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时间:2024.5.8

案例

+-- 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 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xx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xx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9xx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xx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xx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xx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

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赵静结束学习回国后得知赵平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赵平所占的份额。

【问题】

1赵平、赵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平、赵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平、周海生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海生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平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海生磋商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其分得的部分,赵静也要求购买赵平分得的部分,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楼房是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平、赵静对该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2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平的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

见》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周海生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

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合法的租赁权;第二,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平、周海生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 5赵静有权优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平所分得的部分。

【解析】

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赵平与赵静因继承而产生的共有关系,赵平与周海生的房屋买卖关系,张某与赵平、赵静的父母之间的租赁关系。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有共有制度、无权处分、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等。而解决此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解决赵平、周海生之间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例中要注意掌握的是:

(1)在遗产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遗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2)在以物权为基础的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和以租赁权为基础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例十五己某善意取得案

甲、乙、丙于20xx年9月各自出资5万元购得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款项,甲即分给乙、丙各6万元。丁购得此古董后,于同年11月将该古董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戊,戊先支付了15万元价款,双方约定,只有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该古董所有权才能发生转移。戊友己也非常喜爱此古董,戊就将该古董以同样价格出卖给己。鉴于该古董的部分地方没有清理,而且个别地方需要修补,己遂将该古董送去庚古玩店进行清理与修补。因己未按期支付庚古玩店相关费用,该古董被庚古玩店留置。庚古玩店通知己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支付的费用,但己未能按期支付。庚古玩店即将该古董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但己不同意庚古玩店的这种做法。丁于20xx年11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xx年3月将该古董质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拥有该古董。后辛在庚古玩店看见此古董,方知丁在质押该古董之前已将该古董卖给了戊。戊于20xx年6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和其子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返还该古董或者支付戊尚未支付的5万元价款。

【问题】

1甲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古董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戊是否有权出卖该古董?己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4庚古玩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丁能否以该古董作质押向辛借款?辛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

6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古董。但由于其他共有人的追认,甲、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甲擅自出售该古董是无权处分行为,因为按份共有人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但在甲向乙、丙说明已将古董出卖后,乙、丙未表示反对而只是要求分得其应得的款项,实际上是对甲的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和丁的买卖行为有效。

2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但只有在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即戊支付剩下的5万元后,古董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3戊将该古董卖给己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己主观上属于善意,并支付了价款,占有了标的物,属于善意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4庚古玩店虽然对古董享有留置权,但留置权的行使存在不当之处。《担保法》规定留置财产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在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故古玩店在30日后即处置该古董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属无效。 5丁可以将古董质押给辛以借款,因为此时丁与戊的买卖合同因戊未支付余款,古董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丁仍为该古董的所有人。但辛不能对善意取得人己主张质权的优先受偿权,而只能依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就丁出售该古董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的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及其子在所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因为己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故丁无权要求其返还该古董,戊对丁的债务依法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

【解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三者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2)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

(3)丁与戊的买卖关系;(4)戊与己的买卖关系;(5)己与庚古玩店的加工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戊死亡后

的财产继承关系;(7)丁与辛间的质押关系和借贷关系;

(8)丁与壬及其子的价款清偿关系。由此可见本案例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考查了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善意取得制度、附条件的所有权保留、质权的物上代位性、留置权实现的期限等知识点,其中古董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联系以上所有问题的核心,也是解决本案例的中心线索。这种试题是司法考试的常考题型。对这种试题的解答一定要注意联系民法中的一些特殊的制度,如所有权保留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等等,看这些制度是否在本案例中适用,是否对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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