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 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
(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
(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七条 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
第八条 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 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
第九条 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
(十)新类型案件;
(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
第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院领导的要求及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可适时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评查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并将评查案件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不合格案件。评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 对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业务庭应写出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说明的自查报告,随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已结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每次至少评查每名法官2件案件。
各业务庭汇总出对每名法官的案件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对每名法官的办案质量做出综合评价,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评查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查。
院质评组对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的,最终的评查结果以院质评组的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时,应按照评查标准,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应当具体写明。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院质评组评查员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表进行汇总,按照评查的平均分形成评查意见。
第十八条 评查过程中,院质评组可以向相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
第五章 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每案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案件评查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评查案件审理过程、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分,重点评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庭审过程等。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案件管辖、案由、案号确定合法、恰当;
2、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鉴定等各项申请处理合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3、无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
4、依法准确告知并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5、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无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及减、免、缓收诉讼费用;
6、依法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
7、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合法完备;
8、庭审笔录真实、完整、清楚;
9、庭审、听证等笔录经当事人阅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笔录更改处当事人签名规范。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审限、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等程序性规定;
2、正确列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无漏列、错列情形。
第二十二条 案件裁判部分,重点评查裁判过程、结果、效果。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阅卷笔录、审理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报告齐全、规范;
2、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议笔录完整、规范,合议庭决议真实、清晰,参加研究人员均签名规范;
3、有效做好辨法析理工作,未引发当事人缠诉、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等不良事件,社会效果良好;
4、裁判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无漏送情况。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认定事实正确,定案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2、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无漏判或超出本诉(或自诉)、反诉请求裁判的情形;
3、裁判文书结果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
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部分,主要评查文书结构、事实叙述、裁判说理、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
(一)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要素齐全;
2、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体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3、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4、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6、文书写作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7、文书使用字号、加盖印章、装订规范;
8、文书无漏字、错字、涂改等情形。
(二)不符合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裁判文书文义表达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等情形;
2、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称谓表述正确,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背离事实或其他严重错误的情形;
3、裁判文书语法、文字准确,无因语法、文字方面的明显错误导致背离裁判本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部分,主要评查卷宗装订是否合法规范。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1分:
1、正确编写页码;
2、原始证据、复印证据注明来源出处、提供人,易褪色的诉讼材料按规定复印;
3、按规定分正、副卷;
4、装订顺序正确,无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他案件材料;
5、卷宗无金属物;
6、封面填写全面无误;
7、封底及证物袋按规定填写;
8、目录填写正确完整;
9、卷宗无漏装相关材料;
10、无漏贴封条、粘贴封条不规范或未盖印、签章;
11、装订人、检查人签名规范;
12、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规范;
13、诉讼材料加盖院印或其他印章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六章 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查明是否存在信访、申诉情况。未引起信访、申诉的,方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七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应填写《不合格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对评查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拟评定为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
第二十九条 对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案件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评查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七章 质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必要时可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质评数据,进行质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将质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年度质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质评组应及时写出报告,组织调研,必要时拟定规范性文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三十四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个案审理及裁判文书存在的一般性瑕疵,质评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经验做法,质评组应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登记表、反馈表、反馈意见、质评组的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评查年度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鲁高法发〔2010〕25号 20xx年12月24日印发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庭审质量考评是对本院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考评检查并评定庭审质量等次的审判管理工作。
庭审质量考评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考评,包括自评、随机考评、重点考评和分管院领导的考评。
第二条 院庭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庭审质量随机考评;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庭审的认定;
(三)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庭审考评的案件;
(二)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考评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 业务庭的质评组成员由庭长确定。
1
第二章 考评程序
第五条 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审理的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庭审质量考评,每次至少考评每名法官2件案件的庭审,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评。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院质评组随机考评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考评的案件不少于2件。
第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庭审质量进行重点考评。
重点考评案件包括:
(一)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可能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党委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考评的案件。
第八条 属于重点考评范围的案件,相关部门于开庭日期前5日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重点考评。
第九条 庭审质量考评可以采取现场观摩、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庭审质量考评由质评组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各自独立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填写庭审质量考评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按照考评的平均分形成考评意见。
第十一条 分管院领导对分管业务庭的案件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考评每个业务庭的案件不少于2件。考评结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收汇总、登记。
2
第三章 庭审质量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 庭审质量考评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庭审质量考评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庭审质量考评重点评查庭审行为、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等方面。
第十四条 庭审行为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审判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庭,庭审时举止得体、语言规范、形象庄重,无吸烟、接听电话、阅读与庭审无关的书刊材料、训斥或嘲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
2、审判人员、书记员庭审时着装规范;
3、审判长按规定使用法槌,有效维护法庭秩序与尊严;
4、审判长对庭审紧急事项处理得当,保证审判区无人员喧哗、冲突等情况发生;
5、其他庭审行为规范,无不良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庭审程序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依法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案件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处理正确;
2、依法执行回避制度,告知当事人享有回避权利,并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3、依法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4、庭审中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各项程序、顺序进行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
5、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依法进行调解工作。 3
第十六条 庭审公正部分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依法保障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陈述意见、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各项诉讼权利;
2、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法行使释明权;
3、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共同参与庭审,合议制度正确实施。
第十七条 庭审效率部分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准确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并有效引导当事人始终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2、组织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繁简得当;
3、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质证顺序把握得当;
4、审判长适时进行证据认证和庭审小结,庭审高效,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5、庭审用语规范、准确、简练。
第十八条 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四章 优秀及不合格庭审的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庭审的,应填写《不合格庭审考评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以对考评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考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拟评定为优秀庭审、不合格庭审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
第二十一条 对院质评组、业务庭质评组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庭审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对4
分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庭审有异议的,由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考评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五章 考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考评结果,进行考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将考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庭审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年度庭审质量考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庭审质量考评中发现庭审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庭审质量考评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共性问题,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考评意见,及时写出报告,报分管质评工作的副院长决定召开庭审质量讲评会。
业务庭应当根据庭审质量讲评会的讲评意见,推广经验做法,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检查、督促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庭审质量考评表、反馈表、反馈意见、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考评年度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