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帮助本所律师的成长与发展,正确、有效的使用××律师事务所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结合本所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账户中设立“事业发展基金”专户,依照“民主议定、公平合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本发展基金的使用对象为本所专职律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所成立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发展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议产生。管理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提名并报合伙人会议通过。
第三章基金来源
第六条发展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抽取每年可分配利润的0.8%。
(二)基金孳息。
(三)上一年度结余的发展基金自然转入次年发展基金账户。
第七条专职律师每年人均不低于800元。
第四章使用范围
第八条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因经济困难需要援助的:
1、受本所指派参加国内外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2、受本所委托和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进行的交流学习活动;
3、响应国家号召为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4、经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需要使用发展基金的情形。
第九条下列对象或情形不属于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不再是在本所注册的专职律师;
(二)参加的培训或交流活动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与律师行业及履行律师职责无关的培训或活动;
(四)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条每位律师原则上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本发展基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国内培训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两千元,国外培训、交流活动的资助不超过人民币五千元。
第五章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律师因出现本办法所示之情形,且经济困难需要发展基金援助的,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由申请人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意见。
(二)经管理委员会查实后,报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由管理委员会予以发放。
律师事务所及管理委员会应从以下方面查实:
1、申请人的资格;
2、申请事项所依据的诸如:律协文件、培训邀请函、交流邀请函,以及相关的计划和实施办法等资料。
3、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第4项情形的费用开支,应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相关使用意见,送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开支。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1至3项费用的开支,由律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有特殊情形至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审议不同意使用发展基金的,应在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材料需要补充的,可自接到书面回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基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发展基金只能用于本所专职律师的成长与发展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使用本基金后,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律师,经申报评议后,可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负责对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以随时查询发展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发展基金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驳回其申请,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发展基金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应作为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并接受全体律师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应对每一笔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永久保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业务卷宗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务卷宗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所对业务卷宗的立卷、归档工作,现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案和立卷
程序:
1.在利益冲突检索合格后,取得案件网络编号后,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业务部门秘书及时登记件编号,交由承办律师立卷;
3.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卷宗目录、收案登记表、客户相关人员联系表、律师工作汇报、工作计时统计表、案卷证据、适用法规、结案报告、#5@p复印件、承办律师变更交接单及备考说明;
4.正在办理之中的案件卷宗,必须在卷宗的侧面和正面,用电脑打印案件名称,其中包括:客户名称、案由、简述、承办律师、卷号、事务所LOGO。
二、卷案卷内档案材料按如下顺序排列:
(一)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具体指委托协议或授权委托书。
(2)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
(3)往来传真及笔录:包括与本所客户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往来传真、电话记录、谈话笔录、会谈纪要、集体讨论记录等。
(4)本所出具法律文件:包括本所出具的送交法院的文件、本所出具给客户的法律文件、代理词、庭审笔录。
(5)法院出具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6)相关法律法规。
(7)结案报告。
(二)非诉讼类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具体指授权委托书。
(2)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提供和律师个人收集的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
(3)本所出具法律文件:包括本所出具的送交法院的文件、本所出具给客户的法律文件。
(4)往来传真:包括本所客户及其他当事人之间往来传真、电话记录、谈话笔录、会谈纪要。
(5)相关法律法规。
(6)结案报告。
(三)常年法律顾问项目案卷材料按下列隔页分类:
(1)委托手续:《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的复印件。
(2)相关材料:
(3)往来传真:
(4)本所出具法律文件:
(5)相关法律法规:
(6)办案小结。
三、档案整理和归档
1.承办律师的秘书负责整理归档工作;
2.案件或项目完成时,承办律师应根据上述要求整理卷宗,补齐遗漏材料,撤出多余的、无关的材料;
3.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脚,背面在左上脚,并填写相应卷宗目录;
4.所有非诉讼归档文件应用A4纸,所有诉讼归档文件应用B5纸,对残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将复印件放在原件后面;
5.如材料小于卷面,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应整齐地沿卷面折小;
6.无原件的附复印件,律师应说明原因。无原件又无复印件的,由部门主任说明并签字;
7.需附卷的信封要摊开折平,邮票不要揭掉;
8.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9.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在棉线绳活结处需贴上本所封签(用白纸条即可),并加盖承办律师的名章或亲笔签名。一本档案厚度应不超过2厘米,超过部分应另归一卷。
律师业务档案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移交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对案卷进行审查,并签署备考说明;如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应不予接收并要求其重新整理,直至合格为止。
四、本所档案借阅办法
(一)已结案卷借阅办法
1.卷宗应在档案室保存。本所律师借阅已结卷宗,应先填写《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见附表),由主管业务委员签字并在本所档案管理人员处登记后方可借阅。如主管业务委员因故不在,则由本部门主任签字。如本部门主任亦不在,又事出紧急,可先行借阅,但须事后告知主管业务委员或本部门主任,补上签字。
2.归还档案时,应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档案确实无毁损、无丢失。
(二)未结案卷借阅办法
本所未结案卷及正在进行的项目(含法律顾间单位)的案卷由承办律师保存。承办律师须保证案卷的安全,切勿丢失、毁损,并应在本所档案管理人员处进行登记。如因承办律师发生变化,需将档案转移时,应及时交接,并及时作变更登记。使用完毕或结案后应及时登记并归还案卷。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制度,定期对案卷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如有案卷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汇露档案的内容。
六、本所律师业务档案应由本律师事务所所统一保管,任何律师调离本所,均不得将案卷带走,执委会批准的除外。
附表:
档案资料借阅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