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约与吾民——《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时间:2024.5.8

吾约与吾民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摘要: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发展壮大,卢梭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应运而生,本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同样地卢梭并没有超出他自己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在他的书中有一些空想的和反科学的观点。

本文将在对《社会契约论》要点的初步整理的基础上,重点对第一卷的一些关键字句进行个人解读,并尝试将部分社会契约理论运用于近几年的热点时事分析。文章的最后,笔者也将对书中一些观点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补充。

Abstract: 18th century had seen a great growth of the Enlightenment in France. Rousseau was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s in that period and his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 theoretical research based on its social conditions, was regarded as the catalyst to democratic revolution and the cornerstone of modern democracy. However,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lso has some defects as the result of the limitations of its time and class.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main points, this article will mainly focus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me key sentences in the first volume. After that, this article will try to apply some theories in the book into the analysis of concerning issues in our daily life. In the end, some points in the book will be complemented according my own understanding.

关键字:要点整理;个人解读;时事分析;观点补充

Key words:Summary of main points; Interpretation; Application; Supplement

正文:《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如今,二百五十余年已过,《社会契约论》历久弥新,仍被各方专家学者广泛用于热点分析、法规制定、政策评估等等各个方面,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历史基础,是现代思想理论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卢梭基于什么样的思考要创造这个理论?什么样的理论可以如此经久不衰?揭开社会的面纱,我们的世界又将是怎样?带着如此种种的问题,笔者翻开了《社会契约论》。

一、理论整理

(一)作者生平。

让-雅克·卢梭于1712年6月28日生于日内瓦,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政治家及法学家。他从来没有上过学,连一天的学校教育也没接受过。他出生后三年,绝对君主专制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逝世,王位由年仅5岁的路易十五继承,在他执政期间,宫中大兴土木,日日行乐。在他的治理下,贵族、教士和官僚的特权不断增多,而人民的赋税负担却一天天的加重。这是一个贪婪腐败的政治制度,是一个不公平的社会。卢梭发现 “所有的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在政治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人民不是他们的政府的性质使他们成为什么样的人,他们就成为什么样的人的。” 1741年卢梭到了巴黎,他和启蒙思想家们结下了友谊。1750年,他以《论科学与艺术》一文获得第戎科学院征文首奖而扬名法国,这成为他一生的转折点,从此他进入学者之列。于是他从1744年就准备写一本《政治制度论》来阐述他在这方面的见解,但这本书最终没有写完,他只把其中可供选择的部分抽出来,加以整理,就成为这本举世闻名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于1762年4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出版发行,但这本书从一开始就在欧洲大陆受到了各个政府的查禁。卢梭从此开始了他的流浪生活,于1778年7月2日含郁而逝。

(二)《社会契约论》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主要表述的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然而,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也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卷分为九章主要探讨的是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合法基础。卢梭在第一章重点指出了:“社会秩序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上的;第二章到第五章卢梭主要驳斥了有关权威的几种错误理论;第六章到第七章他论述了权威的基础;第八章到第九章他论述了公约产生的效果。

第二卷分为十二章主要探讨的是主权的特性和如何为一个国家的人民立法。卢梭在第一章到第五章指出了主权的特性即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具有界限;第六章到第七章主要是论法律和立法者;第八章到第十章他主要论述了各种情况不同的人民;第十一章到第十二章他主要论述了立法问题。

第三卷分为十八章主要探讨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一章到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第三章到第七章论述了几种不同形式的政府:民主制、贵族制、国君制和混合制;第八章到第九章论述了政府和国家;第十章到第十五章论述了政府与主权者之间的对立;第十六章到第十八章论述了政府的创建。

第四卷分为九章主要探讨的是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和公民的宗教信仰。第一章论述了公意是稳固而持久的,是不可摧毁的;第二章到第四章论述了政治制度的运作,选举和投票;第五章到第七章论述了几种特殊的官职:保民官制、独裁制

和监察官制;第八章论述了宗教和国家的关系;第九章是《社会契约论》的结论。

卢梭通过写《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想要唤起沉睡的人们,让他们了解到自由平等的思想,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让人们联合起来反对专制和暴政,帮助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从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实现社会的平等。

二、理论理解

从全书来看,第一卷分为九章主要探讨的是人类社会赖以建立的合法基础,是整本书的基石,是整个立论的基础。由于时间和篇幅有限,笔者将此部分的重心定位于第一卷的解读和理解,将选取第一卷的几个关键的句子,谈谈自己对《社会契约论》的认识。

(一)“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戴着枷锁。”

这是卢梭在第一卷里便指出的一句经典名言。这句话是卢梭对自己生活环境的高度概括。18世纪的欧洲,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之前,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奴隶制延续了很长的一段时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人们意识形态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开始思考社会深层次的东西。卢梭就是其中一个。他认为在当时的社会形势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

然而,为什么有人还愿意戴着枷锁呢?那是一种被迫。为什么有人正努力挣脱枷锁呢?因为每一个公民获取自由是正当的,或者说别人根本无法剥夺他获得自由的权利,自由是基于社会契约之上的。枷锁来源于哪里?枷锁来源于强力,而非代表公民意志的社会契约。

(二)“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经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在社会契约论里面,每个人都是自由(该自由是指社会状态下的自由,而非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且平等的。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仔细分析这句话,似乎有点

本末倒置。应该是存在有些人由于怯懦,不敢反抗,做了奴隶,另一些人后天获得某些强力,试图统治别人,导致了人与人的不平等的,并依靠建立奴隶制度等手段,延续了这种不平等。卢梭认为,只有生在奴隶制下的人才是“生来作奴隶的”,他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这并不是一种自然的状态,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前提。

(三)“人的天性的首要法则就是保护他自己的生存;他首先关心的,是照顾好他自己。”

这应该是建立社会契约最初的出发点。社会契约使每个公民从自身权利中让渡一些给社会,以寻求社会对自己的利益和权利的保护。没有人会考虑建立社会契约以后总体的利益有没有增加,大家都各自考虑自己的个人的利益的增减以及最基本的生存情况。

社会契约中几项人皆认可的条款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首先,既然每个人都要把自己奉献出来,所以条件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愿意成为他人的负担,也无法成为一枝独秀的受益者。

其次,这种转让必然是毫无保留的。如果个人还保留某些权利,由于缺乏个人与公众之间的共同的仲裁机构,所以人人都是自己的仲裁者,那么,自然状态就会保留,契约结合体就会名存实亡。

最后,究其最根本原因,每个人既然把自己奉献给所有人,他就等于没有奉献给任何人,而且,不管在哪一个结合者身上,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所让与他人的权利,所以人们的所得和所失是对等的,反而获得了保护自身所有的更大力量。

(四)“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看到这句话,笔者不禁想起了一句话:“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来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来年无兽。”这是一种“可持续掠夺”的概念。但是,两者初看一致,其实相差很大。其中最大的差别就是,公民和他们选举出来的“首领”是生而平等的,而渔民、猎人和鱼、兽并不平等。这也就导致了鱼、兽只能被迫地接受被猎杀的命运,而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或者暴力推翻一个政权,从而避

免有人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

但是,这句话有并非全错。国家的财政需要源源不断地从国家的人民手中“掠夺”。掠夺不一定是暴力手段,比如纳税。如果有一天国家不再向百姓征税,笔者想应该没有人会反对,因为没有人想要被掠夺。但是国家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子民。强制纳税。也许就是所谓的“国家是必要的恶”吧。

(五)“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强力不能形成服从的义务,那么,人们可能通过协议向国王转让自由而形成合法的服从状态吗?卢梭认为,单个的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出卖自己以便让自己活下去,但全体人民根本没必要这样,他们向国王出卖自由,却得不到任何东西作为回报。有人认为专制主可以向臣民提供太平,但由于人民对专制主毫无约束力,这种太平是极不可靠的,而且太平本身并不一定就是好东西:“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

这也回答了在本章的第一句话:即使是最强者,如果他不把他的强力转化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他就永远不可能当主人。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什么大多数人们会遵循它们?笔者认为,因为在他们心中,这些规则已经成为一种义务,必须遵守的规定。

(六)共同体在接受个人财产时绝不是在剥夺个人的财产,它只是确保个人合法地占有财产,把占有变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使用权变为所有权。

共同体接受个人的财产与个人拥有财产在社会契约论里面并不矛盾。因为无论个人以何种方式取得财产,每个人对于他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永远从属于共同体对于所有人的权利。这句话也很好地诠释了之前提到的“人的天性的首要法则就是保护他自己的生存;他首先关心的,是照顾好他自己。”当不存在社会契约时,每个人的个人财产并不安全,时时刻刻受到外界强力的威胁。因此,人们倾向于制定了社会契约,把所有社会成员至于共同体的管制之下,把占有变为一种权利,确保每个人合法地占有财产。

(七)基本契约不会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它以一种道德的、合法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身体的不平等,人们在力量和天赋上可以是不平等的,但是通过协议并根据权利,他们都是平等的。

这句话非常浅显易懂,但内容非常深刻。卢梭曾提出一个疑问:“什么是可能好的政府?”笔者想这句话应该就是卢梭心中的答案——一个好的政府就应该抹去公民在力量和天赋上的不平等,从而使每个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但是,这句话也成了很多专家学者攻击卢梭的攻击点。他们认为,卢梭的思想有绝对平均主义色彩,他致力于抹去(或者说不承认)人与人之间在生理上的差异,强调绝对的平等。卢梭的平等思想更偏向于理想主义。

三、理论应用

《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自由的思想,已深深影响了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所处的社会虽有别于西方社会,但社会契约论仍给我们思考一些热点问题提供了新的角度。下面笔者站在社会契约论角度上,对社会热点问题提出的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死刑存废问题。

笔者个人更加偏向于废除死刑。笔者觉得人的生命是有绝对价值的,它不应该,或者说,不能够被我们法律价值体系所衡量,说什么,如果凶手被判处死刑,有利于公平与正义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保护司法的威严,有利于减少处罚成本,??,这些观点都是基于一个生命的价值不如这些“有利于”的价值所说的,认为个人生命的价值应该让渡于社会整体价值的增加。既然生命权是天赋的,是自然的,是先于社会形成的,是其他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它就是有绝对价值的,在任何参考系下都不能剥夺。

有同学的会反驳:罪犯的生命是天赋的,不可侵犯,那么,受害者的生命难道不是吗?他们的生命凭什么被剥夺?

笔者的观点是:如果A杀死了B,并且被处于死刑。虽然,两个人都死了,一命抵一命,但是,他们的死是不一样的。B的死是因为A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侵

犯了他的生命权,而A的死是因为社会或者政府剥夺了他的生命权。

笔者要问:政府是否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指出,当人们缔结成一个社会的时候,他们会出让一小部分权利,但这些权利并不包括生命权,也就是说,社会或者政府没有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或者说,社会或者政府剥夺个人生命权的行为是违“法”的(这里的“法”当然不是指现实中人为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是人的本质与精神意志的)。

B的死的确是A一手造成的,A的确侵害了B的生命权,是违法的。但是,B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已经是既定事实了,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给予A合适的惩罚,而不是B天赋的生命权为何可以被A非法剥夺。至于对A的处罚,首先,因为生命拥有绝对价值,政府与社会都无权剥夺;其次,个人也没有合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权利(非法剥夺当然存在);那么,社会只能从个人在缔结成社会时出让的那部分权利中选择部分进行剥夺,比如终生监禁(剥夺自由权)等。

(二)义务教育免费的社会契约论解释。

“义务教育”思想是由日本传入我国。在我国义务教育思想在清末发轫的时期,有志之士在论及义务教育莫不是从免费说起的。罗振玉在《教育世界》中向国人介绍日本的学校是描述道:“学生入学,必具束修等费,唯寻常小学为国家义务教育,不受束修。”19xx年,张之洞也提出湖北各官立中小学堂永不收费。由上可见,义务教育这一特殊的教育形态,一经产生便在民众与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隐形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不是由法律来规范,而是由国家举办义务教育的初衷所形成的社会力量来保护。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过:“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过,然而它们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的。”在这种无形的力量的约束和推动下,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成为国家与民众的一个基本理想,人民将不遗余力地义务教育完全免费。

(三)关于广州茂名PX事件。

笔者认为,类似于广州茂名PX事件,和其他很多群体性事件一样,大部分参与者(尤其在互联网上)与该事件并无太大关联,他们只是借机发泄自己对社

会的不满。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教授说过:“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干本原因再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这句话中个人利益维护机制的建立、个人与政府机构协商机制的建立无疑都体现了契约社会的根本要求。因此,群体事件的消解有赖于个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信任,而相互信任的前提是协商与约定。因此,要消除群体事件隐患或者化解群体事件,社会契约理念必不可少。

1、政府要增强“权由法授”理念。“权由法授”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理念,公共权力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

公共权力仅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的授予表现为法律的授予。政府官员在他的每一个政府行为中都受到法律的限制,除了法律允许的事情之外,他不能做任何其他事情。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对于个人,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政府,法无规定及禁止。

然而,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过强,权由法授的理念比较淡薄,政府做着一些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面对这一情况,我们即应强调以德治国,以德治官,也要加强官德教育,更应强调以法制权,通过法制建设,以明确而有效的法律来制约权力,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基层干部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

立足中国国情,我们应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的核心地位得以落实,是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机构。政府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它只是执行机关,执行来自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批,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从而从源头上根治群体事件。

2、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以架起政府和公民之间的沟通桥梁。政府是政策和制度制定的主体,但政府也有“失灵”的时候,它不可能也无法预计并满足社会不同群体千差万别的利益需要,尤其是那些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因为弱势群体由于自身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处于边缘地位,他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话语表达的能力相对弱小。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和利用,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受损而另一部分社会成员得益,从而留下群

体事件的隐患。为了减少乃至避免政府的失灵,为了增强政府政策、制度飞公平与正义,就需要另外一种力量通过政治参与、民族监督等方式来加以保障,而这一力量的最重要来源就是公民社会。

在社会契约论中,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契约社会与公民社会有着密切的关联。正是通过公民社会,契约论的“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愿望才得以走向现实,一个成熟的契约社会也肯定是一个公民社会得以充分发展的社会。公民社会通过参与政治生活已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建议,自下而上地影响、制衡政府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公民社会还可以综合所代表成员的利益并向政府反映,为公民向政府进行利益表达提供了一种缓冲机制,起着充当公民与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这利于关照社会各阶层、个群体的利益,今儿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而消除群体事件的隐患。公民社会的更大作用体现在群体事件的化解中,其桥梁作用能有效抑制事件的升级,促进对立双方的和解;其对自身成员的影响力也可约束其成员在事件中遵循一定的法规和秩序。

3、政府决策应尽可能吸纳民意使之成为公众愿景。社会契约论认为,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才组成了社会,个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已契约的形式让渡给国家,授权政府去管理,那是以国家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利益为前提的。契约与民主是相通的,在政治不民主的情况下,共同的意志就无法表达和实现;管理者难以获知各个个体的意思表达或利益要求,个体也无法对管理者实施监督;公共权力就容易脱离个体而成为独立的力量,成为一种对于人民来说是异己的力量,侵害个体的利益,从而留下群体事件的隐患。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在法律基础上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要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把这些作为法律和制度订立下来,使其得以确实的施行而不是指停留在空洞的口号上。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更多地朝政治民主方向迈进,才能保证公权始终用来为民谋福利,从而使群体事件更多地得以消解,社会更多地走向和谐。

4、加强公众法制教育使之心有“法意”,行有规范。在社会契约论看来,法律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约定”,一经生效,彼此都应严格遵守。即使原“约定”不公平,在以合法的途径修改它之前,人们都要诚实守信而不能违背它,更不能诉诸于暴力。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普法教育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广大农村地区的人民的法制观念仍相当淡薄,在群众中间还远未形成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在实际生活中,不少农民在觉得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并没有想到用法律的武器来寻求保护,而是甘愿冒着法律严惩的危险,用非法的、暴力的手段来进行或扰乱破坏。这是群体事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可见,要消解群体事件就必须加强公众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四、理论补充

1、作者在构建社会契约论的时候,假设处在一个“社会契约前的社会”,在那个时期,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每个人都淳朴的、幸福的、自由的、独立的和和平的,生活于一种完全孤立的、没有任何社会联系的状态。换句话说,那时候,每个人都独立地活着,没有人类社会的存在。

笔者不太赞同作者将人类与人类社会割裂的做法。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形成是同一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社会契约。但人类还不能称为“人”的时候,人类的祖先便开始群居,在这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定的行为规范,虽然这些行为规范是“潜规范”。随着群居的发展,或者说随着劳动的发展,人类和人类社会最终得以形成,在这个人类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社会的契约也在斗争和妥协中不断发展,并且,一部分“潜规范”逐步变成“显规范”,即国家法律。与此同时,社会契约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人类社会最终也由小群落走向了国家。

2、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的时代虽然有共和国,而且卢梭当时也是日内瓦共和国之公民。但当时国家形态的主要模式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故卢梭有此观点问世。笔者个人认为,若不提出这样的观

点,而是明确提出政府是公民的代理机构,国王或总统是公民的代理人的观点可能更容易解释他的逻辑。在政府是公民代理人这理观点之下,国王或总统的权力必然必须得到人民或公民的认可。当然,他们失职也应当受到人民的弹劾。

3、卢梭认为,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用暴力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其实,笔者觉得这里包含了两种含义。其一是以和平的方式,即定期选举的方式更换自己的统治者,实为代理人。其二是当代理人实际上变人民的统治者,人民就有权力起来反抗,直接更换这些僭权者。

五、读书报告小结

写到这里,本文已经从理论整理、理论理解、理论运用、理论补充四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谈了自己的理解。由于读书报告写的时间跨度比较长,报告各部分独立性比较强,有必要做一个小结。

笔者认为,社会契约的实质就是解决国家权力来源合法性基础的。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政府及其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人民与政府的授权和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虽然这种契约关系在中国并没有得到承认,而且在短期之内也不可能被中国政府引入,但其作为西方政治民主制度的基石,作为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在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公共政策与法律制定过程中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但是,任何理论学说都有各自生存的土壤,都有自身的局限性,盲目搬抄不可取。《社会契约论》也并非尽善尽美,其立论基础饱受质疑,其绝对平均主义色彩饱受指责,一些名词概念也有待商榷。这些都是我们在引用社会契约理论是应该注意的问题,也是我们可以将社会契约探讨至一个新高度的视角。任何理论都是在否定中发展的,这是历史的使命,也是我们的使命。

最后,卢梭在学术上的原创精神以及他为了人民,为了真理敢于直言,敢于献身的精神值得我们学习。现在社会功利化之风盛行,一些学者也难免深受其害,过分关注自身的利益和前途,只会歌功颂德,不敢揭露社会本质的问题,只会东拼西凑,没有自己的思想成果。这将是学术的悲哀,也是民族的悲哀。一群敢于为真理献身的人,才是一个民族的希望。

参考书目

1:[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杨国政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xx年3月,第一版

2:[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年

3:李平沤,《主权在民VS朕即国家》,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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