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深圳市三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石龙头旧村十一巷9号1000000005室(办公场所)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 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 甘秀珍 44xxxxxxxxxxxx`
乙 邹焱开 44xxxxxxxxxxxx`
第五条 经营范围: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机票销售代理业务。(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第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于20xx年7月3日原经营期限到20xx年9月3日。现修改为长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拾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拾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甘秀珍认缴出资额人民币玖万元 实缴出资额人民币玖万元 已于20xx年8月19日全额出资。 股东邹焱开认缴出资额人民币壹万元 实缴出资额人民币壹万元 已于20xx年8月19日全额出资。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形式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 对发行公司的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20xx年 3月 1日
第二篇:房地产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总则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质量第一、信誉至上,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收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主营同上。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和要领许可证的,全部办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股资。
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2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四)依法及公司的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议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议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单位: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 3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一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定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七月一日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4 -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股东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5 -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四)签署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
- 6 -
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以后,股东会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出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继续经营;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同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7 -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得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
- 8 -
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机构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章:
二○一二年 月 日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