在实质上,这属于法律事实的判定问题(是否满足法律要件)。

S→R表明该法条所指称的法律效果适用于该法律事实。

以上仅为最简单的一种情形,实际上同一的法律事实常常存在两个以上在适用上可以并用的法条,也就是说小前提常常有多种不同的表达。例如,同一行为可能违反合同上的义务和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有时可能导出相同的法律效果,有时可能导出相异的法律效果。用公式表达,即是:

T1→R1 T2→R2

S=T1 S=T2

S→R1 S→R2

R1=R2时,表明法律效果相同;R1≠R2,表明法律效果不同,并有可能并存。

2.小前提的确定:法律事实与构成要件

小前提的确定,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被涵摄的构成要件必须被完全的列举,不得遗漏构成要件;二是法律事实必须完全具备系争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一切特征。

例如:正当防卫人不负任何民事责任(大前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故甲不负任何民事责任。在此三段论中,“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小前提的确定。若要证明该小前提为真,对照前述两个要点,必须首先列举出正当防卫的所有构成要件,然后再参照法律事实,判断是否所有的法律构成要件在该法律事实中都能找得到。只有经过这两步,确定无疑后,才能得出该小前提为真的结论。

当然,并非所有的法律构成要件法律都明确给出,例如,承揽契约雇佣契约的区别与界定,如“显失公平”、“情势变更”等,其充分必要的构成条件并不确定无疑,这种非概念性的用语自然无法被涵摄,只能以判断将系争生活事实归属于这些类型。

尽管小前提的确定过程非涵摄所能尽括,但是绝大多数构成要件已经为法律加以详细的规定,或已经在法学上有较为详尽的探讨,以至于实际上可以对这些较为模糊的概念进行涵摄的操作。

3.法律效果的具体化

观察三段论的推导公式可知,小前提的确定过程实际上是将具体的法律事实抽象成概括的法律要件。这是为了法律适用的方便,因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必须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

但是,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三段论推导出来的法律效果往往过于抽象,而不足①[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出版社20xx年版,第195页。

以足够详细具体地描述个案所应引起的具体的法律效果,无法直接彻底解决个案纠纷。这种情形通常出现于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案例中,或者说是相关法条中。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假设法律适用的三段论成立,即法律效果是违约人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的侵权责任。这样的一个法律效果对于当事人来说仍然过于抽象和概括,并不能解决案件所有的问题,例如,承担的究竟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多少,具体采取哪一种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等等。

法律效果的具体化,有时候可以简单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把与法律效果抽象部分相应的具体事实代进去,例如将人、时、地这些具体的事实代入法律效果中与之相应的部分;有时候则往往需要通过很多更细小的次一级的三段论来进行,从而达到将法律效果具体化的目的。

综上所述,司法裁判活动的实质是普通逻辑的三段论演绎方法在法学上的运用。三段论的基本构成即是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这其实就是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的表现形式。“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虽属司法活动,但二者并非同义。前者端在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是为大前提;而后者则以所发现的或形成的一般法律规范为作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方法,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裁判。”①裁判的大前提,为一般的法律规范。法律及其解释通常有明文规定,则重点与难点便落在小前提的确定之上。

四、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以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一种法学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一)法律关系理论基础

1.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一部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由法律调整而形成法律关系,法律仅是截取有法律干预之必要的那部分社会生活,构建成法律关系,塑造为法律秩序。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法律关系由法所规范。仅受道德或习惯规范的不属于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 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21页。

3)法律关系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

法律关系是民法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司法的基本工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构成了民法效果范畴的基本内容。在本质上,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形成的法权关系,法律关系的起点或本质内容为权利①。

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法律关系常见的分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和救济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规范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中的法律关系等。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与变动原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对法律关系的静态层面的分析。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是对法律关系的动态层面的分析。在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时,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把握法律关系及其变动的实质,以简驭繁,可以得事半功倍之效。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其中,内容即为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具体承受者或参加人。在民法上,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有自然人、法人两类实体。在案例实践中,法律关系主体又通常被称为当事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法律关系的标的,指主体间得以形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目标性事物。客体是法律关系的依托,没有客体就无法形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特定行为、智力成果、人身要素(人格、身份)等,这些不同标的的类型,成立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在复合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标的往往有多个。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的实体要素,指在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具有的关系方式。法律关系应以设定个人自由为追求,作为贯彻法律效果法律关系的内容,本质是民事生活的自由,即权利。由于有权利必然产生对应的义务,因此,法律关系的内容,都表现为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动或消灭。

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法律事实作用的结果。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其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

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一类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时间经过与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人有意识的活动。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根据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前者又可分为合法表意行为与适法事实行为②;后者可分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与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③。 ①

②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04页。 适法事实行为,指并不存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

③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10页。

(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适用

1.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应用的优点分析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它不仅适用于对案例的分析,而且适用于民法体系的构建。

德国民法的潘德克吞体系就是严格按照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这种体系集中表现为总则—分则模式:总则分为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变动、法律行为(变动的原因);分则为法律关系具体内容的展开,即各种的法律权利。法律规定,无论其范围大小,总不外乎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之构成,总不外乎上述之要素,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民法典每一编及每一特别法的内容,也不外乎此,不过各有详略而已。因此,法律关系被德国学者梅迪库斯先生称为“私法的工具”,可见其重要性。

确定存在不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是什么?是每一个民法学习者在考察法律问题时都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可以说,熟练掌握了民法的法律关系,就能够深入理解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

在案例分析中有效地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其优点在于:

1)当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2)可以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社会规范系统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即揭示出此种社会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也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救济。例如,日常生活当中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3)可以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笔者认为,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而“五要素说”将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也包涵在法律关系当中,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事实应当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因素,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间点,是使客观的权利变为主观的权利的媒介。法律事实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它本身并不是法律关系内在的要素。

4)可以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断变化发生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其变动的效果,这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它本身并不属于法律关系的

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

2.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应用的特点分析

在一个民事案例中,应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的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应用特点是:

1)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侧重于探究请求权的规范基础,注重将事实与法律结合起来考察。

2)法律关系的分析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则是对通过考察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探究其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其考察范围限于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规范基础。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3)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它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法学的考察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任何法律问题不外是法律关系的分析与综合。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则是更侧重于对案例进行分析的方法。

(三)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应用步骤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应用可分为两个基本步骤:首先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其次是考察法律适用。对照法官裁判的三段论可知,这两个步骤分别是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与大前提的确定。当大小前提都确定且为真时,正确的法律效果结论才可以得出。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考察案件事实,即小前提的确定,具体包括四个步骤:

1)分析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分析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例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再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

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考察法律关系首要的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具体来说,确定主体要确定如下几点:第一,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都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再例如,支配权以权利人单方意志即可直接实现,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而请求权必须依赖于相对人的行为才能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5)分析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变动,其原因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当事人的内心思想感情等,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凡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够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就能够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考察法律关系的变

动过程,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对于案例分析也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准确地认定小前提至关重要。举例说明如下: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移动电话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银行指定乙公司为其开展移动电话消费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对愿意向甲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购买移动电话的借款人,甲银行贷款支持。乙公司须在甲银行开立基本户及保证金帐户。乙方保证金帐户余额应大于贷款余额的1.5%。该保证金帐户只用作乙公司向甲银行代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逾期本金和利息。在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发行还款义务时,甲银行可以直接从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直接扣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因借款人逾期不还款,且乙公司在甲银行的保证金帐户余额不足借款人尚欠的本金及利息数,甲银行起诉至法院。

本案一审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时,对《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的争议焦点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没有进行确认,当然也就谈不上对确定的法律关系各要素进行审理,而直接以合作纠纷为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争议。此案由也不符合最高院的规定)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在甲银行处开立的保证金帐户存入保证金80万元。笔者认为,由于一审法院的法官在考察本案案件事实时没有准确地对诉争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并对保证法律关系之下的相关法律要素如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保证债权的数额及保证人是否具有免责事项(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等进行审理。错误地确定了小前提,当然不可能寻找到准确的大前提,从而导致本案乙公司就此提出上诉(本案尚在二审中)。

2.考察法律适用

考察法律适用,即寻找合适的法条。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

具体来说,考察法律适用的步骤是:

1)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如果是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此过程中,要区分法律规范的性质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因为它涉及当事人的约定能否排除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有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行性的规范则必须适用;

2)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进入了法律的解释领域,即通过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但决不是法律适用的

机械论者所想象的完全是三段论逻辑的演绎过程,还涉及到大前提和小前提是如何连接的问题,这些连结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律解释。

在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看来,法官好像一个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象硬币一样投进去,判决就会象商品一样自动蹦出来,这显然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法律规范的内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而且,法律规范所指引的对象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的所指和立法本意间可能因社会变迁而不一致。此外,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真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这一切都决定了法律的适用绝非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必须保证小前提、大前提都必须是正确的,其结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但不是说二者都正确了,结论就一定正确,因为这里涉及一个二者如何连结的问题。

在法律解释时,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整体地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间连接的密切性越高,其结论的可靠性越大。如果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正确的,但是它们之间的连接度很低,或根本不发生真正的连接,则判决结果仍然可能是错误的。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支付1万元预付款,甲携款潜逃。法官援引表见代理规则判决乙应当承担责任。法官即使认定事实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也可以适用,但如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则其判决也不正确。

这里须着重强调的一点就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它的特点是在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实,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严格的说,法律关系分析法所确定的事实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例如,关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结合。另外,有一些问题很难说究竟是一个事实问题还是一个法律问题。例如,某人开车将孕妇撞伤,究竟撞伤了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还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对胎儿的主体资格是否承认这个法律问题。在对事实问题进行判断的时候也不能离开法律规定单纯讨论,所以法官在裁判时必须目光在大前提和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

五、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

请求权基础是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①。请求权关系的基本模式为“谁能够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请求权基础分析的方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 method)。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①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56页。

(一)请求权基础的类型分析

1.契约上的请求权

基于债权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权(契约上请求权)可分为以下两个基本类型:

1)履行请求权。这是“主给付请求权”,因为当事人缔结契约的目的在于获得履行利益。此类请求权应先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思考。履行请求权的要件包括:契约依法成立、生效且其效力继续存在以及债务人无相应的拒绝即负的抗辩权。

2)次契约给付请求权。这是指在主给付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或因解除契约而发生替代主契约履行请求权,或与之并存的请求权。主要包括三类: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契约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买卖、租赁及承揽等契约上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2.类似契约请求权

契约请求权,无论主请求权还是次请求权,都以契约成立有效为前提。而类似契约请求权,则是因法律规定发生,不过与契约有关,学术上称之为“类似契约请求权”①。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与表意人撤销错误意思表示的赔偿责任相对应的请求权。在双方磋商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契约虽终未成立,但由于一方当事人相信另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到损害,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利益又称为信赖利益,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例如为缔约或履行契约所支出的费用等等。

2)因无权代理而产生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但其原因(基础)关系一般为委任契约。另外,此类损害赔偿,指的是履行利益,而非信赖利益。通常说来,履行利益较信赖利益为重,以期更能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3)缔约过失请求权。按照梅迪库斯的看法,缔约过失的请求权与合同的请求权是不可分割的,甚至可以包含在合同的请求权之中,因为无论是在合同的缔结过程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都会涉及到缔约过失的请求权。笔者认为,这两项请求权应当分开。缔约过失的请求权适用于双方无合同关系的情况,而基于违约的请求权乃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则属于合同责任;若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请求权仅次于合同请求权而适用,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3.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

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以成立无因管理为前提。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通常有:须管理他人事务;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须未受委托且并无义务。

另外,除了真正无因管理外,还有不真正无因管理。二者差别在于“管理人是否有①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17页。

为他人的意思或为自己的意思”,若属后者,便是不真正不因管理。例如,将借来的汽车出租给第三人。此行为本属侵权或不当得利,不过本人若基于侵权行为向管理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只能请求赔偿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且必须要证明加害人故意,不仅困难,且有短期时效的限制。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则只能请求返还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对本人的保护欠周到。因此,使不法行为返还全部利益便成为法律的目标,德国以及台湾地区民法都将此等行为准用无因管理的规定①。

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应当在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之前加以考察,因为物权变动常为前提条件。按照权利类型的不同,物上请求权又可分为:

1)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例如我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受让人未通过拍卖或者向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盗窃物、遗失物等,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可以在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2)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例如我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物。

5.不当得利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按通说,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不当得利人受有利益;二是致他人受损害;三是二者之间须具有基于同一原因事实的直接因果关系;四是无法律上的原因。按德国学者及我国台湾学者的研究,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型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大类,在两大类之下又各有细分②。

应当注意的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在下列情形下将被排除:(1)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2)债务人清偿未到期债务;(3)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但不法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与德国、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不同,我国现行法对于侵权行为并无概括性条款规定,即立法未对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至一百三十三条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作了具体性的规定,与国外立法情形大致相同的是,这些规定同样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百一十七条至一百二十条可看成是对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分别涉及到公私财产侵害、自然人人身伤害以及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情形;

第一百二十一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则被视为特殊侵权行为类型,分别涉及国家机关①

②参见德国民法典第687条第2项与台湾地区民法典债偏第277条第2项之规定。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91页。

工作人员侵权、产品质量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侵权、施工侵权、搁置物悬挂物掉落侵权、饲养动物侵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与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共同侵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受害人与有过失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平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则规定监护人对其被监护人侵权所承担的责任。

总的来看,《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系统性。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必然对其做出重大修改和完善。但就目前来说,在法院审理涉及侵权行为的案件中,以上规定仍然是无可争议的请求权规范,必须认真加以把握。

(二)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

1.请求权竞合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当一个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同时满足多个不同法律规范的要件时,便会产生数个请求权。这种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类:

1)法条竞合。这是指某项请求权因具有特别性,而排除其他请求权规范(即其他法条)的适用。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于其他法条,如果某案件中法律事实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则无疑优先适用此条规定。

2)选择性竞合。又称“择一竞合”,这是指就二个以上的请求权,当事人只能够选择其中之一行使,而且在选择其中一种之后,不得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此类情况是容易理解的。例如,违约纠纷,守约人要么请求强制履行,要么请求解除契约,不得同时主张。

3)请求权的聚合。这是指当事人对于数种以不同的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得同时并为主张。例如,当事人身体受到不法行为侵害,除了主张财产上的损害赔偿外,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请求权竞合。这是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能够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如果一个请求权因目的到达之外原因而消灭时,则仍然能够行使其他请求权。例如,一个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时,如果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罹于时效而消灭时,受害人仍然能够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承认请求权竞合的存在,其意义自然重大,但仍存在缺陷。首先,该条款仅适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对于其他形态的竞合,例如物权与债权竞合、物权与物权竞合等,该条款无适用的余地;其次,该条款前半段要求有违约事实的存在,然后才提出处理办法。因此,

即使是以侵权为由起诉,也必须先证明违约事实的存在,才能适用本条款后半段的处理办法,进行诉因的选择。因此,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很小,无法类推使用到其他形态竞合的情形,并未为请求权竞合提供一个普适的解决方案。

2.诉讼标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讼法上一个重要的概念,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关系密切。

诉讼标的的最初内涵,在德国学者温德夏德提出请求权概念之前,人们只以诉权作为诉讼标的。诉权本身的内涵不断演变,在程序上的含义沦为审判保护请求权之时,其实体的涵义则成长为实体请求权。由于前者仅具程序意义,遂进入公权行列;而实体请求权则成为审判保护请求权所要保护的对象,因而也就成为裁判的对象,即诉讼标的。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纠纷不断多样化,除了给付之诉外,确认之诉也开始出现。消极确认之诉的标的为何?另外,在实体请求权外,形成权概念也不断形成,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这进一步动摇了实体请求权垄断诉讼标的内涵的基础。

在此背景下,赫尔维格提出诉讼上的请求权概念,认为应当以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诉讼上的请求权仍然属于实体法的范畴,但这一请求权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请求权,而不是实际存在的请求权,严格说来更接近诉讼请求的涵义。该理论被称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

请求权竞合理论的研究促使新诉讼标的理论的诞生。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所遭遇到的困难主要就是诉讼标的识别上的问题。“所谓在诉讼标的识别上的问题,就是因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请求权作为识别标准,导致一个自然事实,被重复的审理。”①新诉讼标的理论正是为了克服此缺陷而产生的。

新诉讼标的理论存在多个分支,如二分肢说②(诉的声明+事实理由说)、一分肢说、新实体法说等。新实体法说,是与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相对而言的,因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或实体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所以被称为实体法说的诉讼标的理论,而从诉讼法角度寻找解决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诉讼标的识别问题的二分肢说和一分肢说被称为诉讼法说的诉讼标的理论;新实体法说则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解决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诉讼标的识别问题,如拉伦兹创建的请求权规范竞合理论。

3.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的关系

如前所述,请求权竞合问题与诉讼标的理论不可分割。正因为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以请求权作为诉讼请求,才使得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所产生的各个请求权都构成独立的诉讼标的,因此才使得一个自然事实可以经过多次审理,以至于产生了重复起诉、权利人获得多重给付的可能。这些后果,促使人们去思考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从而提出了不同的竞合理论,其目的无非是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请求权构成①

②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143页。 二分肢说主张,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二者任一项为复数,则构成复数诉讼标的。此说目前已成为德国、奥地利新诉讼标的理论中的通说。参见段厚省前揭书第146页。

要件时,使诉讼标的仍然保持单一,避免重复起诉和权利人获得多重给付的后果出现。

与此相对的是,诉讼标的理论的变迁,也是因为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存在,使得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产生识别上的困境,人们才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新诉讼标的理论,其目的也与前者同。因此,请求权竞合理论与诉讼标的理论在目的上是一致的,但是在路径上却各走各的路:实体法学者研究时,未曾考虑程序法的特点、目的和价值;诉讼法学者在讨论诉讼标的理论时,也不曾考虑实体法的特点、目的和价值。如果他们能够相互合作,共同解决请求权竞合情形下的诉讼标的识别问题,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途径。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应用步骤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是“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因此,“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到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和依据。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

采取请求权检索方法的好处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由于在讨论请求权能够成立的时候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可以很容易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通常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由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因此首先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此时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

在确定了可以适用该方法后,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检索法既按照三段论的方法展开,同时又穿插对规范要件满足与否的判断,因此这又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所以归入法在德国学者认为其不是完全的逻辑推理法,主要是一个解释法。而这个解释的过程又必须依靠经典的解释方法,这就是说为什么要把请求权检索与法律规则结合起来。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在德国被作为法学方法论,其原因就是因为涉及了法律的解释问题。

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

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请求之诉;

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如果是请求之诉,则应当采取归入法;

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例如,甲请求乙返还借款,或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2.请求权检索

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由于原告虽然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只是提出赔偿损失,但没有指出是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了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法官仍然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即“原告提出事实,法官确认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提出请求时,原告必须对其起诉案由进行选择。但理论界对原告的选择的标的存在争议,究竟原告是选择请求权还是选择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但无论如何,原告应当在提出自己作出选择。

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

2)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请求权类型已在前面详细论述。

3)遵从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确定不同基础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具有一定的思维经济性。原则上,请求权的体系应当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

(1)考察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的请求权加以考虑。合同作为特定人之间的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首先从合同关系着手,才能向其他关系展开。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请求权发生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

(2)缔约过失请求权。按照梅迪库斯的看法,缔约过失的请求权与合同的请求权是不可分割的,甚至可以包含在合同的请求权之中,因为无论是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还是在合同终止以后,都会涉及到缔约过失的请求权。笔者认为,这两项请求权应当分开。缔约过失的请求权适用于双方无合同关系的情况,而基于违约的请求权乃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则属于合同责任;如果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请求权仅次于合同请求权而适用,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3)无因管理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与合同关系极为类似,它们都是产生合法占有权的依据。无因管理也常常与合同有密切的联系。但合同上的请求权应优先于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加以考虑,因为无因管理之所谓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无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果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管理人是依照约定管理他人的事务,则管理人负有管理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所以,合同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请求权应当优先于无因管理请求权。但是,由于无因管理本质上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请求权能够成立,则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所以无因管理请求权应当优先于其他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就是说,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这是因为物权的请

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对其物享有取回权,此种取回权实际上是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派生的,当然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再例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物权请求权较之于侵权请求权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在原则上,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而适用。

(5)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因为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都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广义上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按照合法行为成立则排除非法的逻辑,首先应当考虑有其他以合法行为为基础的请求权存在,如果其他请求权不能适用,则最后才能适用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因此,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应当置于最后的顺序考虑。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1)对请求权的排除。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不符合的请求权,或者对原告不利的请求权。

2)对请求权的锁定。对请求权的锁定,意味着原告要确定一种请求权,或者是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请求权提出主张或提起诉讼。只有在请求权锁定后,才能够对其开始进行一种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诸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①。也就是说,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这里又可以继续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给出对该请求权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价款。其请求权基础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支付的规定确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因为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也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此外,程序性规范和某些裁判规范也不宜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3)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例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①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参见/detail.asp?id=2717

准确的解释。

5.归入或涵摄

归入又称涵摄,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来说,又要经历以下四个步骤:

1)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2)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

3)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

4)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

例如,买受人要依据合同规定主张合同价款,就必须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具有满足上述《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要件的事实,如果事实已经满足法律规定的这些要件,则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成立。

6.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所谓消极的规范构成要件,是相对积极的规范构成要件而言的。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极规范构成要件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仍不能成立。

通过对积极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事实上是从正反两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例如,具备一定的抗辩事由,就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当然,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行使权利,或滥用抗辩权,否则,不能发生抗辩的效果。

7.对请求权变动状态的考察和确定

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尽管已经能够确定请求权已经成立,但是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变动,例如合同已经变更或终止,则请求权也要随之重新考察。这要结合历史的分析方法,加以确定。

8.请求权竞合与聚合

在请求权检索中,如果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则需要进一步确定采取责任聚合还是竞合的方法。

关于责任聚合与竞合的区分,首先依据法律规范,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如果都没有,则主要是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即不能使一个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惩罚,也不能使一个人因一次损害而受到两次赔偿。

综上所述,请求权和责任的确定,对请求权进行检索时应当考虑请求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检索,首先将请求权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中进行先后顺序的考虑。但这只是一个学理上的方法,是对法官裁判以及法律学人研究案例具有指引作用的操作指南和思维方法,但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裁判规范,不具有强行性。请求权的检索还涉及运用者的角度,作为一名法官、律师或案件的当事人,其在纠纷解决中所处的位置

不同,其检索的内容和顺序也各有侧重,有一定区别,也未尝不可。

六、案例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

为进一步形象阐明法律关系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分析在解决实例中的差异,下面特选取两个案例,尝试用两种不同分析方法来进行比较分析,以对二者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

(一)机器遗失案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简介

20xx年4月6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由张某出售一台机器给李某,售价20万元人民币,10天付款交货。20xx年4月10日,李某按时付款,因李某厂房建筑尚未完工,于是李某与张某又缔结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由张某暂时免费保管机器,保管期间为1个月,即20xx年5月10日之前提货,否则每日按机器价值的0.01%的比例加收保管费。20xx年5月5日,该机器被王某所盗,卖于善意第三人胡某,并完成交付。

问题:(1)该机器归谁所有?(2)张某、李某各对胡某可以行使何种请求权? 在本案例中,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确定机器所有权的归属,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解决纠纷。

2.应用法律关系分析法:机器所有权的归属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分析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本案例中的核心关系是“占有改定”以及“盗赃物的善意取得”。

2)分析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果是好意施惠关系,则由当事人私人友谊调整。本案例中显然不存在好意施舍关系。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分析有关法律关系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该案例涉及到的主要是合同关系、占有关系、侵权关系以及不当得利关系。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该案例中,主体涉及到四人,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张某与李某的买卖合同与保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王某盗窃机器并将其出售,属无权处分,在民事责任领域,效力未定,应承担无权处分的义务①。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受让人仍取得所有权,不过民法对盗赃物①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的善意受让设有例外①,通常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占有人请求恢复其物。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物权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其客体则为给付行为。

5)分析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本案例中,物权关系发生了变更,主要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本案例中,法律关系变化的原因主要是合同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善意取得行为。

(3)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本案例中,所有权由张某转移至李某,胡某虽为善意取得人,但由于标的物是盗赃物,因此不发生所有权变动效果。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在前面已经提及,分别是《合同法》买卖合同、保管合同、无权处分等相关条文、占有关系的占有改定相关条文、善意取得规定及其例外的相关条文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现行法尚不完善,有些制度如善意取得制度,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将有比较完善的规定。此处分析的案例所需的法律规范未必在现行法中可以全部获取,仅为说明分析之便特举其例。

3.应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纠纷解决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本案例所涉及的纠纷(尤其是第二问),显然为给付之诉。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本案例中,张某与李某基于何种请求权可以请求回复作为标的的机器。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及确定

按照前述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很容易可以判断,本案例主要涉及以下请求权基础:

1)物上请求权。张某基于占有权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李某则可基于所有权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任何一种请求权获得实现后,张某与李某的保管合同关系自然回复。

2)不当得利请求权。此案例中,胡某虽为善意取得人,但由于涉及到例外规定,即盗赃物在法定期限内,善意取得人并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其取得该物无合法根据,且享有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在法定期间内,所有人李某可对胡某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

实际案例千姿百态,案例事实或繁或简;对于简单的案例,并无必要严格按照前述①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xx年版,第284页。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所阐明的所有步骤一一进行,相反,其中很多步骤可以合并或者省略。比如,本案例进行到请求权的检索和确定以及案例事实的归入或涵摄,基本上可以在同一阶段完成。

(二)购销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简介

原告ZF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DY灯饰公司,于20xx年7月20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荧光灯、节能型耐金卤灯、马路弯钠灯等多种不同品名及规格型号的灯具,共计货款219126元。交货地方为天保物流分拨中心工程工地。质量标准为国标。双方约定:由原告方预付70000元货款,该预付款到帐后15天被告负责交货,其余货款货到后由原告方付清。双方对被告方提供的部分样品封样留存于原告处。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xx年7月21日交纳被告方票面金额为70000元的转帐支票一张。被告方于20xx年7月26日向原告方工地送货时,经原告方现场施工技术员验收,发现该灯具与样品及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严重不符。为此,原告方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并责令被告方立即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送货,不得因此而延误工期。事后,被告方来电称无法按合同约定产品及质量送货。因该批灯具原告方急用于工程施工,且该工程工期紧。为了避免因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扩大,原告不得不另行购买灯具。原告同时于20xx年8月2日及20xx年11月10日致函被告将此事明确告知,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的70000元货款,双方的合同不再履行。经原告方多次与被告方联系催要此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xx年7月2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70000元、给付自20xx年11月10日起至20xx年11月10日止的利息损失5365.50元(利息的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2.1计算)。(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是笔者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例。下面用两种不同案例分析方法予以分析,并对两种分析效果进行对比。

2.应用法律关系分析法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分析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本案例中的核心关系是“购销合同”。

2)分析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果是好意施惠关系,则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本案例中显然不存在好意施舍关系。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例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本案例涉及到的主要是合同关系。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例中,主体涉及到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本案例中,原告被告签订的灯具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告提供与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不符的产品,属违约行为;对此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进行补救,若守约方的缔约目的已经无法达成,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3)确定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本案例中,法律关系客体为合同所约定买卖的灯具。

5)分析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本案例中,合同之债关系成立,同时,预付款的所有权转移。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本案例中的原因主要是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本案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法有效合同的约束。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合同法》的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预付款规定、违约处理以及合同解除等相关条文。

第三步——得出结论(对诉讼请求的判断)

通过以上的法律关系分析,可知本案例原告的三个诉讼请求——解除购销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均可成立。

3.应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纠纷解决

第一步——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本案例所涉及的纠纷显然为给付之诉。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本案例中,原告以被告违约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请求。

第二步——请求权检索及确定

本案例中,由于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已明确给出,因此请求权检索这一步骤,基本可以一步到位地确定,即次契约请求权。如前所述,次契约给付请求权指在主给付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因债务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或因解除契约而发生替代主契约履行请求权,或与之并存的请求权。主要包括三类: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契约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买卖、租赁及承揽等契约上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显然,本案例中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以及请求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权,均属于次契约请

求权。具体言之,此请求权基础则为我国《合同法》第九条①、第四十四条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③、第九十七条④。

第三步——涵摄,即小前提的确定

在案件事实中寻找满足符合法律条文(请求权基础)的要件,由于针对性较强,这一过程比较容易进行。

本案件事实比较简单清楚,因此小前提的确定能够较快速的完成。

第四步——推导出结论,即对诉讼请求进行判断

在大小前提确定之后,导出结论即是水到渠成的了。本案例的分析结论是原告的三个诉讼请求均成立,依法应予维护。

当然,本案例的诉讼请求,除去第三个诉讼费用的承担外,实质上原告有两个诉讼请求,因此此种三段论的演绎应为多个,而非仅为一个。

通过以上实例分析可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废。对于法官来说,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主张,对于此种请求明确具体的案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无疑更经济、简洁与有效。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法官面对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并且主要应当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需要对案例进行详细全面的剖析时,则可兼采法律关系分析法。

结 语

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法与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分析法,思考的进路不同,方向相反,各有其优缺点。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优势正是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劣势,反之亦然。

1.法律关系分析法的优势与局限

1)在案例分析中,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的优势是:

(1)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适用范围较广。在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但不妨适用法律关系的分析。

(2)当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

(3)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通过法律关系的要素结构的分析,能够把握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

(4)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可以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①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更、消灭的脉络。

2)在案例分析中,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也有其局限:

(1)对争议问题的针对性较弱。法律关系分析法在对待具体案例时,并非从问题入手,而是从材料出发,找出其中所涉及到的一切法律关系,目标指向性差。

(2)案例争议解决的经济性较差。法律关系分析法需要将案件事实的所有法律关系纳入考察视野,对那些可能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也必须予以考察,因而费时费力。

(3)在实务中适用可能有较大的局限性。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即绝大多数为给付之诉,且诉讼主张明确具体。根据一般的民事诉讼原理,当事人未主张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径行审理,此时,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意义不大,即实务中有较大局限性。

2.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优势与局限

1)在案例分析中,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优势是:

(1)适合实务需要。在诉讼上所争执的,多属一方当事人有无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请求权方法适合实务的需要。

(2)经济原则。请求权方法有助于针对问题作出回应,有关分析能集中在检讨各种可能成立请求权基础的要件。

(3)保障案例分析的妥当性。面对诉讼个案,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有利于法律人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①。

2)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固然有上述种种好处,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案例,不可完全替代其他案例分析方法。它的局限是:

(1)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需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例如无权处分涉及到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必须要进行逐一的检索,失之繁琐。同时,有时还会陷入多项请求权之中,必须要熟练各种请求权才能很好地运用,否则难以把握。

(2)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可能造成法律疏漏。请求权基础是指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即具体适用的条文,但我国由于民法典没有制订,现行法体系比较杂乱零碎,难免有许多法律疏漏,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检索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完全依照现行法律检索请求权,可能造成法律疏漏。

(3)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又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仍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运用。

(4)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有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例如,授权行为的法律关系本身不存在请求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亦然。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就难有适用的余地,此时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加以分析解决。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到形成权的争①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45页。

议。

3.两种案例分析方法应当综合应用

本论文详细阐述了两种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并阐明二者各自不同的优点和缺点。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优势正是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劣势,反之亦然。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因而不可有所偏废,两种方法应当综合应用。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法官面对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首先并且主要应当采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需要对案例进行详细全面的剖析时,则可兼采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并不排除法律关系分析法。在民事诉讼中,对于法官来说,最为常见的情形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主张,对于此种请求明确具体的案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无疑更经济、简洁与有效。

在请求权方法的架构上,历史方法亦有应用的余地,尤其是在需要认定契约是否成立、所有权是否变动的情形。在案例分析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做到二者并用,以期收到良好效果。

总之,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与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种方法是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二者相互独立,又互有融合交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恰当的案例分析法;在必要时,应该同时运用此两种不同的案例分析方法,以求获得对案例纠纷圆满的解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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