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适应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要求,根据新修正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批复、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会议精神,结合全省法院的实际情况,我院2003年4月30日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和受理范围的规定》,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全省各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各基层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
(2)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本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
(二)指定管辖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
发生在景德镇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知识产权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结果直接发生地。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二、受理范围
(一)著作权案件
1.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案件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6.计算机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
7.其他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用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商标案件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其他商标案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1.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3.侵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4.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5.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五)技术合同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5.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其他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六)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八)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利归属、侵权、申请权转让和转让新品种权合同纠纷案件
(九)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
(一)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应及时纠正并裁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二)本规定如有与最高法院规定相抵触的,以最高法院规定为准。
(三)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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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导语: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 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第四条 案件标的既包含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又包含其他内容的,按本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五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院所在省(直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由该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