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公路发[2009]733号 20##年12月0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一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该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行政区域。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招标人、项目法人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和监督举报制度,结合督查工作不定期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当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履约行为检查的频率、组织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备注:履约行为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一种行为在同次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检查结果以正式书面文件为准。
附件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一、单项评价: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i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其中,i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i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综合评价:
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
投标行为评价得分:
(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i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1≥2≥…≥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i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1、2、…n,且1≥2≥…≥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1*100+2*100+3*90+4*80)/(1+2+3+4)=89.00
施工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
=a+b-Q
(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 Q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三、全国综合评价:
(i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j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履约行为评分,且1≥2≥…≥J。Qk为企业在某省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Fj为企业在该省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的项目数量。i、j、k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省份数量,G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全部省份数量。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区企业评价结果时,应同时上报i、j、Qk、Fj等数值。
第二篇: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我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根据所从事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评价。工程类别分为:路基工程(含隧道);路基工程(不含隧道);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管理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
第四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公路、绿化、机电、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二级以上资质以及交通工程资质,并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项目招投标的各类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参与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参与我省公路建设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 省交通厅负责我省高速公路及省管普通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省交通厅及其项目法人单位(含项目指挥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项目法人单位及招标人在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年初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项目法人单位会同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评价。
其他行为由省交通厅及其下属的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评价。对于其他行为扣分(加分),均在企业总得分中扣除(增加)。其他行为扣分累计超过10分(含10分)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D级。
各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方法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投标工作后,即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评价结果报省厅。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法人及其项目指挥部采取日常考核、定期督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内每个合同段定期督察、检查与随机抽查次数各不少于2次,每次考核后形成书面通报意见并报省厅。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综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实施考核,每次考核后形成书面通报意见并报省厅。省交通厅相关部门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将组织不少于1次的综合检查,并形成通报意见。
(四)社会信用评价。引入社会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将经省信用办认可的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为采信的主要依据,对企业的社会信用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省交通厅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按照《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公布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二) 各考核单位根据《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施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交通厅。
(三)省交通厅每年年初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考核材料及征信情况进行审核,并按考核标准打分、汇总,初定企业信用等级。
(四)将初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五)省交通厅审定并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同时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制度。
各评价单位在日常考核中,企业出现直接定为D级的不良行为,自省厅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我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于被省交通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公路施工企业在交通运输部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出现D级的,从其认定之日起,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公路施工企业在我省信用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中被评定为BB级以下的,从其评定之日起,在我省信用评价等级直接定为D级。
单个工程类别被评为D级的施工企业,其其他工程类别也将被评为D级。
评为D级的施工企业,在评价结果到期后,按首次进入我省施工企业对待。
第十八条 对于部分工程考核期内实体工程量较少,无法形成系统评价结论,经省厅审定后,各评价单位可按以上办法进行考核,但考核期内不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等级延续现有等级,其考核记录纳入到下一考核期进行统一评价。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条 首次进入我省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首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在我省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以下对待。
(二)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我省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三)初定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自文件公布之日起)。若企业取得中标资格并正式纳入年度信用考核评价,其信用等级按评价后的等级对待。
(四)初定企业信用等级的具体工作,省厅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负责。
(五)各招标单位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首次进入施工企业初定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要求,施工企业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对于资格后审方式)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省质安局初审,省厅对质安局初审意见认定后将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发布。对于无省质安局出具的有关登记备案证明材料的施工企业,招标单位不得向其出售资审或招标文件。
(六)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首次进入对待,但不得高于其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被定为AA级的企业,在参与我省公路施工投标时:
(一)可免交信誉担保金;
(二)在资格预审阶段,可给予其信誉分满分;
(三)可增加投标、中标机会,适当优惠投标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被定为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公路施工投标时:
(一)可免交信誉担保金(首次进入我省施工的企业需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二)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80%。
(三)可增加投标、中标机会,适当优惠投标保证金,具体实施办法由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被定为B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公路施工投标时:
(一)全额缴纳信誉担保金;
(二)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60%。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公路施工投标时:
(一)须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二)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20%。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至三年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第二十七条 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和信用管理台帐,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以外的普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根据我省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由省公路局会省质安局适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报省厅汇总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辽交建发〔2009〕77号)废止。
附件: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