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4.30

秭归县中医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完善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证聘用人员利益,维护医院稳定,推进医院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岗位工资制,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上级人事部门核定编制以外,医院聘用的各类人员。

三、医院聘用人员管理突出以人为本,本着体现尊重人、关心人、使用人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稳定的医院人才队伍。

第二章 行政管理

四、人事科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医院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人事科应负责:

1.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

2.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3.制定并落实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

4.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协助财务科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

6.委托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

7.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

第三章 聘用的程序和方法

八、用人科室根据专业需求,提出聘用人员申请,并报经院长批准。

九、人事科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安全科等有关部门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体检,确定拟聘用人选,填写《编外人员聘用审批表》报院长签字同意,由用人科室安排工作并登记考勤。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轮转科室,进行岗前轮转;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科室安排试用期工作。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6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

十、试用期内只发岗位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使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由人事科汇总并报院长确定合格者,签订聘用合同,每三年为一聘期。聘用人员其试用期记入院龄。

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条件

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身体健康(经本院体检合格)。

十二、各类人员基本条件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学历,持有相应岗位的

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证书。

1、临床医师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或第二学历为本科毕业,持有医师执业证书者。

2、护士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护工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护理专业毕业生。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4、医技师条件: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相关专业如:放射医学技术、医学检验、药学、康复治疗技术等)。

(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条件:

1、第一学历为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相应的专业特长。

(三)工勤岗位人员条件:

1、具有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精神。

2、持有相应专业岗位资格证书。

3、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

(四)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首次聘用年龄在28周岁以下(特殊岗位、急需人员可适当放宽)。

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全院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本人均可向人事科推荐或自荐。

第七章 聘用人员待遇

十三、工资待遇 依照《秭归县中医医院聘用人员薪酬管理

办法》执行。

社会保险待遇: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参照企业标准为其办理养老等保险费用,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双方分别承担。

第八章 聘用人员的管理

十四、聘用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人事科组织相关科室,对聘用人员进行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

十五、各科室应按照与正式工相同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求,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实行执业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业管理;同时,各科室应积极解决或向院方反映聘用人员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与要求。

十六、业务主管职能科室和用人科室负责聘用人员的业绩评价和年度考核。

十七、医院与被聘人员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医院对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好、胜任本职工作的聘用人员予以续聘。

第九章 聘用人员的解聘、辞聘

十八、解聘

(一)聘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或科室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不服从科室管理,拒不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2、违反国家法律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院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被病人投诉,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或被投诉事件情节严重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

6、连续旷工超过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

7、因病或非工伤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8、工作能力及业务能力不能达到相应的岗位要求,考核不合格的。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0、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解聘由聘用人员所在科室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告,报院长批准,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十九、辞聘

1、聘用人员提出辞聘,需提前1个月提交辞聘报告,办理辞聘手续。

2、聘用人员要求辞聘者,除向医院偿还为其提前支付的各项管理费用和各项险种投保的费用外,凡曾由医院派出培训、学习,未满规定的服务期限者,按服务年限长短,一次性将培训、学习所报销的费用,按规定退还医院。

第十章 附 则

二十、医院其它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一、现有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保持不变,按原核定工资标准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二篇: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昭通市精神病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发展和提升昭通市的综合服务能力,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卫生人力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各类人员,引进高层次的学科带头人和业务技术骨干,充分发挥聘用人员的智慧和技术能力,为精神病医院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为了明确精神病医院与聘用人员双方的责、权、利,严格依法办事,结合精神病医院的实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昭通市精神病医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会计法》、《护士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聘用工作人员,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合同订立条件

第三条 精神病医院聘用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类别的执业证、资格证,并经过注册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证、资格证,待聘人员一旦被精神病医院聘用,立即依法进行执业变更,未变更的不予聘用。

第四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品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识大体、顾大局、服从领导、服从管理、服从因工作需要的调动或调配。

第五条 被聘用人员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确认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后,按以下要求完善聘用手续,建立聘用劳动合同关系。

(一)进行上岗前体格检查,证明被聘用人员是正常健康者。

(二)精神病医院决定聘用并试用后,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拒签劳动合同者,医院不予聘用。

(三)被聘用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其他相关有效资格材料复印件,作为建立个人档案所用。

(四)随着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聘用人员按个人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未参加者不予聘用。

第三章 聘用人员待遇

第六条 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被聘用人员享受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每月基本工资计算方法:

月基本工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月失业金+月绩效工资=每月工资总额。

(二)聘用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和相应学历,按同工同酬原则,享受与在编人员相同的岗位工资。

(三)聘用人员每工作年限满一年,按以下标准提高基本工资待遇:

执业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2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护士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执业药师、药士、药师协理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会计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工资10元;有较高资格或具有业务技术专长的医疗、护理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待遇等由双方商定履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专长的资格证书。

(四)聘用人员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执行,在试用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试用期满后,按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并由所在科室根据其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计发绩效工资,并报院办核准。

第四章 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院方和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比例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基本养老

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社保局规定执行,人部分由医院代为扣缴,医院承担部分由医院交社保局。缴费时限按昭阳区社保局规定办理。已在昭阳区以外社保机构购买有基本养老保险金的,需向院方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对在昭阳区社保机构购买有养老保险金或还未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计发现金给本人。

第八条 聘用人员拒绝购买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金的,医院不予聘用。聘用人员按户口情况必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否则不予聘用。

第五章 劳动合同解除

第九条 聘用人员应根据医院的工作要求,服从安排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医院不予聘用,已聘用的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必须严格执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和规范。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操作、规范等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聘者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同时医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现在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院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精神病医院与聘用人员在具体劳动关系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之规定。

第十三条 各种休息、休假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实情由精神病医院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昭通市精神病医院。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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