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关于聘请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的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7号),本市建立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代表作为北京市招投标活动特约监督员(以下简称特约监督员)。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了解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业务知识;
(二)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招投标协会及有关方面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特约监督员工作。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选聘、期限及解聘:
(一)特约监督员人选由各有关方面推荐,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特约监督员在聘期内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有特殊情况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三)特约监督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从解聘之日起收回聘书;
(四)特约监督员聘期每届二年。期满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并能够继续适应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可以续聘。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可以采取集中监督、定向监督和经常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从事下列工作:
(一)在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安排下,参加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在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安排下,对本市招投标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了解收集有关招投标的信息,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本市有关招投标的重要决策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受邀列席北京市招投标行政监督协调机制会议。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应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一)积极参加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调查研究活动,准时出席有关会议,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坚持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及时、公正、准确地反映有关问题和意见;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回避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插手或干预具体招投标活动;
(四)不以特约监督员的身份谋求个人私利或为本单位谋求非法利益。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登记后分别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于特约监督员反映具体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分送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由有关部门将办理结果反馈特约监督员;
(二)对于特约监督员反映有关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送有关部门研究,由有关部门将吸收意见和改进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
(三)对于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有关全市招投标行政监督的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特约监督员。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要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与特约监督员的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通报工作及有关事宜;对于特约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做好登记、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人民监督员制度
导语:人民监督员是基层民主自治的内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仅供参考!
根据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进行。
试点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又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既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要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既要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要客观反映、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既要严格执行高检院的规定,又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结合实践积极探索,为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1、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
2、我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负责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的具体日常事务,及时报告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人民监督员队伍及办事机构
1、担任人员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
(5)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3、下列人员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工作者。
4、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任期
新平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5人。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5、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设立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为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属于内设机构,级别副科级,编制人员2人。其主要职责是:
(1)统一受理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事项;
(2)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分交、转办、协调、督办、统计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被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
(3)根据检察长的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
(4)承办人民监督员视察检察工作、参与执法检查的协调工作;
(5)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的检察工作信息资料;
(6)向人民监督员反馈被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
(7)做好人民监督员办结案件后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8)承担人民监督员培训的协调、组织工作;
(9)协助行政财务管理人员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经费保障工作;
(10)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经验。
6、人民监督员的队伍培训
四、实施步骤
1、传达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组织学习人民监督员制度,动员教育干警转变执法观念,深刻领会加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必要性,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落实试点工作的各项要求上来。
2、做好向县委、人大、政府汇报,向政协说明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开展工作的设想,认真听取县委的指示和人大的要求,并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办事机构、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支持。
3、人民监督员选任
人民监督员依下列程序产生:
(一)协商产生单位。人民检察院根据拟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中协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并向其介绍人民监督员的确认条件。
(二)确认人选。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经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与县人大、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共同考察后确认。
(三)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确认后,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
(四)公布名单。人民监督员名单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占较大比例。
4、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顺利实行营造优良的环境。
5、积极争取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编制机构和人员。
6、 月 日开始全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