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市劳动合同规定全文

时间:2023.7.19

  导语:1994年9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重庆市劳动合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建立劳动关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依法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书格式。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或者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限应计算为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部分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依法被追究列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章 劳动合同监察、劳动合同争议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最新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

  (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发包人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编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约定合同计价条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竣工资料、标准规范、计价依据、调整后追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资料编制。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证明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中的竣工结算证明是指下列资料之一:

  (一)竣工结算文件;

  (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

  (三)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第四章 造价咨询与执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取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委托,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完成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造价咨询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更多相关推荐:
浙江省“四条禁令”、省委“六个严禁”、建德市“六个严禁”、机关工作“八项规定”

上级有关要求和制度规定一、省“四条禁令”1、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2、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3、严禁中餐饮酒;4、严禁在办事、#b@2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二、省委“六个严禁”1、严禁用公款搞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答案 华北分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卷一、判断题:(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1分,共10分)1.职工受降级以下处分的无需扣减薪酬。(错)A.对B.错2.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情节严重的…

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遵纪守法情况工作总结

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遵纪守法情况工作总结1、能严格遵守中央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始终做到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坚持讲党性、重品性、作表率。2、本人住房是在原部队分配购买…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规定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规定为了快捷、方便、准确地了解与掌握教学第一线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我校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学生主体的作用,经学校研究,决定在学生自然班中设立教学信息员。…

176.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自我防范能力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人员素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

山西省电力公司城市供电营业厅标准化建设与运营管理规定(试行)

山西省电力公司城市供电营业厅标准化建设与运营管理规定(试行)作者:营销部-营销部发布时间:20xx-04-18【关闭】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电力公司城市供电营业厅标准化建设与运营管理,统一服务标准,…

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

关于建设改造办公楼的若干规定为强化建筑某场管理,严格落实城某建设总体规划,杜绝私建、滥建现象,特作如下规定:1、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允许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设办公楼。因实际情况确需建设办公楼的,需向某政府申请,…

关于教师办公室电脑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唐山市友谊中学教师办公电脑、无线网卡及校园网络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及网络的强大功能,满足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与教科研工作的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对教师办公电脑及校园网络作如下使用规定:1…

秩序维护员管理规定

秩序维护员管理规定“二十四”不准1、不准迟到、早退,暗示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记录。2、不准无关人员到寝室玩耍和留宿(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批准)。3、不准请假超假或不假外出,更不能外住宿(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批准)。4、不…

图纸管理规定范本

图纸管理规定第二版所有图纸不许复印,不许私自扫描,不许邮件传播,不许拷贝,不许其他任何方式传播。所有外发图纸不论形式只能通过文档传播,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外发。所有流转过程暂存的图纸(纸质、电子版)使用完成后及时销…

仓库出入管理规定

仓库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定本规定。第二条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一)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

常见公文函、请示、报告、通知、规定的公文格式与范文[1]1

函的写作范例四川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在宝珠寺水电站库区进行开发有关意见的函广元市人民政府宝珠寺水电站于19xx年10月开始蓄水19xx年年底首台机组投产发电水库已基本形成据了解目前库区有关部门正积极筹划在宝珠寺水电...

规定(43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