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章程

时间:2024.4.14

____房地产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万元。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满五十年止。

第七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签名 货币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货币出资 万元 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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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法董事或监事;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交纳所有认购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出资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低限额。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在10日内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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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经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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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在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经全体股东或者监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公司出现严重亏损;

(二)、执行董事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执行董事长期不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经全体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如提议后十五日内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可由提议人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职权,与定期股东会会议相同。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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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每年召开股东会两次,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决通过:

(一)、重大人事任免;

(二)、重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二十七条 召集股东会议,应于会期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要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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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者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 6

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同类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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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报告作出后十五日内送交各股东(注:具体送交期限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按利润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积金;

(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三)、按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按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股东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不足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五)、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六)、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依法定顺序清偿后,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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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工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予以追究。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修改。

(注:该章程须全体出资人即股东的代表人签名加盖法人公章方可有效,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签名即可)。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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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房地产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总则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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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质量第一、信誉至上,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收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主营同上。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和要领许可证的,全部办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股资。

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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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四)依法及公司的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议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议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单位:万元

房地产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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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一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定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七月一日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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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代表主持。

第三十二条 股东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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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罢免。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四)签署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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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以后,股东会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出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继续经营;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同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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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得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赋予的权利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产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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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五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机构的,公司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章:

二○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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