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法院抓案件评查促审判质量提高

时间:2024.3.31

镇雄法院抓案件评查 促审判质量提高

吴云山 成忠文

20xx年以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创新审判管理方式,通过抓案件评查,使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增强了司法公信力,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过去,由于卷宗归档评查不够严格,该院卷宗经常出现纸张长短不一、法律文书顺序错误,填充不完整,甚至有错字、漏页,漏字的现象。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该院出台了严格的案件评查管理措施,由审监庭对案件的评查归档进行管理,在规范卷宗的同时,明显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极大的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和调解兑现率,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具体措施是:

一、严把案件评查归档关。凡属本院审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终结的案件,均需在次月13日至15日交审监庭评查,对评查不合格的卷宗不准归档。

二、把好案件评查标准关。审监庭在接收案件卷宗后,对案件适用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法院统一规定进行严格评查,对查出的问题,联系法庭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和再犯的在法院内部文件上定期通报,指出问题。对承办人,年终根据评查结果参加全院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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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案件流程管理关。今年,镇雄法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速裁机制,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了有效促进法院速裁机制的落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审监庭对立案时间、结案时间、结案方式,审理结果、审理期限进行核实,对超审限的案件严格处理,对达不到法院规定的调解任务和调解兑现任务的进行监督。

今年上半年,镇雄法院审监庭评查各类案件 件。其中,民商事案件 件,民商事案件调解撤率达 ,调解兑现率达 。刑事案件 件,刑附民案件调解率达 。行政案件 件,调解率达 。

(作者单位 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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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甘肃永靖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

2010/06/23 甘肃永靖·黄河三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上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评查办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本院审(执)结的所有各类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不重复扣分,不超总分扣分。

第二章 评查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 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承办法官将案件全部卷宗报送评查办,上诉案件退回卷宗后,承办法官5日内将卷宗报送评查办。

第六条 评查办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卷宗加盖评查印鉴附案件质量评查表退业务庭。凡未加盖评查印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期间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主评人负责,作出书面评查意见和每案计分的制度。

业务庭收到评查办要求补正的意见后,应在7日内补正。

业务庭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分管院长要求评查办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持异议的,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办交涉。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一节 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自诉案件的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五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定性错误的,扣4分;

(二)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不当的,扣4分;

(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4分,造成后果的,扣7分;

(二)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扣2分;

(三)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四)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

分;

(五) 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的规定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7分;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卷宗送交立案庭或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的,未附法律文书的,各扣1分。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1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二节 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九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4分;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三)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四)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五)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六)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七)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八)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1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九)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十六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八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4分;

(二)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三)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四)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应于接到申请书的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无书面通知或收到书面申请复议而在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扣1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条件而不予调查的,扣2分;

(五)委托没有鉴定、审计或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1分;

(六)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3分;

(七)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八)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九)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扣2分;

(十)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人扣1分;

(十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二)无合议庭笔录或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笔录的,扣2分;合议庭评议笔录或审委会讨论笔录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三)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1分;

(十四)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五)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扣2分;

(十六)案件审结、当事人上诉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移送二审法院的,扣1分;

(十七)离婚案件未经调解程序的,扣2分;

(十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0.5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八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1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三)其它材料未入卷的,扣0.5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0.5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三节 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案件无法定理由而不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法动员当事人撤诉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12分):

(一)案由错误的,扣2分;

(二)案由不规范的,扣2分;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2分;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五)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六)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部分改判的),扣6分;

(七)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八)不坚持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行政赔偿案件除外),扣4分;

(九)定案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扣4分;

(十)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十一)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十二)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2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十三)适用法律错误,扣2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扣1分。

(十四)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二)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公告底稿的,扣2分;

(三)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件扣1分;

(四)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12分;

(六)委托没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的,扣2分;

(七)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八)无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讨论笔录的,扣2分;

(九)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2分;

(十)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一)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3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十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1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1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1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2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1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二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1分。

第四节 再审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再审案件的质量评分,按所审理的再审案件类型,依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节 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案件程序合法,措施符合规定,法律文书规范,得满分85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执行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2、错误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造成后果的;

3、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造成后果的;

4、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

5、对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1)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的;(2)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的;(3)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抬高价格的;(4)故意违反规定,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85分):

1、采取执行措施,但裁定书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4分;

2、应向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没有送达,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扣4分;

3、超期限(包括超出申请延长的期限)结案的,扣4分,另每超过一日加扣0.2分;报请延长期限事由不符合规定,或者批准延长期限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所办案件3个月未执结,换人承办后,3个月执结的,扣原承办法官10 分;

4、没有执行款物交接手续的,扣4分;

5、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违反规定的,扣1分;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分;

7、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或按顺序清偿违反规定的,扣2分;

8、执行中止、终结、暂缓、和解、执行回转违反规定的,扣2分;

9、采取搜查措施违反规定的,扣2分;

10、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查封其营业场所的,扣2分;

1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投资或收益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有限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2分;

12、执行人员单个外出执行案件的,扣2分;

13、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14、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2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2分;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理显失公平,造成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动合议庭意见)造成错误的案件,由发表错误意见者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委员(委员中发表不同意见者除外)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与审委会委员之间承担比例为6:4。

第三十条 因评查办或评查人的原因造成的错评,由评查办或评查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查办在评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有问题或可能构成错案线索的,由评查办书面报告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批转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属于违法审判线索或错案线索的,同时报院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评查办每月10日前将案件评查结果送交院政治处备案,案件评查结果同时归入审判人员档案,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评查结果实行月统计,季公布,年终总结的办法,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一审和再审案件结案的时间为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调解结案的,为最后一位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委托送达的,为委托送达函寄出的时间。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为:中止、终结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委托执行的,为委托执行函寄出的时间;执行和解的,以和解协议的签署时间,全案执结的,以局(庭)长同意结案的批示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三十五条 立案庭自办案件质量、工作失误的扣分标准,参照本办法扣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评查人及评查办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视情(比照相近条款)扣分,但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为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外及所称分数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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