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邦定公司诉贾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时间:2024.5.15

上诉人邦定公司诉贾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一中民终字第7455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邦定美容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8号楼三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女。

上诉人北京邦定美容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定美容公司)因与贾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8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邦定美容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称:首先,贾某作为我公司的副总经理,制定及实施人事管理制度的权利由其掌控,是否享受休年休假的权利也由其自行决定,故不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支付问题。其次,贾某在担任我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每年都到国内外度假休假,休假天数已经远远超过仲裁委认定的其应休年休假49天的时间,所以,我公司不应再向贾某支付年休假工资。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须支付贾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29 792元;2、我公司同意支付贾某20xx年2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工资15 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8.5元,同意支付贾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 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贾某承担。

贾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同意仲裁认定的事实和结果,不同意邦定美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于19xx年7月入职邦定美容公司,于20xx年4月15日离职。贾某20xx年的月工资标准为税前8000元,20xx年1月至20xx年4月期间工资标准为税前6000元,20xx年5月开始每月税前工资5000元。贾某主张其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自20xx年1月1日其每年应享受20天带薪年假,并提交湖州人才市场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兹有贾某同志,女,身份证号******************,为我中心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委托我中心管理,经查其档案,该同志于19xx年9月至19xx年9月在湖州粮食局工作(其中自19xx年9月始该同志实际在北京邦定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特此证明”。邦定美容公司对《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张贾某属于弹性工作制,不应享受带薪年假,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邦定美容公司主张贾某作为其公司的副总经理,制定及实施人事管理制度的权利由其掌控,是否享受休年休假的权利也由其自行决定,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贾某以要求邦定美容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未休年假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裁决如下:1、邦定美容公司支付贾某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的工资15 034元及25%经济补偿金3758.5元;2、邦定美容公司支付贾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3 000元;3、邦定美容公司支付贾某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9 792元;4、驳回贾某的其他申请请求。邦定美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明》及京海劳仲字[2011]第5859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贾某到邦定美容公司工作,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邦定美容公司虽主张贾某属于弹性工作制,且贾某作为其公司的副总经理,制定及实施人事管理制度的权利由其掌控,是否享受休年休假的权利也由其自行决定,但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贾某提交的《证明》,其19xx年9月开始在湖州粮食局工作,故其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应享受带薪年假天数为49天,邦定美容公司应支付贾某上述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9 792元(计算方法:8000÷21.75×15×200%+6000÷21.75×34×200%)。

鉴于邦定美容公司未就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二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且邦定美容公司当庭同意支付上述两项款项,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邦定美容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贾某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期间的工资一万五千零三十四元及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三千七百五十八元五角;二、北京邦定美容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贾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九万三千元;三、北京邦定美容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贾某二○○八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二万九千七百九十二元。如果北京邦定美容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邦定美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贾某为邦定美容公司副总经理,是否休年假可自行掌握,且贾某关于20xx年及20xx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邦定美容公司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贾某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案中,贾某享受带薪年休假,作为具有劳动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邦定美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贾某已休年休假,应当按规定向贾某支付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4月15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邦定美容公司关于贾某为邦定美容公司副总经理,是否休年假可自行掌握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邦定美容公司上诉主张贾某关于20xx年及20xx年未休年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该主张未在一审诉讼中提出,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邦定美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邦定美容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邦定美容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代理审判员 刘 芳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


第二篇:上诉人周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周某某与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82号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8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又名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浙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5日作出(2010)涪法民初字第275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7月25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参加了询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某某公司于19xx年12月12日经依法登记成立。周某某系某某公司的职工,在20xx年3月前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周某某在某某公司上班实行计件工资,按月签字领?V苣衬吃谀衬彻玖烊」ぷ手?008年3月止,之后一直没有在某某公司继续上班。20xx年10月14日,某某公司停产。该公司在停产后向其他原在岗职工按月发放了生活费,但未给周某某发放停产期间的生活费。20xx年8月28日,周某某向重

庆市涪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由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周某某的仲裁申请。

一审法院另查明:某某公司向职工发放了记载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手册。该公司规定:凡病事假一律凭请假条,按程序逐级审批,二天以内由车间主任签字后经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总经理审批;事假每月累计超过15天,全年累计超过60天,旷工每月超过3天,全年累计超过15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周某某所在车间的主任为张XX,分管副经理为杨XX。20xx年4月12日,周某某以“因有事暂时不能上班”为由向某某公司请假半年(20xx年10月至20xx年4月),张XX、杨XX在该假条上签署了同意请假的意见。

周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于19xx年进入某某公司工作至今,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10月14日之后,某某公司因拆迁一直处于停产关闭状态,没有组织生产,也没有向其发放生活费。请求法院判决某某公司与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和失业保险赔偿金15552元。

某某公司辩称:我公司成立于19xx年12月12日,周某某陈述其19xx年就进入我公司工作不属实。我公司因为三峡工程建设需要,确有部分车间停产,但停产期间凡是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公司均发了生活费。周某某因于20xx年4月自动离职,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了,所以没有发给生活费。周某某于20xx年8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周某某的失业保险金请求没有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且系其自己的原因中断劳动关系,故不应该享有失业保险待遇。请人民法院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某某公司虽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周某某自20xx年4月离开某某公司后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其从未向某某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也没有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事实上已无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根据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

职工全年累计请假超过60天即按自动辞职处理,周某某作为职工,应当知道企业的规章制度,其请假时间长达九个月,某某公司对其按自动辞职处理并无不当。周某某请求解除已经解除的劳动关系,以及由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周某某在某某公司于20xx年10月14日停产后仍按月向其他在册职工发放生活费的情况下,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未向某某公司主张权利,直至20xx年8月28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期限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某某负担。

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其与某某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由某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及失业保险赔偿金15552元。其主要理由为:1、一审认定某某公司向职工发放了记载公司规章制度的职工手册这一事实错误。某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手册的真实性,以及向职工发放了该手册;按照职工手册的规章制度规定,三天以上的请假应当由总经理审批,但车间主任张XX、生产经理杨XX却在请假条上批示同意请假,说明某某公司的领导层自己也不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这足以证明职工手册没有向职工发放及传阅。2、其请假获某某公司的部门主管领导张XX、杨XX批准,其有理由相信张XX、杨XX是代表公司准假。假期满后公司没有通知、安排其上班,是公司的过错,况且公司也没有对其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继续存在。3、双方的劳动关系至今仍然存在,一审认定其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是错误的。

某某公司答辩称:1、我公司的职工手册是19xx年就制定的,已经实施长达十年之久,各种岗位的职责、考核指标、奖惩方案均在职工手册上,职工必须知晓手册上的内容才

能从事岗位工作。周某某辩解没有领取职工手册不属实。2、公司的请假制度是逐级审批,周某某将请假条交由车间主任张XX、部门经理杨XX逐级审批,本身就证明其知晓职工手册的内容。周某某没有完成逐级审批程序,自身有错误。3、请假的逐级审批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张XX、杨XX的内部审批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4、周某某系自动离职,不是公司主动解除与周某某的劳动关系,公司可以不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5、周某某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某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有职工签字的《职工手册领取登记表》,但周某某以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为由拒绝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职工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周某某于20xx年9月请假时,写请假条逐级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说明其非常清楚公司的制度规定,某某公司的车间主任张XX、部门经理杨XX逐级审批,亦证明某某公司的职工知晓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周某某关于某某公司未告知其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病事假一律凭请假条,按程序逐级审批,二天以内由车间主任签字后经部门经理审批,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总经理审批;事假每月累计超过十五天,全年累计超过六十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周某某一次性请假的时间远超六十天,依照某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请假行为应被视为自动离职。公司车间主任、部门经理在周某某的请假条上签署意见,不过是按公司的逐级审批规定履行审批职责而已,并非是越权代表公司总经理行使最终审批权。周某某关于张XX、杨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就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周某某于20xx年4月就自行离开某某公司,没有继续在该公

司上班,该公司也没有向周某某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虽然周某某于20xx年9月又向某某公司递交了请假条,但其一直没有到某某公司上班,该请假条不能证明双方重新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是否再另外出具书面意见,均不影响劳动合同的解除。周某某于20xx年4月自行离开公司,其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xx年4月解除。周某某于20xx年8月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审认定其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符合法律规定。周某某关于双方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世权

代理审判员 黄镝鸣

代理审判员 李小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欣

更多相关推荐:
劳动纠纷上诉状(单位)-范本

劳动纠纷上诉状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1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34号院1号楼2门302号原审被告中国...

劳动纠纷起诉状范本

劳动争议起诉状样本原告王男45岁原公司职工住省市镇号电话被告公司住所地市区法定代表人男48岁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案由劳动争议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事项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劳动争议上诉状

劳动争议上诉状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号电话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大街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

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

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企业版北京劳动律师20xx0213劳动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本企业版劳动案件上诉状范本沈斌倜律师提供上诉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32区99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上...

(劳动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xx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上诉人刘XX女汉族19xx年1月29日出生家庭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被上诉人简称兴隆锰业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下溪乡兴隆...

劳动纠纷起诉状,劳动纠纷起诉书

劳动纠纷起诉状劳动纠纷起诉书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被告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确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给原告支付工资元3要求被告按照...

一篇代写的劳动纠纷起诉状

民事诉状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南京市区号幢室被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职务董事长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3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劳动法义务为原告交纳十年的劳动社会保险金和医疗社...

劳动纠纷起诉书样本

劳动纠纷起诉书样本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1副本份2物证份3书证份

原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劳动纠纷案

原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劳动纠纷案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戎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崔某原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上诉状(锐翔律师专业修订)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山东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孙某某男19XX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28011XXXXXXXXXX住XX市XX区XX山路XX号西南组团3号楼1单元XX...

原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某劳动纠纷案

原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某劳动纠纷案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戎某被告陆某委托代理人崔某原告上海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劳动合同...

房产纠纷起诉状范本格式

房产纠纷起诉状范本格式原告地址电话委托代理人被告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一房产纠纷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房产纠纷起...

劳动纠纷上诉状(1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