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品课案例试卷及答案

时间:2024.5.8

《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A卷)

一、

甲,现年16岁,某体工大队运动员,其食宿均由队里提供,此外,月工资八百元(高于当地平均工资).19xx年10月1日甲在商场中见到一套高级音响,爱不释手,遂以自己的积蓄将其买下,花去16500元.

1.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要求该买卖行为无效.则:对此应如何处理?

2. 在购买该音响时,商场售货员称该音响为荷兰制造,柜台内的标签上亦标明产地为荷兰,故

甲才以高价买下,但20xx年10月7日,甲上大学的表哥应邀来欣赏音乐,发现该音响有英文印尼制造的字样,甲于是以欺诈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买卖行为.请问:

(1) 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 甲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3) 甲在撤销时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二、

甲、乙系同事,19xx年10月甲因办出国手续向乙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 约定在出国前返还借款.后甲出国,并在国外生活了近3年.其间,甲虽与乙一直有联系,但对借钱一事却只字未提.20xx年12月30日,甲回国,此时乙因女儿病重急需用钱,找到甲,甲当时即表示尽快还钱,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xx年1月10日前还清.20xx年1月15日,乙再找到甲时,甲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现问:

1、甲对乙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甲于20xx年12月30日在借条上写下的:20xx年1月10日前还清的行为有何效力?

3、乙能否通过诉讼要回甲所欠的钱?

三、

张某有临街住房两间,温州人谭某准备租借其中一间开一家“欢欢#f@1”,张某表示拿出一间住房开#f@1可以,但他不要租金,而要从#f@1盈利中分一部分。谭某苦于租不到更好的房屋作门面,于是同意了张某的要求。签订了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经出一间房并负责修理、安装,适合开店之生交谭使用三年,从营业起,张、谭二人按三比开分配盈利,张不干预谭的经营,也不参加经营。在前二年,双方依合同分利,张某每年收入约5000元左右。一天,谭某在营业时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电线走火,酿成火灾,#f@1损失5000元,邻居家庭财产损失达1万元。邻居要求谭赔偿损失,而谭主张由两人来共同承担所有损失。双方发生纠纷,邻居7诉至法院。请依案情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是该#f@1的合伙人?

2、因为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谁承担?

3、假如火灾是因为张使用电炉做饭而引起,那么#f@1的损失、张家的损失、邻居的

损失应由谁承担?

四、

20xx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xx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 1

某表示自己没钱,高某有钱,要刘某找高某要钱。刘某找到高某,高某拒绝赔偿损失,称当时刘某已经同意。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和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1、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刘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3、刘某能否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为什么?

五、

甲开了一家火锅店,当地工商所所长乙经常到店里混吃混喝。20xx年12月10日一大早,乙的老婆丙突然拉来一车鸡要甲买下,甲当场拒绝,结果下午乙就上门令甲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晚上丙给甲打电话,说只要甲买下鸡,就不用整顿了。甲只好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了整车鸡。第二天一早,工商所通知甲整顿完毕,可以继续营业。问:

1、乙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甲能否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一、

1、 甲父的请求不应支持。

限制民事行为能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活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是本案中甲虽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自己的主要生活来源,因此,依法应被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甲父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1)商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本案中,商场在标签上标明产地为荷兰,售货员也说明其是荷兰产的, 基于此信赖,甲出高价买下了音响,这种行为可能认定商场构成欺诈。

(2)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行为成立时起算,超出该期间即丧失撤销权,

原民事行有效。但本案中甲得请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3)甲撤销时,应该在20xx年10月1日以前行使。

二、

1、 甲对乙的诉讼时效已届满。

根据民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题中,甲于是19xx年10月向乙借钱,直到20xx年12月31日乙才第一次向甲要钱,时间已经过3年。

2、 是一种重新承诺行为。甲在20xx年12月31日在原借条上写下:“20xx年1 月10日

前还清”表明甲愿意继续履行义务,不得反悔。

3、 根据上述分析,乙要求法院判决甲还钱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是已重

新作出承诺,而不是时效没已届满。

三、

1、 张某是该#f@1的合伙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张某虽未参加合伙的经营,但提供了门面

并约定参与了合伙盈余的分配,应当视为合伙人。

2

2、 火灾所引起的损失由张某、谭某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 应当由张某承担。合伙人只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不是合伙经营而产生

的债务不负民事责任。

四、

1、张某代理刘某卖房的行为是有权代理,但张某和高某恶意串通,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无

效行为。

2、刘某的损失有张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3、刘某可以要求高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五、

1、本题中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丙伙同乙以整顿为要挟,迫使甲买下不想买的鸡,甲买鸡

的行为与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

2、甲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总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B卷)

一、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20xx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二、

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3

1、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

2、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三、

某县沙石长与张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全厂的沙石销售业务,有权使用本厂的帐号,介绍信,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年底不完成销售额,不发奖金还要扣发5个月工资,完成销售额奖励5000元.某年10月25日,张某以沙石长名义与某大学签订了沙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派车分多次送货上门.一天,张某在随车送货途中,因发生车祸,沙石全部滚入江中,张某和司机也身亡.张某死后,某大学见沙石长未按合同约定送货,即要求沙石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沙石厂不按期履行合同给校方造成的停工损失,而沙石厂以“我厂已实行承包,张某与你方签订合同我不知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为由,把责任推给张某.于是某大学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石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请依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法人内部承包后,承包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

任?

2、承包人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如果张某病重,私下持盖有沙石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交给李某,李某以沙石厂的名义

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四、

20xx年8月大鹏饭店与著名画家甲签订了一份委托甲本人创作大型壁画一幅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在20xx年12月以前交付该壁画,大鹏饭店支付甲20万元的报酬。20xx年9月,甲因出国讲学,遂委托儿子乙代为完成了该幅壁画,大鹏饭店支付了全部报酬。问:

1、 甲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 乙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五、

甲(30岁)一日带着邻居的儿子乙上街去玩,乙只有12岁,看到有卖彩票的,甲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有钱,甲给乙5元钱,“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乙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甲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乙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

1、 甲交给乙5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2、 乙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案例分析题参考B卷答案

一、

1、吴某的行为是属于胁迫行为。答出胁迫行为的含义、构成要件。

2、陈某应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变更或撤消这一行为。《合同法》54条规定,不能引

用《民法通则》58条规定。

二、

4

1、无权拒付货款,根据《民法通则》66条规定,本案属于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

2、应由名流服装店和李文仲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三、

1、 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张某是沙石厂工作人员,该沙石厂销售合同是以沙

石厂的名义签订的。其次,经销该沙石是该沙石厂的经营范围。应该对该厂与某大学签订的购销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

2、 包是企业法人内部管理制度,不能影响企业法人的外部关系。

3、 应当由沙石厂承担。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

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

四、

1、本题中合同约定由甲本人创作壁画一幅,而美术作品的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因此,甲无权委托他人代理其创作。

2、乙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由他人代理的,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例外。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

五、

1、甲交与乙5元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甲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乙替他

摸奖,并说了不用还此钱,显然甲的意思是赠与乙5元钱。该5元钱自交付时所有权转让,乙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在摸奖。

2、本题中乙虽只有12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乙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乙具备摸奖的主体资格 ,其与奖票出售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成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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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法案例


民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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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

谷建国与郑国现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建国,男,19xx年3月16日生,回族,职工,住鲁山县城五交化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贺胜利,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国现,男,19xx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张店乡申庄村。

上诉人谷建国与郑国现物权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8日作出(2007)鲁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谷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25日将本案移送至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6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xx年4月13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平经初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将河南省皮鞋研究室鲁山试验厂的全部房屋土地抵偿给鲁山工商银行。19xx年3月20日,被告谷建国(乙方)与鲁山工商银行(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工商银行将该房地产租赁给被告谷建国使用。该合同载明:“租赁期为10年,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至二00九年三月二日止。乙方在每年使用前20天一次付清当年房租费,1—5年每年14000元。6—10年每年15000元,??”。合同订立后,被告谷建国即利用该宗房地产开设加油站,但被告谷建国只支付了19xx年3月20日至20xx年3月19日的租金14000元,再未支付以后的租金。20xx年1l月21日,鲁山工商银行与原告郑国现签订了《出售房地产协议书》一份,鲁山工商银行以9.5万元的价格将该宗地产卖给了原告郑国现。当天,原告向鲁山工商银行交付了9.5万元价款,同时,鲁山工商银行将该宗房地产交付给原告郑国现。原告郑国现于20xx年11月22日在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鲁阳房字第00005991号),于20xx年1月l0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了鲁国用(2003)字第14000l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此后原告在该宗房地产的东、北、西三面垒起了围墙,垫高了院落内的地坪。

20xx年3月13日,本院受理了谷建国诉鲁山工商银行,第三人郑国现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2003)鲁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谷建国胜诉。宣判后,鲁山工商银行不服而提起上诉,20xx年10月2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平民终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xx年7月18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平民监立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后,平顶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2006)平民再终字第7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03)平民终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及鲁山县人民法院(2003)鲁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经重审,本院于20xx年12月26日作出(2007)鲁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谷建国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谷建国不服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6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本案中谷建国在租赁合同履行中已严重违约,拖欠了鲁山工商银行2年零8个月的租赁费未付,已失去了鲁山工商银行对谷建国的信任,而将该房屋卖给了郑国现??,郑国现已享有法定的对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其在相关国家机关进行物权变动、登记的行为是其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必备条件,具有公示、公信力。谷建国与鲁山工商银行的租赁合同却未进行相关登记,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且谷建国在相关行政机关进行产权变动公示时并未提出异议,故郑国现享有的物权应优先于谷建国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遂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本院的(2007)鲁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平民终二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另认定,原、被告的争讼的房地产中的10间房屋其中被告占用4间,场地中的加油棚、4台加油机属于被告谷建国。

原审认为,《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台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财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笫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原告所诉被告侵占的事实现在依然存在,其讼争标的物有原告依法取得的鲁阳房字第00005991号房权所有证和鲁国用(2003)字第14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凭,被告谷建国占有原告郑国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合法财产不予腾出,使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是对原告合法财产权和使用权的侵犯,原告请求被告拆除加油站设施、腾出场地和所占房屋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因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依法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和20xx年1月10日依法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证以来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是因为被告不予腾出该宗土地及房屋内的设施所致,被告的这一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其赔偿标准应参照被告与鲁山工商银行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第三条“6—10年每年15000元”为宜,但被告占据4间房屋及其场地,以每年向原告赔偿7500元较为适

宜。另外,原告请求自20xx年#b@2后至今的经济损失50000元,因在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前,所争讼的标的物尚在审理过程中,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排除妨碍之日止。被告辩解所争讼的标的物是被告在租赁期间的合法使用,原告以房权证起诉侵权不能成立,不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遗漏鲁山工商银行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程序不合法,故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前两项辩解理由已由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其优先购买权不能成立,故本院对被告的此两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辩解应追加鲁山工商银行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程序不合法。原告是依据对诉讼标的物已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提起的诉讼,且被告对讼争标的物已丧失优先购买权的事实已为生效的终审判决所认定,鲁山工商银行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故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也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原告郑国现所使用的位于五里堡人民路东段路南土地使用权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鲁国用(2003)字第14001号)并腾出原告郑国现所购买房屋内的物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鲁阳房字第00005991号)。二、被告谷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每年7500元自20xx年6月13日向原告郑国现赔偿经济损失至实际排除妨碍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谷建国负担。

送达后谷建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为,一、我没有侵占被上诉人郑国现的财产,被上诉人持有的产权证书不能作为侵权的依据。二、一审法院审理时遗漏了当事人,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现国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郑国现辩称,我有鲁山县人民政府给我发放的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谷建国占用我的房屋不肯腾出,影响了我的正常使用,谷建国对我已购成了侵权,同时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谷建国应立即从占用我的房屋内般出,并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违法,也不需要追究工商银行为当事人,谷建国是无理缠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郑国现提供有该房屋属自己所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而谷建国占有和使用该房屋没有提供出占有和使用的合法依据。谷建国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对郑国现购成了侵权,谷建国应腾出占有的房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谷建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谷建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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