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 诉 状
抗诉人(原审原告)彭林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新华路69#楼3-6-3
被抗诉人:原审被告上级领导机关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法人代表:藏涛(系该局局长)
被抗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住沈阳市和平区兰州北街19号
法人代表:刘贵时,系该公司经理
抗诉人因不服(20xx)沈和民四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又因二审(20xx)沈中民五终字第422号判决不服,又因本案在庭审内外被告上述单位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系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下属单位庭审期间出庭作证,解读权力机构都由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在操作,所以抗诉人彭林钟要求被告抗诉人原审原告提升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当否,请审批。
抗 诉 请 求
一、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20xx)沈和民四初至第972号民事判决,撤销(20xx)沈中民五终字第422号判决,依法改判。
二、被上诉人单位沈阳市高诚建筑公司改为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
三、庭审所用一切费用由被抗诉人单位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一、一审判决书中有句话“另查明20xx年x月以后的统筹养老金原告当庭认可,被告以全额发放”与事实不符。就在20xx年x月x日第三次开庭的前五天,我去法院在三楼八室与刘佳章审判长讲述了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给退休工人连续在20xx年4、5、6、9、10五个月补发工资的事实,普通工人的工资从1200元涨到2600元以上,工资翻了近一倍多,能说明房产局不欠退休工人的工资吗?刘佳章在第三次开庭前通知我,说11月x日开庭,房产局准备了许多文件,能证明xx年以后房产局不欠潘永芹工资了,让我也准备准备,我说谢谢,开庭时被告一人出庭、法院审判长一人出庭、我一人出庭,被告拿出xx年x月房产局给潘永芹做的退休工资表格,用一张A4纸做一个月的工资表,xx年x月到xx年x月每月一张,其中还差几个月被告说没找着,审判长问我:工资表格中的钱数对不对?是不是按表格中的实数发放的?问了我好几回,我都说是,其实这个表格只是房产局违反常规骗我做的表格,不是什么文件,不可能每人每个月用一张A4纸的表格给退休工人做一个月的退休工资。当庭我讲述了房产局补涨工资一事,被告说我不讲理,人都死了,20xx年x月份以后的补长工资你不能再要了,还说让我把房产局给告上法庭,原因是建筑公司没有权力说了不算,我当庭与被告争执了好一会。审判长对我说:被告没听懂他听懂了,如果没有其它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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