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论文
在进入大学之前,就对法律专业很感兴趣,所以进入大学后虽然没有能学习法律专业,但是在选修课里可以尽量选择修法律方面的课程。这学期开的这门选修课着重点在于以个又一个生动的案例来分析,来向我们解释法律的作用,我们通过这种感性的方式学习到了民法的一部分知识。在我学习的过程中,也在平时去图书馆翻阅图书的过程中,我发现了我们的民法在处理案件时经常使用的一些方法。探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沟通理论和实务,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而是互相独立的,同时又互有交叉融合,因而不可偏废。
萨维尼曾谓:“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是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直接确定结论,其后为了支持结论再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的适用也是正确的,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的连接点分析;还有的在判决中,常常从事实就直奔结论,判解缺乏推理过程,逻辑的三段论不能得到运用。这种状况表明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等方法在实务中未能得到广泛的认可和采用。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这也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并影响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探讨正确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对于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全性,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所说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
对于一个学期十几节课要我们完全理解一部法律,那是基本上不可能的,只有通过平时的努力,一点一点的积累,勤思考,才可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为
自己所用。在写这篇课程论文的时候,上网搜集了一些资料,找到了三个案例。我想,既然是议案说法,那就找三个较为典型的,也较我们近的案例来谈谈法律吧。
【案例】宋某和曹某系夫妻,经法院判决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依法院判决,家中电冰箱归曹某,判决生效后,宋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曹某申请法院执行未果,气愤之下,乘宋某外出之机,进入宋某屋中搬电冰箱,因太重无法搬走,便拿走宋某价值2000元的手机,并留下便条:“如果要拿回手机,用电冰箱采换。”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吗?
【分析】从表面上看,曹某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偷窃他人手机的行为,与盗窃罪有相同之处。但是,从主观方面看,曹某实施偷窃是因为为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所致, 其并没有非法占有宋某财物的日的,并且未隐瞒盗窃事实,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使宋某履行判决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曹某的行为存法理上通常被界定为“民事盗窃”,即 民事(包括经济行政)纠纷或者矛盾引起的盗窃行为,这与盗窃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不能作为盗窃犯罪处理。
【案例】某日上午,在学校的操场上,初一(2)班的同学正上体育课,教学内容是测试学生100米短跑成绩,体育教师王某在百米线终点按计时器,体育委员在起点发号。同学们个个跃跃欲试,第一批参加的同学已经在跑道上做好预备姿势。就在这时,一条发狂的疯狗突然跃过学校两米高的围墙, 冲到正在上体育课的人群中,12岁男生吴某冷不防被疯狗撞翻在地,遭凶猛撕咬。在场的其他同学反应过来,一起轰打疯狗,但吴某面部已经血肉模糊,王老师急忙将孩子抱往医院抢救。由于地处偏僻,医疗设备差,甚至连狂犬疫苗都是三天以后才买到。一星期后,吴某狂犬病发作,不治身亡。体育课上学生意外被疯狗咬伤,学校该不该担责?
吴家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应负全部责任,特别是体育老师王某,对孩子的死亡负有重要责任。事后,经有关方面出面调解,学生家长与学校达成协议,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按意外事故处理。学校从同情慰问的角度,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
【分析】调解方案是公正的。本案中,王老师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上课,是根据课堂内容的要求在百米线终点按计时器的,所以事发时没有与学生们在一起。当疯狗咬人时,老师根本来不及防备,而且也不可能预见到这条疯狗的 1
突然闯入。因此,这起事件是由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的,老师工作上没有任何失误。事故发生后,王老师及时将被咬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抢救,学校方面向保险公司索赔,尽力给受害学生家庭一些经济补助,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学校和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和管理工作中均无任何过失,所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受害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寻找疯狗的主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动物咬人的侵权赔偿规定,为孩子讨回公道。
【案例】张女士与王远原是夫妻,20xx年12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远向张女士借款1万元,并出具欠条。日前,张女士起诉,要求王远偿还欠款。诉讼中,张女士向法院提交了王为其所写的欠条 王否认向张女士借款,但又陈述欠条可能是其在醉酒情况下所为。审理中,王对欠条的真实性存有质疑,但拒绝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离婚前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效吗?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远向张女士借款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认定为是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张女士向王主张债权并无不当。王对张女士向法院提交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根据张女士所举证据,法院最终确认张女士所持欠条是王所写,判决王先生给付张女士欠款1万元。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通过课堂上老师所举的一些案例,我们从中可以知道,犯法与否,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去臆断。学了这门课程,我们更应该知法,守法,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