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

时间:2024.4.20

×××房地产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

第三条 公司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满五十年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1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签名 王宝君 货币出资 770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孙丽云 货币出资 330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法董事或监事;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出资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限额。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 2

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1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 3

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经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在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经全体股东或者监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执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执行董事长期不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经全体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日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权,与定期股东会会议相同。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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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每年召开股东会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决通过:

(一)、重大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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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股东会议,应于会期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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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7

任。

第五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注:具体送交期限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

(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按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8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不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五)、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依法定顺序清偿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 9

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

(注:该章程须全体出资人即股东的代表人签名加盖法人公章方可有效,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签名即可)。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10 日


第二篇:20xx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5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财务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准确计量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控制和合理配置公司的财务资源;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1.3 本规定在公司内部暂时执行,随着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不断拓展,将进行更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2.1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的财务管理体制,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即财务部。

2.2 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公司的核算体制和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配备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2.3 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主要职责为: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会计制度拟定;

(2)参与公司筹资方案的拟定和实施;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

(5)负责公司财务预算管理、会计核算;

(6)负责编制合并报表,提供财务数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作好项目和财务分析工作;

(7)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税收;

(8)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的保管,票据申购、使用、核销等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账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10)参与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11)协调处理与各单位的关系。

2.4 财务部建立稽查制度,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5 公司董事会按有关程序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会计核算

3.1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经营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并实施有关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时、正确反映经营业绩和披露

经营风险。

3.2 公司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中文作为记录的文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总分类和明细账科目。

3.3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并实行会计电算化。

3.4 公司依照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和成本,以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3.5 公司严格区分本期费用支出与期间费用支出。

3.6 公司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果财产发生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7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和收益、少计负债和费用。

第四章财务预算管理

4.1 公司制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规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项目运作等实行全面财务预算,并依据其实施管理。

4.2 公司在年度开始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年度的各项财务预算,财务预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经营预算;

2. 盈利预算;

3. 资金预算。

4.3 公司在预算年度开始后,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阶段的控制和监督,及时进行差异分析,并查实差异的原因,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5.1 公司建立并完善营业收入的管理规定,确保收入循环中的报价、签订合同、实际收款和开具#5@p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以加强对业务活动的财务监督。

5.2 营业收入是指公司在营业期间收取的各种经营项目的主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公司在收讫价款或取得价款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5.3 公司对外投资性的收益包括短期投资收入和长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收益在持有期满后确认,长期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取得的合法审计报告中的财务年度权益确认。

5.4 成本费用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支付,都应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虽在本期支付的成本费用,但应有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成本费用。但应归属本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不得挂账,调节利润。

5.5 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履行请购、审批、合同订立、付款等程序,合理控制成本和费用。费用报销的审批及流程按照费用报销暂行规定执行。

5.6 公司合理运用财务杠杆,降低财务费用等资本成本。

第六章资产管理

6.1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公司现金、银行存款管理暂行规定,对货币资金的使用、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进行管理。货币资金的保管和核算须岗位分离。

6.2 公司制定信用政策,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明确欠款对象,落实追款责任并依据结果施以奖惩。

公司采用余额百分比法估计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计提的比例为期末应收款项的5‰。财务部对已确实不能收回的超龄应收款项,定期逐笔书面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如数额较大者须通过董事会批准后处理。

6.3 公司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采购、保管、领销、记录、盘点制度,保证账、卡、物相符。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确认其实际成本。

6.4 公司制定并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预算、授权购买、登记核算、维护保养、处置等控制制度。公司的固定资产按分类确定折旧率,采用直线法折旧。全部折旧额在相应资产的有效经营期内收回。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清理、报废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

6.5 公司对资产使用部门要求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当期末账面资产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发生差额时,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7.1 公司的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

7.2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本变动、提取公积金以及分红派息等程序。

公司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

第八章筹资管理

8.1筹资是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在自有资金不能满足和保证公司正常运转时,从外部获取资金以达到公司经营目标的必要活动。筹资必须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好筹资策略和方法,确保此项工作安全、有序,并取得最佳效益。

8.2筹资的目的是投资,筹资策略必须以投资策略为依据,充分反映公司投资的要求。筹资时考虑以下因素:以“投”定“筹”、量力而行、具有配套能力和消化能力、筹资成本、筹资管理的难度、公司筹资的期限、负债率和还债率等。

8.3 筹资方式包括银行筹资、股票筹资、债券筹资等。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银行筹资是公司资金筹集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内容,在公司的发展阶段,应尽量争取各专业银行的支持。

第九章投资管理

9.1 公司依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及项目前景分析等因素,把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有较大的影响投资项目,作为是对外投资管理的重点,同时,为改善投资决策效果,提高投资决策能力和收益,董事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分析、筛选、评价、论证。公司不从事证券信用交易,避免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2 对外投资应考虑投资增值程度、投资保本能力、投资风险性、纳税优惠方针、投资的预期成本、筹资能力、投资回报期间的长短等,全面综合考虑各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的项目。

9.3在争取获得更多的投资增值、投资收益时必须重点考虑投资的风险,包括项目特有风险、公司风险、市场风险。由于项目的市场风险不能通过多角化加以分散,因此其对项目的影响非常重大,但公司风险或项目特有风险也不容忽视。

9.4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按取得时的投资成本入账。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取得的股利、利息等收益,不确认投资收益。

9.5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并分别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核算。

公司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根据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公司对外进行债权投资,按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开始投资成本。

9.6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9.7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实施对外投资,并严格履行立项、可行性分析、审批、运作、监督管理和核算等程序,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章财务信息管理

10.1 公司依据《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及财政部颁布的其他有关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10.2 公司的财务报表属于公司的财务机密,未经董事会批准的财务报表一律不得外流。

10.3 已经审核过的报表如需外送,需经财务负责人并报总经理批准。月报在次月的十日内送各股东,季报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二十日内送各股东,年报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内送各股东。 10.4公司依照《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电子信息系统,实现授权、岗位分离、记录控制等内控程序的电算化,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相关人员在使用财务电子信息系统过程中,严格遵循内部

控制规范和技术规范,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10.5 公司财务部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文本(电子)资料。

10.6 财务部按照规定作好财务工作交接工作,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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