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作业
甲乙丙丁四人商定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经营长途运输。合伙协议约定以下重要事项:(1)甲乙丙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2)甲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3)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并担任合伙企业的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运行不畅,企业亏损严重,欠下银行50万元。丁于是准备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甲也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答应退给甲20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2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开始盈利,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20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丁能否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为什么?(2分)
2、甲在退伙以后是否还应该对银行债务承担责任?如果需要,责任范围?如果不需要,为什么?(2分)
3、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行组建新的运输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4、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为什么?(2分)
5、假如合伙协议中规定,丁不得单独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汽车买卖合同。据悉,汽车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的上述内容。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回答:1、丁能以其才能入伙。因为材料中甲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说明此合伙为一个有限合伙。根据有关规定,在有限合伙中
只有有限合伙人才不得以劳务出资,而丁是普通合伙人认,所以能以自己的管理才能入伙。
2、甲应当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甲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其退伙后,还应以他拿走的20万元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3、丁此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丁是合伙的日常业务负责人,作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我国法律规定他有“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与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行组建的公司属于运输公司,它的业务是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丁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4、甲妻的行为不能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材料中甲的退伙是当事人甲自己的行为,并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且已经领取20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所以甲已经成功退伙。如甲的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也只能说是重新入伙而不是恢复合伙。而且在未受甲委托的情况下,其妻不得代替甲实施行为。
5、此合同有效。因为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
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汽车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丁签订合同,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对于这个合同,甲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此合同承担有限责任,丁以及乙丙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学院12级22班06号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