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郭晓文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
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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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南民一终字第1005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晓文,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晓文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分别于20xx年12月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原判,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清 军
审 判 员 毛 进 忠
审 判 员 梅 安 生
审 判 员 田 晓 凯
审 判 员 李 郧 钦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立 丽
第二篇:上诉人于澎波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于澎波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
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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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南民一终字第969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澎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振广,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澎波与上诉人南阳天一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分别于20xx年12月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作出判决。双方均不服原判,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清 军
审 判 员 毛 进 忠
审 判 员 梅 安 生
审 判 员 田 晓 凯
审 判 员 李 郧 钦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