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读书报告

时间:2024.5.9

《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摘要: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发展壮大,卢梭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应运而生,本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同样地卢梭并没有超出他自己时代和阶级的局限,在他的书中有一些空想的和反科学的观点。但是《社会契约论》中的一些正确的观点也可以作为我国国家建设的理论指导,通过读这本经典著作,我们可以得到很多收获、启示,这本书是很值得推荐的。

【Abstract】:In eighteenth Century the French Enlightenment, growth, Rousseau is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 figures, his"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lso emerge as the times require, book the end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 French bourgeois democratic revolutio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bourgeois democratic revolution provides theoretical program, as Rousseau did not extend beyond his age and class limitations, in his book there are some utopian and scientific point of view. But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n the number of correct views can also be used as our national construction theoretical guidance, by reading this book, we can get a lot of harvest, inspiration, this book is very worthy of recommendation.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读后感 收获 启示

【Key words】:Social contract theory Impression after reading Harvest Enlightenment

正文

一、本书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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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名:社会契约论

(二)著者:让·雅克·卢梭

(三)译者:杨国政

(四)出版社:陕西人民出版社

(五)页数:205页

二、本书的内容概要

(一)本书的主要观点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杰作,主要表述的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所说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卢梭在书中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自由平等,反对压迫;提出“天赋人权”,反对专制、暴政。其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进行道德评价或改造,为资产革命等提供理论根据。卢梭的思想理论对法国、美国等国家宪法建立起到重要作用,也对推动我国新民主义革命也产生深远的意义。

(二)本书的写作意图

卢梭通过写《社会契约论》这本书,想要唤起沉睡的人们,让他们了解到自由平等的思想,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让人们联合起来反对专制和暴政,帮助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从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实现社会的平等。

(三)本书的精华部分

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四)本书反映的重要思想

(1)《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自然权利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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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2)《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人民主权的思想

卢梭指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国家由主权者构成,由主权者行使主权;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的,因为主权是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灵魂。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卢梭反对君主立宪而坚决主张民主共和:指出 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他认为,主权者唯一的权力是立法权,政府只是主权者根据法律所建立,行政权应当服从立法权。

(3)《社会契约论》反映了卢梭法治思想

卢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和全体人民为自己所作的规定。法律的特点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只有主权者依据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五)个人最喜爱部分

卢梭认为:在自然的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以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同时自然状态下存在各种弊端,人们须以平等的资格订立契约,从自然状态下摆脱出来,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个结合者的各种权利得以国家的保障。人们只是把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因此人民在国家中仍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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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读后感及收获

(一)我读本书的目的 我想通过阅读《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了解18世纪的法国社会,探索法国的等级制度和法国启蒙运动的发展,并通过阅读这本书,了解卢梭的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坚持社会契约论,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的思想,从而丰富自己的生活,增长自己的知识。

(二)由本书引起的联想

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个约定使得每个人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领导下,使得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并且同时使得他们在丧失天然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的同时,获得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受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但是在这里,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看出,卢梭在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同时,过分的强调了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而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我认为,人和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每个人都是有自己的想法,也都有其所欲和其所不欲,因此光以追求道德的自由来衡量国家是否达到真正民主的做法还是欠妥当的,也并不利于解决社会加之于我们所要遵守的那些不合理但利于稳定的因素——如果强加于社会状态则必然会引起主权者和立法者之间的冲突,滥用会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因此,“追逐道德的自由”实则也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浪漫主义思考模式,值得引发我们的思考但并不实际。

关于人权和主权,卢梭认为人权是在主权之上的,人权是主权的基础,主权体现的是人权。然而对于这两者孰高孰低的思考,每个人心中也许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人权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权益,是主权保护的对象,是主权的具体体现,撇开人权谈主权,这个主权就是空中楼阁甚至是有害的;而主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是人权的整体体现,是人权的保障,撇开主权谈人权,这个人权也得不到根本保证。因此,从根本上说,人权和主权是一致的,它 4

们无大小之分,都同样重要。如果硬要分大小的话,只能说单个公民的权利是局部利益,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但如果大多数公民个人的权益普遍受到损害,那就上升为整体利益或者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了。

卢梭提出了立法理论。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

(三)本书带给我的疑问

卢梭对于“自然状态”的放弃,在我看来是为消除这一理论上的矛盾作出的最有创造性的努力。人的本性是自由,他们在前社会状态下就是自由的,然而,建立在非公意的基础上的社会却是对于人性的严重的剥夺。卢梭的理论首先不是建立如何建构一个政治社会上的(这个建构过程中人性必然会受到限制),而是破坏一个违背人性的社会之上的。卢梭的理论是否认了一切政府合法性的理论。

然而,人类的现状不可能回归到那个自由的自然状态,不要忘记,卢梭赋予人类的除了自由的本性外,还有社会的本性。虽然这两种本性存在的矛盾不言而喻,但是如果这是一种希望达到某种现实目的的理论,卢梭不得不忍受这种矛盾。人类在其本性的指引下走出丛林,然而一旦他们最终跨出丛林的边界,他们就永远无法回头了。自由的自然状态不过是往日美好的幻象,人的本性只能从社会中找寻。

(四)读本书的收获

拜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深深地去领会一个浪漫的灵魂眼中的自由是以何种形式展现在众人面前的,对“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感触颇深。

卢梭开篇即谈到“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从而打破这种情况,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取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然而,随着阅读之深入,“自由”一词于我之概念就愈发模糊,不禁欲问“何谓自由”,强迫的自由又是什么?书中所言“个人的意愿如果和公意相反的话,全体就会强迫他,让他服从公意。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有力量。换句话说,就是大家在迫使他自由”。初读此句,困惑甚多。在我最初的概念中,“自由”一词应当是充分赋予个人权利和个性的,那在此处何以用“迫使”两字?“迫使”使我单纯地以为是非自愿性的,我就认为卢梭的理 5

论是自相矛盾的。然而后知后觉的发现事实上,卢梭用的“自由”与其说是眼下就看得到的,不如说是一种状态,并且它明显的有别于“自然状态”及彼时的“自由”。那么本书中的“自由”这个状态就是“服从公意即自身,拥有充分的政治自由”。这就是卢梭贯彻在全书中的“自由”理念。这听起来十分优越和美好,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是显著的。凭借什么我们必须选择这样的自由?为什么这种自由是最好的?谁可以为我们定夺?由此可见,在这种状况下,每个共和体中的公民个性是被压抑的,他们甚至没有对自己的处分权(须由“主权者”决定),那共和体不就演变成了一所牢狱,我们处处仰赖“主权者”,但这个意志的公正、美好和可怕之处都在于它是“普遍意志”。其最终自由即限制。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自由。我不禁又觉得以前言之相背离。

从卢梭的政治学说中为什么竟会引出各种大相径庭甚至截然相反的政治主实践后果?他的那种充满了平民色彩和激情主义的自由、平等理论何以会导致雅各宾派的恐怖主义和20世界形形色色的极权主义?关于这些问题,在对“公意”、“主权者”等感念了解分析后,才能弄清楚。书中所言“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是个别意志的综合,两者之间总是有很大差别的。虽然如此,除掉一些个别的意志之外,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益。”卢梭公意基础上的自由思想,建立在集体主义的共和价值观上可得到正确理解。卢梭崇敬古罗马的共和思想的。而共和思想的特质就是以整体主义或集体主义价值观为基础。即个人只有融于整体才有价值。在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中,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也是个人主义式的个人消失,整体主义式的整体建立的过程。这个过程自然,不是以个人主义式视角所能理解的。所以,卢梭讲的,公意不等于众意。公意是整体的意志,众意只是多数的个人意志的总和。自然,在卢梭整体主义的主权国家中,个人主义式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个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个人自己。因为个人只有融于整体才有意义和价值。如果个人不服从,则是可以强迫。这种建立在公意基础上强迫,也是自由。而非不自由。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对于这句名言不应该仅仅只从政治方面来理解,也同样因该从从道德方面加以理解。人天生具有自由意志,他的一切行为,无论是善行还是恶行,都是这自由意志的结果,因此他的行为只能由他自己来承担责任。人们没有必要再追问是谁使人作恶,因为是人作恶的就是人自己的自由意志。“除了你自己所做的和所受的罪恶以外,世间就没有其他的恶事了,而这两种罪恶都来源于你的自身。”人们由于认识不到这一点,由于海派承担责任,所以往往习惯于把道德责任推诿到某个更高的存在者(上帝或者社会的统治者)身上,把自己的道德行为乃至整个命运交给他们来支配,从而使自己丧失了自由这个高贵的禀赋,以自己的人的本质作为抵押而换得了一种奴性的轻松。在道德 6

生活方面,尽管人具有自由的禀性,他们呢,却往往宁愿被他人拖曳而行,尽管拖着他们的是一条锁链,也不愿靠自己的力量去进行艰苦跋涉。这就是“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句话所包含的深刻得到的含义。

综上所述,自由在政治法律生活中主要表现在思想自由、讨论自由和追求个人发展的自由,使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伏尔泰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要广开言路利用各种现代媒体手段贴近人民群众,给人民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就是我读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最大收获。其思想的理论意义之丰富和实践意义之伟大,给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起到开创性作用。卢梭他以对所处时代的深入思考而探究了人们为达到最大的幸福所应当付出的追求,作为人类优秀的伟大思想遗产,我们应当对其精华之处加以吸收借鉴,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文明发展服务。

四、对当今中国法律制度构建之启示

社会契约的实质就是解决国家权力来源合法性基础的。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政府及其公共权力来源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人民与政府的授权和被授权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享有并行使职权的前提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即公民的同意,包括通过行政立法等具体方式分配双方在行政管理等领域的各项权利义务,而不能由政府单方面决定。政府行使其职权的范围不得超出缔约双方的约定,即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同时,政府必须承担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权力等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律是人民与政府达成的契约文本。政府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就是履行其与人民的契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实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地方政府也正面临日益严重的信用危机,存在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侵蚀着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为此,我们要在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

五、个人对本书的评价

卢梭提出的一些观点是值得肯定的,比如说人民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只属于人民。但是他的一些观点我也不是很赞同,比如说人人不可能生而平等,因为人的体力上,智力上的先天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这个客观存在的差异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任何人能否定的。既然先天差异客观存在,而且是那么就很容易得出人人不可能生而平等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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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社会契约论》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它阐述的许多原则原理不仅在革命之初被载入法国《人权宣言》等重要文献中,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杨国政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xx年3月,第一版

2:[英]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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