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时间:2024.5.15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xx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

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就本例来说,刘三在歌厅消费时,受到殴打,是歌厅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结合法条就本例来说,歌厅及王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人身伤害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项目有刘三的医疗费35000多元、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以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与当地损害赔偿的标准为准)以及陪护人员合理的交通费用等。

案例三、20xx年9月8日村民彭某到河南某金矿打工时因工伤死亡,矿主通知彭某家属处理后事,正好彭某的家人都外出打工无人在家,也联系不上,彭某的堂哥彭某华即和自己的姐夫、姐姐连同村干部一行四人到河南处理彭某的丧葬事宜,彭某华四人与河南矿主方达成赔偿彭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3万元的协议,并领取此款,将彭某的尸体火化后就地掩埋在火葬场附近。后彭某的母亲何某、哥哥彭某宾知道此事后与其堂哥彭某华协商索要彭某的死亡赔偿费未果,即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彭某华等四人赔偿因无权代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97815.50元(按河南省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承担精神抚慰金10000元和取证差旅费1314.50元,并交还彭某骨灰。四被告也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方赔偿处理彭某后事中所支付的各种费用8278元。

问:1。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2。本案是无权代理还是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

(一)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

1、须管理他人事务

2、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

3、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二)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在此案中符合无因代理的构成条件.因此属于无因代理.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

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答案】请求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析】《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我们知道,这一问肯定是考查《合同法》第114条的。要求考生知道: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不过,题干并没有告诉我们到底造成了多少损失,只是告诉我们工程的标的总额为6000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已达1200万元。如果仔细想一下,就会发现,难以判断这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见,对于这一问,如果考虑多了,反而不会答了。虽然如此,也必须记住,违约金是否过高,比较的对象是因违约受到的“实际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6条甚至还给出了一个量化标准,该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首先需要明确,这一问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因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调整的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之后,建筑物或者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这一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以及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的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应当由“施工人”而不是“发包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陈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人丙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砖头虽然是雇员刘某不慎掉落的,但刘某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其主观状态为“不慎”),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雇主又是一个合伙企业,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应当由张、李、王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答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解析】应该说,官方的参考答案是不全面的。《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可以说施工人丙建筑公司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而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但是,施工人丙建筑公司为雇员刘某的轻微过失行为承担的责任,则适用无过错责任予以归责。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答案】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解析】《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保证性质,就是指保证方式。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答案】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解析】事实上,这一问的可能答案要比参考答案丰富得多。

《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由此可知:丁某向A公司购买的1号楼101号房屋,事后又被A公司卖给汪某,并为汪某办理了过户登记,对于这一套房屋,汪某已经取得所有权。丁某对A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存在,但出卖人A公司向丁某实际履行交付1号楼101号房屋的合同义务在法律上已经不可能,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丁某不能要求A公司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由此可知:假如丁某事先依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则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A公司未经丁某的同意,将已经预告登记的1号楼101号房屋又卖给汪某,则不能发生物权效力,即使已经为汪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汪某也不能取

得1号楼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则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A公司,丁某有权请求A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是,丁某并未办理预告登记,A公司将该房屋卖给汪某的行为能够发生物权效力,汪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答案】请求解除合同,因为A公司构成严重违约,房屋无法居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62条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虽然汪某和A公司的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但是合同法属于任意性规范,其最大的作用就是填补合同漏洞,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A公司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现A公司交付的房屋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致使汪某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并导致汪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汪某基于《合同法》第94条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3条(就是《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的一个具体运用),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答案】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或者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权。

【解析】《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当然有权向A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分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题中的建设工程属于商品房,属于在性质上适宜折价、拍卖的建筑物,作为有效建设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B公司,有权催告A公司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间经过后,对建设公司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B公司对建设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①该建设工程的抵押权人;②A公司的其他普通债权人;③尚未支付购房款的业主所有权或者仅支付了少部分购房款的业主所有权。(法条依据除了《合同法》第286条,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民法案例分析题的解题步骤

2006-4-26 16:29 考研教育网论坛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民法学内容十分庞杂,它包括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内容,是所有科目中最难掌握、最易失分的科目。针对这些特点,考生要掌握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不管考题形式如何变换,以不变应万变,最终获得成功。

考生在拿到民法案例分析题后,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解答:

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在阅读案例时,既要仔细注意案情细节,又要抓住主要情节和中心问题。切忌一目十行后便匆匆下笔。通过阅读案情,判断是一个什么类型的案例、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试卷提出的问题是什么等。在运用你所掌握的理论进行分析之前,要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完整的印象。这样在分析和解答时,才能做到前后一致、相互协调,既能保证答题的全面和准确性,又可以避免反复阅读造成的时间浪费。

2.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型。民事法律关系是贯穿在民法理论中的一条红线,是进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础。考生在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之后,在分析时应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和实质。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结果,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覆盖了民法案例的所有内容。如: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租赁关系、买卖关系、侵权关系、继承关系等。明确案情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为准确解答案情中的问题所适用的理论和法律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例如:甲乙共同出资1.5万元买了一辆汽车,雇用丙为其开车,在途中将丁撞伤。丁被送往医院后,由于医生戍的不负责任,误将镇痛药当成葡萄糖输入丁的体内,造成丁的死亡。在此案例中,同时存在几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甲乙和丙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甲乙和丁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丁戍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等。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理论和法律条文各不相同:共有关系适用与所有权有关的理论和法律,雇佣关系适用与合同有关的理论和法律,侵权适用与侵权损害赔偿有关的理论和规定。

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类型的前提是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系统掌握和理解,并且学会对这些理论的运用,这一点只能依靠考生自己去精心学习和理解,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一些典型试题来掌握。

3.明确争议的焦点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争议的焦点往往是案例要提出的问题,也是

案情最关键的内容。在进行分析时考生首先要明确争议的焦点并以此为中心进行答题。

争议的焦点在一般的试题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请求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辩理由。二者往往围绕一个事实或者一个情节来争论,整个案情也围绕这一个中心展开和进行。

在确定争议的焦点后,考生要把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弄清楚。一个较大的案例中往往包括许多事实和情节,这些事实中,哪些属于原因事实、哪些属于结果事实,各个事实之间有无关联、关联性质和程度如何等。在此基础上,排除一些对问题没有关联和作用的事实和情节,提炼出回答问题需要的事实和情节,使案件简单化、条理化、清晰化。

4.确定适用的法律。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运用已知的条件和自己掌握的有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归纳、总结、得出答案,这是案例分析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准确确定案情所适用的法律,要求考生首先要求对有关的法律规定烂熟于心。近几年来,民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杂,门类也越来越多,有关规定也越来越详细,掌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考生在复习中要注意分类、对比、归纳,以免相互混淆、增加记忆负担。在熟练掌握法律的基础上,考生要运用自己的逻辑推理能力将自己所掌握的相关知识与试题中所提出的问题对号入座,得出最后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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