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4.4.27

民法案例分析

11级思教2班 赖雨晴 学号:20110301048

案例分析题(一)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请分析该幅字画所有权的归属。

答:该字画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丙,丙善意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二)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处于善意。(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四)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①首先,在本案例中,字画本属于甲所有,乙作为保管人无权处分该字画,乙将字画卖与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就构成了丙善意取得字画所有权的第一要件——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②此外,丙作为受让人,他购买字画时是不知道字画的所有者并非乙,因为来乙家的人都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而且“乙当时做生意急需钱”,交易的环境都是在合理范围内,价格也没有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以可以认定丙取得财产时是出于善意的。

③其次,丙以3万元购得该字画,是以一个合理的价格来完成有偿转让的行为。

④而且在本案例中,乙丙已经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字画这种动产,原则上是不需要登记的,需要交付。而丙已经交付了3万元,而且字画就在丙家中挂着,可以说明乙丙之间已经完成了交付。受让人丙实际占有了该字画。这就构成了善意取得的第三和第四个要件。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中,丙是一种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取得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所以,这时应该保护丙对该字画的所有权,即字画的所有权归属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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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二)

精神病患者甲在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顽童乙前来挑逗,甲受刺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

请问:乙的医药费该由谁承担?

答:(1)《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危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一般而言,甲打破乙的头,侵害了乙的身体,照理要赔偿医药费。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例中,精神病人甲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本案例中,精神病人自己没有行为能力,过错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甲致人损害受伤,甲妻子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则责任。但考虑到甲妻竭力阻挡,应考虑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至于医药费的赔偿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若甲有财产,应从甲的财产中支付对顽童乙的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管人甲妻进行适当赔偿。

(2)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造成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案例介绍中,可以看到是由于乙的挑逗才刺激了甲,也就是说这起伤人事件,乙也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但是乙是小孩,属于未成年人,应将其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顽童乙的挑逗行为存在过错,其责任应该由其监护人负责。且乙的监护人本身存在对乙监护不力的情况也应对其监护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说乙的监护人也应该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分担部分医药费。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医药费的承担应该这样区分:如果甲有财产,那么主要由甲来承担;如果甲没有财产,主要由甲的监护人甲妻承担。但是顽童乙的监护人应该承担部分医药费,因为顽童乙方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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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法案例分析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受贿案

匡炳文,19xx年9月任安徽省财政厅副厅长,19xx年4月任安徽省财政厅厅长,19xx年至19xx年兼任安徽省地税局局长、党组书记,19xx年至19xx年兼任安徽省地税局党组书记,20xx年1月任安徽华安证券公司监事会主席,直至退休。其子匡中平,19xx年初到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驻安徽办事处工作,19xx年上半年后自办公司,19xx年到安徽省驻上海办事处工作,20xx年 5月到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xx年初至19xx年期间,匡炳文利用担任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及省地税局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提供借款、拨款,为个人调动工作,单独或伙同匡中平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匡炳文单独收受人民币96.1万元、美元5.1万元,伙同匡中平收受人民币32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财政厅原厅长匡炳文父子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匡中平有期徒刑5年。

一审法院认定,匡炳文单独收受贿赂人民币96万余元、美元5.1万元,还伙同其儿子匡中平共同收受贿赂人民币32万元。

如今身陷囹圄的匡炳文坦言,如果自己没有受贿,别人的事情再大也不会牵连到自己,怨不得别人,只能怨自己。19xx年对匡炳文来说是人生的转折点,这一年他走上了个人权力的颠峰,同样也是从这年开始他一步步走上了受贿之路,并且一发不可收拾。这一年,在安徽省财政厅担任10年副厅长的他终于当上了财政厅的一把手。也是在这一年,他伸出了贪婪之手、收下了人生的第一笔贿赂款,而这笔赃款则又与李蜜、张燕两位女经理密不可分。

说起匡炳文的受贿之路,不能不提的就是他的一次国外考察,后面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与这次考察有关。

19xx年初,时任安徽省分管农业副省长的王昭耀带领匡炳文等6人去澳大利亚考察农业产业化,该省阜阳市达裕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达裕公司”)总经理牛玉亮也是考察团成员之一,因此得以与匡炳文相识。在澳期间,牛玉亮向匡炳文提出自己的公司资金不足,想向省财政借点钱。匡给他指点迷津:“省财政厅不能直接与企业发生关系,只能先借给地方财政部门,然后再借给企业。”

牛玉亮当时即送给匡1000美元,请他日后多多关照,匡收下了这笔钱。

19xx年5月的一天,急需资金的牛玉亮来到省财政厅匡炳文的办公室,再次提出借周转金的请求,同时又送给匡1万美元。

“礼物”送出去了,接下来的事情十分顺利:牛玉亮公司所在的阜阳市临泉县财政局报来《关于要求解决流动资金的报告》,匡炳文签批同意借款,省财政厅预算处将1000万元借款拨给阜阳市财政局,然后再拨给临泉县财政局。这期间,匡炳文还专门给阜阳市财政局局长打电话,明确这笔钱是借给牛玉亮公司的。

第一笔钱到位,利用匡炳文中秋节过生日的机会,牛玉亮送给匡炳文一只生肖金牛,并且再次提出借款500万元的要求,经匡炳文安排,牛玉亮轻车熟路地又得到了50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这一次牛玉亮送给匡炳文人民币10万元。

还是在这次澳大利亚考察期间,匡炳文认识了阜阳市对外贸易皮张分公司(经理张子健)设在澳大利亚收购点的负责人方威,方威非常热情地接待了王昭耀一行。他看出王昭耀对张子健的公司比较关心,所以当方威提出借一些周转资金,匡炳文很爽快地答应了。回国后不久,张子健抓住时机来找匡炳文,提出了借款的要求,匡于是安排了给该公司的第一笔500万元借款。

从北京回来后,华联公司专门给安徽省政府分管领导写了一份情况汇报,这位领导在批示中明确指出:“在审计中发现霍山县包括华联公司在内的一些企业借世行贷款到期不还的问题,要求这笔扶贫资金贷款应与世行贷款的还款结合起来考虑。”

既然领导有明确的“贷款要按期还”的要求,匡炳文很费了一番周折,才从向财政部争取的资金中借给华联公司2000万元人民币。

19xx年7月的一天,匡炳文正在其安徽省地税局宿舍的家中,突然接到了一个自称名为魏丰的电话,魏丰在电话里自我介绍一番后,说找他有事,匡便告诉了自己的家庭住址。不一会儿,魏丰便来到匡家,称自己在阜阳市某区法院工作,目前法院建大法庭资金困难,请求帮助解决点资金。匡炳文简单地问了问法院的情况,魏丰便拿出1万元现金,说是受法院院长委托来看望。见匡炳文坚辞不受,魏丰就将钱丢下快速离去。不久,经匡批示,安徽省财政厅拨给该区法院建设经费40万元。

匡炳文东窗事发后,在审理过程中,父子俩涉嫌一笔共同受贿32万元的指控成为当天庭审争议的焦点。

事情是这样的,19xx年年底,美菱注塑中心原总经理郑雷,找到省财政厅下属公司的张经理,请其找匡炳文帮忙从省财政厅借款2000万元。因美菱注塑中心是合肥市的企业,合肥市财政局不愿提供担保,借款未成。郑雷便和美菱注塑中心财务部经理等人商议,请匡中平找其父匡炳文帮忙借款,事成后答应给其好处费。

几天后,张经理找到匡中平。匡中平便拿着借款报告来到匡炳文办公室说明情况,让当厅长的父亲再签批一下,并说:“事成之后,美菱注塑中心不会亏待我们。”于是,匡炳文签批了“同意借款”的意见。19xx年12月11日,省财政厅将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汇入美菱注塑中心账户。

事后,美菱注塑中心将32万元好处费以网络工程款的名义转入匡中平的个人公司账户,不久,匡中平将美菱注塑中心给其32万元好处费的事情告诉了匡炳文。

匡炳文对他自己与其儿子共同犯受贿罪情节似推卸责任的辩解,是为了说明没有主体身份的儿子匡中平收受32万元钱,并没有利用他财政厅长的职务之便,其实质是为自己的儿子开脱罪责;而匡中平看似主动承担责任的辩解则可“一箭双雕”:既可以说明自己不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其共同受贿犯罪不能成立,又可以借机减少他父亲匡炳文涉嫌受贿犯罪的总数额。

但事实毕竟是事实,法院对匡氏父子涉嫌共同受贿32万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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