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上诉状
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大街***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于20xx年5月进入上诉人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同时被派遣至*****研究所工作。被上诉人最后一期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至20xx年3月31止。20xx年9月1日,被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与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妥之处。且被上诉人20xx年5月之前与上诉人并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认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20xx年2月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与***研究所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与***研究所对此也均无异议。即使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赔偿金,也只应支付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赔偿金。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第二篇:劳动争议公布起诉状
劳动争议公布起诉状 因与公司有劳动争议,随即将写好的民事起诉状上传到网上,结果反被公司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他们近日审结了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彭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当事人网上公布民事起诉状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据了解,20xx年3月,彭某某因与深圳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而向南岸区法院起诉。5月,彭某某发帖将其所写的民事起诉状上传至互联网的“168法律论坛”。7月,该公司诉至渝中区法院请求判令彭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刊登致歉启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公证费用2400元。 在案件审理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登陆“法律168论坛”,当庭确认彭某某所发的帖子已于8月25日由其本人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某发帖的目的是为了求得帮助,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被告在民事起诉状中也没有使用侮辱原告的语言,其表述也许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使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名誉因该份民事起诉状受到了损害并且遭受了经济损失,(转载自亿库网,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且被告现已主动从互联网上撤销了该份民事起诉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彭某某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并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您可以访问亿库网()查看更多与本文《劳动争议公布起诉状》相关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