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
为强化建筑某场管理,严格落实城某建设总体规划,杜绝私建、滥建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允许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办公楼。因实际情况确需建设办公楼的,需向某政府申请,由某政府组织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实地踏查、逐项审计批复后,方可建设。
2、在项目申请中,某政府要对该项目的选址、规模、设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严格把关,并认真查验计划、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手续。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矛盾纠纷、群体上访或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某政府责任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降职处分。
3、在项目的踏查和审核过程中,计划、财政、审计、土地、建设、城建等部门要对其建设选址、用地、动迁、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准建证》执行等事项严格把关。因把关不严造成项目建设出现问题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留党察看、降职处分。
4、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对项目建设负全责。如因项目建设而背负巨额债务或造成集体越级上访的,将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篇:关于信息跟班学习的若干规定
关于信息跟班学习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法院信息及文秘工作整体水平,培养政务工作人才,加强市中级法院信息跟班学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跟班学习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各基层法院每年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派一名以上政治思想表现好、热爱信息及文秘工作、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有培养前途的人员到市中级法院跟班学习。
第四条 信息跟班学习的时间,原则上每人每期一个月。
第五条 市中级法院为跟班学员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市中级法院制定《信息跟班学习方案》,指定专人任带教老师,对跟班学员分阶段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跟班学员应按照《信息跟班学习方案》要求,认真学习信息管理、报送、采编、校对、印发等业务知识,适当了解和掌握有关综合文稿写作、会务、公文处理等其他文秘工作知识。
第八条 跟班学员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市中级法院相关管理规定,按时上下班,并参加市中级法院办公室政治和业务学习。
第九条 跟班学员在学习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1天以内的,需经市中级法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的,需先经学员所在法院同意,再由市中级法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跟班学员在学习期间应完成发表市级信息1条以上、编辑市中级法院信息刊物2期以上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跟班学员在学习结束时应写出书面学习总结,内容应包括学习概况、心得体会以及今后如何加强信息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等,分别交市中级法院和学员所在法院备存。
第十二条 跟班学员应主动向所在法院党组或有关领导汇报学习情况,所在法院可视情要求跟班学员通过一定形式如在全院机关工作人员会议、全院信息工作会议上作跟班学习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 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应建立信息跟班学习档案,每期跟班学习期满后一个星期内对跟班学员作出学习鉴定,供其所在法院参考并存档。
第十四条 跟班学员学习结束后,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可通过适当形式继续进行跟踪指导。
第十五条 跟班学员学习期间的工资、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其所在法院发放,差旅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其所在法院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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