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章程参照文本

时间:2024.4.20

有限公司

章 程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拟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情况: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3、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4、丁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5、戊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住址: 住址: 住址: 住址: 住址: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的宗旨为: 。

第七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屋开发、销售。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甲方:出资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为 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 %;丙方出资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 %;丁方出资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 %;戊方出资 元,占公司股权比例为 %。

第十条 股东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并于公司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

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第十二条 公司内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 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委托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办理公司工商变更手续或撤销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该委托。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的决议须经代表超过 %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下述事项作出决议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委托中介机构专业人士办理公司工商变更手续或撤销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该委托,必须经代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10月时间内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首次股东会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如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按照公司法规定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由 人组成,分别由 方提名(须约定各方具体提名人数)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股东会任命产生。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

2、检查股东会决议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力;

第三十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壹名,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副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副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

和经理与予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l列入公司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人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替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固定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公司遵守有关国家劳动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6、股东之间另行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

7、股东之间约定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后,一方股东反悔,不愿解散,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的,公司应当解散,不同意解散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净资产确定的价格来收购对方股东的股

份。对方也有权以该价格确定条件来收购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的股份。双方都要求收购对方股东股份的,先提出解散的股东有权优先收购。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款第5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有效。

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20xx年 日 月


第二篇: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二


(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二: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注:股东也可自行约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余额缴付期限的次数为2次以上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1: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2:认缴出资额X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分XX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第一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占认缴出资额的XX%,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第二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三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于200X年XX月XX日前缴纳;第XX期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XXX万元人民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纳。

股东3:XXX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六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或由执行董事行使该职权);(注:该项由股东自行确定)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本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召开的次数和时间)。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本款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或由股东会行使该职权,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东可以自行确定,执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该内容由股东自行确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以上七项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针对本条内容,股东亦可依法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其他办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六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作出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本参考文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监事的有限公司,不适用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要求作选择性填写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粉红色提示内容、本注意事项及其他无关内容删除。

3、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5、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是指:股东为自然人的,签字;股东为非自然人的,盖章。

6、本章程参考文本仅供参考使用,股东起草章程时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作出相应规定;但章程中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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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天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xx年5月5日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宁夏...

房地产公司章程

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人出资设立汤阴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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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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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章程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房地产公司章程案例

卓源房地产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丽江轩和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丽江嘉和建材城E1幢4647号二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装饰装潢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于丽江的城市建设为丽江城市...

房地产经纪公司章程

深圳市三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20xx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1第三章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1第四章股东出资2第五章股东权利及义务2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3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

房地产公司章程范本(3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