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建设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进程加快,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因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就该问题进行探讨,为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制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我国所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主要具有决策、管理、监督、调查等职能。自20世纪xx年代确立以来在检察、推进法制进程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司法进程加快,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委会工作的发展因种种原因受到了一些限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检委会工作制度和完善其运行机制。
一、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保证检委会工作的高效运转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负责对所议事项、案件的提请的审核,相关背景、案情以及咨询意见的整理,议事议案决策的执行监督等事项,其工作的好与坏对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这就要求将检委会办事机构建设摆在检委会建设的全局中来衡量,无论要在人员的选配、工作制度的制定上,还是在工作环境的营造、硬件建设的配套上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全面的盘衡。在人员的选配上,主要考察和选配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协调能力强、法律和政治素养较高、工作态度一丝不苟、勇于和善于创新的检察干警,努力为检委会办事机构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由于基层检察院受人员少、任务重等条件的限制,检委会委员多为兼职委员,委员们除了参与检委会研究、讨论外,还要肩负其他大量的业务性工作,部分委员对检委会即将研究的议题或案件往往受时间的限制,不能充分了解案情和查询到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委会的办事效率。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合理配置检察资源,选出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优秀检察官组成内部咨询委员会,专门对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及重大事项进行专案分析研讨和专题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后向检委会提出,为检委会的正确决策提供高质量服务。另一方面,可以设置一至两名专职委员,由本院业务熟悉,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检察干警担任,专司审查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和案件,为检委会工作开展起到“过滤器”和“智囊”的作用,促进检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二、健全工作机制,促进检委会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和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是检委会建设规范化的前提,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组织条例》的规定难以涵盖检委会复杂的工作内容,造成了地方各级检委会职能不明确、案件讨论程序不规范、检委会人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尤其在基层检察院显得更加突出。要建立完善的检委会工作机制,就必须改进这些问题。
(一)明确议事的范围和标准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应当严格执行。对按照规定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都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克服重议案轻议事的不足,确保检察委员会能切实研究讨论重大案件和重大业务问题。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重大
业务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注意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审议向人大提交的检察院工作报告、重大业务工作部署、重大事项、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等,通过研究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重大检察业务问题,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办案质量和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建立例会制度
建立例会制,可以让检委会办事机构收集议案、审查业务部门提交的案件有明确的时间概念,增强其工作的能动性;同时也有利于业务部门在提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有明确的时间概念,特别是针对审查期限较短的业务部门。而如果出现议题量不足时,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可以安排学习内容,或召开其他形式如个案专题研讨会、工作总结会等,这样既可以从宏观上对检察业务实践进行针对性的指导,也可以提高委员综合素养,不断培育法律人应有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定力。
(三)建立前置审查制度
建立前置审查制度,就是要对提交检委会进行讨论的案件和事项,受理后进行审核把关,审查内容主要是案件或事项是否需要提交检委会、提交依据和科室观点理由阐述是否恰当。提交检委会研究的案件,检委会办事机构可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报请检察长决定后分别进行处理。对一些程序性的简单问题则可自行处理,如对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材料的案件,检委会办公室可以自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建议提交部门予以补充。对于属于检委会讨论范围的案件,应审查请示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其次应根据案情或者事件背景准备详细的咨询意见,以供委员参考;最后,要将会议召开日期、请示报告及有关案情、疑点、难点、争议焦点,有关司法解释、法律依据等,提前告知各位委员,以便各委员作好发言准备。
三、多方面入手,提高检委会工作的决策效能
(一)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制度
加强检委会的学习,是提高检委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能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检委会及委员素质的基本途径。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检委会集体学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学习重点、创新学习形式、
严格学习纪律等来加强集体学习,提高议事决策的水平和质量。加强检委会的学习,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个人素质,使其在政治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结构、作风品格修养等方面具备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要努力提高检委会的整体素质,使其真正成为善谋大局、会抓大事、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科学、民主、高效的检察业务决策机构。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检察业务,学习与检察业务相联系的各种专业知识,拓宽视野,夯实基础,不断提高检委会议事决策能力。
(二)坚持两个原则,确保议事议案质量。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检委会的召开、讨论、决策,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检委会决策的正确性。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检委会委员应当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的案情、事实证据、诉讼过程、法律依据及定性处理意见,而后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阐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其次,在讨论中,主持人不仅要积极引导各位委员踊跃发言,更要注意引导各位委员不拘泥于对个案或具体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决策,更要从微观的决策中把握宏观趋势,近而做出具有超前性、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各位委员也要充分履行其担负的职责,对所议案事项发表自己深刻的意见,不能敷衍了事、随大流、跟形势。
(三)加强对检委会决议的跟踪督办
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可以赋予检委会办公室督办的职能,负责对决定的议案进行督办、催办工作。对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检委会反馈并请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同时明确有章不循、决而不行的纪律责任和执法违法后果,保证检委会决议落到实处,从而切实提高检委会的决策能力,维护检委会的权威。
检察委员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只有不断探索,遂步完善,检委会才能全面、充分发挥职能,民主、科学决策,高质、高效运作。相信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检察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定会进一步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也必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篇:浅谈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
浅谈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加强书记员规范化管理,对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所称的人民法院书记员,是依法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但现实中基层书记员却处于很尴尬的地位。本文拟以长宁县人民法院为例,探讨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对策。
一、当前基层法院书记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书记员队伍中存在诸多问题,就长宁县法院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突出问题:
(一)书记员队伍思想不稳定,年龄偏大。对大多数书记员来说,书记员工作只是他们的过度性工作,很少有人把书记员当做自己一生的事业,特别是实行司法考试以后,为书记员向法官晋级提供了契机,通过司法考试成为一名法官才是他们的追求。
(二)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不高,存在记录不规范,不专业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表述不能很好的从专业角度把握,影响裁判文书的制作。
(三)书记员队伍没有统一管理。目前对书记员实行的是分散式管理,将其直接分配到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业务部门乃至综合部门,并由各部门的负责人管理书记员日常工作和事务,并自行管理使用。
二、当前书记员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书记员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许多工作,但是,人们往往只注重审判法官的付出,忽视书记员的工作。在实行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后,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
(二)教育培训机制不完善。基层法院的书记员一般都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军转干部、调入干部担任,对岗位工作所需要的速录、速记等一般不能熟练掌握,再者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法院系统内组织的岗前专业训练不能让新进书记员达到专业水平,因而造成书记员队伍对专业不熟练,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三)书记员的职业保障不足。现实中书记员承担的职责与审判人员相比有所不同,法院书记员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庭审记录、案件材料的保管、装订和归档工作,制作并处理各类公文以及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并对各类证据进行分类保管等,现行体制下,有些属于审判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也要由书记员承担一部分,例如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参与直接办案、制作文书、执行等工作,而在待遇上却没有适当的给予书记员照顾。
(四)对书记员的分散式管理存在一定弊端。造成书记员了解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及不同业务庭的书记员工作量的不均衡,有时易造成书记员资源的浪费。
三、针对当前书记员队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一个完整独立的书记员序列管理模式,稳定书记员队伍。对书记员、法官实行两条序列相互作用,平行递进的管理,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级,如书记员、助理书记官、书记官、主任书记官等,充分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使其能安身立命地做好本职工作,协助好法官做好审判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健全书记员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书记员的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加大对书记员的培训力度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针对书记员工作的特点,不仅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还要注重文化知识、综合分析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记录速度、质量、计算机操作水平、政治立场、思想品德、保密意识、纪律观念、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等方面的培训,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书记员队伍的管理。明确书记员职责,设置专门的书记员管理部门,根据书记员的工作特点,对书记员进行考核并负责书记员的晋职晋级等事项。
(四)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原有的书记员的产生及标准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建议拓宽书记员的进人渠道,一是根据现行的人事管理机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书记员。二是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三是法院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聘任文字功底厚、擅长电脑操作、政治素质高、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保密意识的人员担任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