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剩余价值理论

时间:2024.5.2

对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若干新思考

(经济管理二班 韩超)

摘要:剩余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同他的劳动价值论密切相关的。因此,要正确理解和运用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必须首先建立在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分析之上。研读马克思的著作,体会非常深刻,感受非常丰富,特别是对于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以及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当代意义。

关键词:剩余价值 内涵 分配

一、关于价值的构成和源泉问题

价值的构成和价值的源泉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价值构成问题所要阐述的是商品价值在形成过程中是哪些因素在起作用;而一旦缺少这些因素,商品价值就不可能被形成或被创造出来。价值源泉问题所要回答的是在价值构成的诸因素中到底是哪种因素最终决定了价值的产生,也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从无到有来自于什么因素的贡献?

首先,对于价值的构成问题,马克思在其相当多的著作中都明确提出,价值的构成不仅需要活劳动,也离不开物化劳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结合共同构成了价值。

马克思认为,物化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而且是显而易见的,物化劳动与劳动在商品价值的构成中均不可或缺。他指出:“在考察棉纱的价值,即生产棉纱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时,可以把各种不同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开的特殊劳动过程,即生产棉花本身和生产所消 1

耗的纱锭量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以及最后用棉花和纱锭生产棉纱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过程的前后相继的不同阶段。”并说:“至于生产棉纱的各形成要素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早已过去的,是过去完成的,而在纺纱这一最后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劳动则是接近现在的,是现在完成的,这种情况是完全没有关系的。”①可见,在马克思看来,棉花和纱锭是物化劳动,进行纺纱的过程是活劳动,但在考察棉纱价值即生产棉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时候,二者仅仅是前后相继、先后次序上的不同,甚至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他进而在同处作了明确的总结:“棉纱中包含的全部劳动都是过去的劳动”,也就是物化劳动。

我们在说“劳动创造价值”时,不能作片面理解。事实上,活劳动创造价值的作用是在同非活劳动因素、特别是物化劳动的结合中实现的。这也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基本点,即劳动的二重性创造出商品的二因素。只是具体劳动必须借助于土地等生产资料后,方能生产出使用价值即财富;而只有活劳动,或者说抽象劳动才能形成与创造价值。从而,只有在形成与创造财富或使用价值的角度内,才有生产资料与资本的价值,而在价值形成中,是不可能有资本的原子的。

二、关于作为价值源泉之活劳动的内涵

活劳动是价值的最终源泉,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人类活劳动的构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以投资决策为主①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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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劳动,二是以管理服务为主的经营劳动,三是以生产劳动为主的直接劳动。马克思说,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就是一切加人商品生产的劳动(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商品从首要生产者到消费者所必须经过的一切行为),不管这个劳动是体力劳动还是非体力劳动(科学方面的劳动)。

但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下,社会财富尤其是生产资料远未极大丰富,劳动的目的是生产更多的物质产品以满足生活所需。因此生产物质资料产品部门的劳动被受到极端重视,劳动也主要表现为生产性直接劳动。这导致了马克思在分析作为价值源泉之活劳动的内涵时也大多限于生产性直接劳动,尽管他提出了非体力劳动对创造价值的作用,但研究和分析中还是忽视或无法预测到后来愈益频繁出现的经营性劳动、服务性劳动、管理性劳动等劳动形态。

形成一般商品价值的劳动区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马克思认为,就商品价值决定而言复杂劳动是多倍的简单劳动。“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而知识和经营是复杂劳动的积累和结晶,是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知识转化为活劳动以后,形成更复杂的、效率更高的劳动。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由于知识成为主要的生产力,智能劳动在同一时间里创造的价值不仅比简单劳动、甚至比一般意义上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高得 3

多。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那么,知识劳动所形成的活劳动就是倍加的复杂劳动。

三、关于剩余价值的主要来源问题

马克思对经济学的巨大贡献之一,在于他在其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创立了科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并用这个理论证明了无偿占有工人劳动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剥削的全部秘密,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工人进行剥削的基本形式,剩余价值又构成了资产阶级手中日益增加的资本量。因此,剩余价值从其所处社会经济形态而言,是特指在资本主义社会,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雇佣工人剩余劳动所生产的价值那一部分。

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工人在劳动过程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说,只是生产他的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 “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劳动过程的第二段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的界限做工的时间,虽然耗费工人的劳动,耗费劳动力,但并不为工人形成任何价值。这段时间形成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从无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诱着资本家。我把工作日的这部分称为剩余劳动时间,把这段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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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我们舍弃掉剩余价值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关系,从其一般意义上讲,剩余价值则有其更广义的内涵。

马克思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它们的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由此可见,剩余劳动是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的范围所进行的劳动,它存在于一切社会生产方式中,存在于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剩余劳动一般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应当始终存在”。

四、关于价值分配问题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不同概念。通常来说,使用价值的创造主要决定于生产力,而价值形成和价值的分配则主要决定于生产关系,分配的对象是创造出来的价值,而分配关系反映的便是所有制关系;更深人地讲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人类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最终源泉,但价值创造并不必然决定分配方式;一项因素是否参与收益分配,不是以它是否创造了价值作为唯一的尺度,而是以它在价值形成过程中是否作为要素参与了其中来决定的。

既然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等)对使用价值的形成或者物质财富的创造都作出了各自的贡献,那么各种要素所有者自然有理由要求按照各种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我们重复上一节中马克思说过的话,“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剩余价值,但它只有在另一些部分,即劳动 5

的生产条件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出剩余价值”,这句话道出了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真实原因。

从劳动参与价值分配角度看,即按劳分配。所谓按劳分配就是社会根据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劳动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在扣除劳动者为社会公共需要所作的必要的贡献之后,等量劳动取得等量产品,不劳动者不得食。由于劳动的内涵十分丰富,劳动、从而劳动所依附的劳动力的质量有着很大的差别。经营管理等智能性劳动参与分配如同生产性直接劳动参与分配一样,都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因为它们属于创造价值的同一活劳动的不同组成部分,并非如社会上通常认为的那样,经营管理是作为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不是按劳分配。此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提出过要“对复杂劳动支付较高工资”的主张,因此,在对劳动力的报酬即各种劳动在价值分配过程中所占的份额也会有很大的差别。以知识和科技为内涵的劳动将获得比一般劳动更高的报酬。

从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角度看,即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谓生产要素即进人生产过程并最终将发挥作用的各种资源。按此理解,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社会根据各生产要素在商品和劳务生产服务过程中投人的比例和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报酬,因而也包括对劳动这一生产要素的分配。但从狭义的概念出发,按生产要素分配通常是指在撇开了劳动这一要素之后对其他生产要素的分配而言的,它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其所有权,从生产要素的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的经济 6

行为。既然“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于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要素是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因此严格来讲,应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权分配”,即按土地所有权、资本所有权、技术所有权等进行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按劳分配一样是社会发展之所需。恩格斯指出:“只要分配为纯粹经济的考虑所支配,它就将由生产的利益来调节,而最能促进生产的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社会在除按劳分配外还需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由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重要性与生产要素本身的稀缺性所决定的。首先,没有生产要素(特别是生产资料、工艺、设备等)单靠劳动是不可能生产出任何价值或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创造离不开生产要素。其次,生产要素不可能无限地随意得到,它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导致人们对它的占有,进而产生生产要素所有制。生产要素在投入生产的过程时,必经过其所有者的同意,并在某种规则或约定的限制下使用。这种规则或约定就是生产者(或劳动者)将其生产出来的劳动成果分一部分给要素所有者。因此,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只要存在要素的稀缺性与重要性,要素所有者就必然凭其对要素的占有而分享一部分生产成果,这是一切社会共有的经济规律。

生产要素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要反映生产要素在价值增值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前,土地和资本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由于在资本主义早期、尤其是工业革命时期,资本的稀缺性较之土地的稀缺性更甚,而资本的重要性较之土地的重要性更甚,因此,资本往往在要素分配中取得较大的份额。资本与劳动相比,情形也一样。资本雇佣劳 7

动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特征,反映在分配上就是资本比劳动获得更多的分配份额。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中,资本等生产资料由原来的总量稀缺到总量充足,生产资料的拥有者由原来的为少数人占有到现在的越来越多的人掌握生产资料,资本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相反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优良的组织管理为主的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加之先进科学技术的掌握者及经营管理组织者在社会中始终是稀缺的劳动力资源,因此,整个社会由最初的资本稀缺、劳动充足逐渐发展到当代的资本充足、劳动稀缺,这样作为生产要素的科学技术和组织管理以及作为拥有科学技术和组织管理才能的知识劳动者在价值分配中必将分取更多的份额。更重要的是,由于知识劳动较之其他生产要素具有不可转移性,所以,知识劳动的报酬必然大大高于其他生产要素的报酬。

五、关于剩余价值的归属(或剥削)问题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与其劳动价值论一样也包括生产理论与分配理论两大部分。生产理论所要说明的是剩余价值的来源问题,在本文的第三部分我们已经论述,人类劳动是剩余价值的唯一来源。

从表面上看,似乎剩余劳动及其所形成的剩余价值本身在其停留于生产领域时其剥削关系并不显见,它似乎只体现了商品经济关系,这里所包含的意义是,剩余劳动是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剩余劳动所形成的剩余价值是由商品生产者创造的;剩余劳动价值是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再生产所需价值的差额;剩余价值只有通过交换行为才能实现。这样,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所体现的关系,既可以存在于资本 8

主义社会,也可以存在于资本主义前后各社会形态中,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只要是商品经济,剩余劳动及其所形成的价值就必然存在,因而它是商品经济范畴,而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的特有范畴。但事实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一旦资本家与工人的雇佣劳动关系确立,那么也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的确立,因此在生产领域必然体现剥削关系,但只是隐藏在劳动现象的背后。

当剩余价值进人分配领域后,剥削现象才真正由隐性转变成显性。如果剩余产品为全社会劳动者所占有,并最终用于全社会劳动者的文化、精神等发展所需,就不存在对剩余价值的剥削问题。但如果剩余产品、进而剩余价值为一部分掌握生产资料的人凭其生产资料所有权而无偿占有,就本质上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此,剥削指的就是一部分人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或剩余价值,或称之为“非劳动占有”。

六、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问题

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阶段),剥削和剥削收人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关系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关系,而且还存在着国内外私人资本的投入和生产等现象。恩格斯在回答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能不能一下就把私有制废除这一问题时,鲜明地说道:“不,不能,正像不能一下子就把现有的生产力扩大到为实行财产公有所必要的程度一样。因此,很可能就要来临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逐步改造现今社会,只有创造了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之后,才能废 9

除私有制。”这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剥削的必然性。

在我国当前社会,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者,经过生产劳动会给企业带来一部分非劳动收人。因此,私营经济是一种带有剥削性质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主与雇佣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但是,私营经济中的剥削仍然具有一定的社会积累的功能。无论积累采取怎样的社会形式,它在客观上都是促进社会化大生产形成和发展的源泉。私营企业主积累的资产,从所有权上看虽然仍属于私人占有,但他们积累的资产只要还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不停地运行,就是社会的资产。

正如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形式日益多样化,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外国资本对国内劳动者的剥削和国内私人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外,以其他方式出现的剥削在我国当前社会还继续存在。这种对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剥削是通过诸如对资源的垄断性经营(尤其是行政性垄断经营)、对特权的滥用、权钱交易、贪污和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逃税、享受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公款消费、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克扣职工工资攫为己有等非法途径获得的。它是剥削行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特殊表现,是表现方式多样化的体现。这种剥削不仅不合理、不合法,而且必须加以坚决制止。如任其肆虐,很可能出现像马克思时代的那种残酷剥削和阶级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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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沈开艳.马恩文集十卷本研究[M],上海市经济学会年刊,2010.

[2]刘冠军、邢润川.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读[M],山东社会科学,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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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剩余价值理论的理解


概括: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主要内容:劳动力成为商品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就是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是生产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体现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可变资本是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增加剩余价值生产的方法都是通过提高剩余价值率实现的;基本方法是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的重要标志.

关于剩余价值理论的现实价值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工人在不为资本家劳动、“独立地为自己劳动”的情况下,“其他条件”怎么会“相同”呢?

本文将讨论马克思《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中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并且证明使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概念来证明资本利润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是没有说服力的。

课题的意义

卡尔·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在中国仍然占据着经济理论的中心地位,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引进市场经济后,出现了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的情况。例如,在市场经济中是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而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劳动价值决定商品价格;发展经济需要大量引进利用外资,但是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利润来自剥削。尽管如此,很多中国经济学界的重要人士,仍然顽固地坚持原有观点(1,2)。经过多年的政治宣传和理论教育,“资本家靠剥削发财”已经在中国劳动阶层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工人理论家激烈批判私有化改革理论的基本依据(3)。中国高等院校的经济学教科书仍然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为主线,仅仅略微增加了一些有关市场经济的内容。虽然有人发出了“改写政治经济学”的呼吁(4,5),但是至今未见行动迹象。对于在大学中讲授西方经济理论,有人提出仅仅“述而不批”或者“批而不透”是不行的,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深入的评析”(6)。中国基本经济理论的滞后状态,可能成为阻碍中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障碍,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时,甚至可能成为走回头路的推动力之一。

中国的经济学家现在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严重脱离实际,既不能解释各种经济现象,又不能指导制定经济政策;另一方面,由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独特地位,无法把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放在一个客观的位置上,批判其中违背客观实际的部分,利用其科学成分。

由于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基础,中国很多经济学家正试图通过修正劳动价值论,走出这一两难境地。例如,有人提出不仅活劳动(人的劳动),而且物化劳动(机器等)也能够创造价值,试图在不违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为资本利润的来源找到一种正当解释(7)。虽然他们小心地遵循着马克思的思想方法,但是仍然受到了激烈的反驳(8,9)。

笔者认为,尽管面对经济现实,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捉襟见肘,但是仍然占据着中国经济理论的主导位置,除了政治因素,还有三个重要原因:

(一)劳动价值论无法在实践中进行验证。

根据劳动价值论,商品价格取决于其劳动价值。但是,马克思又说,同样时间不同种类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而且商品价格可以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因此,在仅有的两个可以实际测量的参数——商品价格和劳动时间——之间,存在两个不确定的环节,即:

劳动时间和劳动价值之间的关系

商品价格和商品价值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劳动价值论的定量分析根本无法进行,最多只能责问一声:有些商品的价格,偏离其劳动价值的幅度是否太大了?(10)无法使用实际数据验证理论,正是中国经济学家围绕劳动价值论多年激烈争论却不能得到一致结论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关于劳动价值论的争论是毫无意义的。

(二)反对马克思的人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资本利润的来源。

马克思的理论在解释利润来源时,直观易懂:人类肌肉和大脑的劳动创造了价值,没有生命的货币、机器和土地不会创造价值,因此利润只能来自对劳动者的剥削。反对马克思的人只是坚持资本和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应该和劳动一样获得报酬。这种解释与其说是理论,还不如说是对现象的写照,因此缺少说服力。

(三)反对马克思的人,有一种错觉,即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也只是其基础——劳动价值论——存在问题。

马克思及其追随者们,特别喜欢引用一百多年前一个反对者的话:“驳倒价值理论是反对马克思的人的唯一任务,因为如果同意这个定理,那就必然要承认马克思以铁的逻辑所做出的差不多全部结论。”(11)这段话是这种错觉的起因还是加强了这种错觉,已经无从考证。但是可以肯定,正是这种错觉使得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几乎全部集中在劳动价值论上。

然而,仔细研读《资本论》,可以发现,至少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中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本文将主要讨论马克思在定义工人必要劳动时间时的一个错误。

一个无法成立的“如果”

我们知道,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12)。

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基本一样的,例如,生产一千斤谷物所需要的总的劳动时间是差不多的(和地主雇佣的其他农民合作、使用较好的农具,会提高一些劳动效率),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但是,在工业生产中,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与其他工人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独自使用简单的工具从事生产相比,劳动的效率要高得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模型是:一个工人每天在工厂劳动12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12个物化劳动小时(马克思用来衡量价值量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价值单位”。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一个“物化劳动小时”,即一个价值单位)。然而他一天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6个价值单位。资本家把新创价值的一半(6个价值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另外6个单位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他的利润。在这个模型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均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马克思用来衡量剥削程度的指数)是

6/6 =100%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既然工人在生产劳动力日价值(如3先令)的工作日部分内(即6小时内——引者注),只是生产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是说,只是用新创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

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13)

这段话有几层意思:

(1)如果工人每天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

(2)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6个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3)这6个小时的劳动只是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以称为“必要劳动”,这6个小时就是“必要劳动时间”。

(4)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必要的,因为不论他是为资本家劳动还是为他自己劳动,他都必须进行这部分劳动。

在马克思看来,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作为附带因素被无偿吸收到资本当中的,指的实际上就是技术进步,它构成了相对剩余价值的来源。这就是说,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与创造性劳动有着内在的联系。但是,在劳工利益和知识产权日益得到保护的现代知识经济的条件下,不仅创造性劳动成为创造剩余的主要来源,而且它也难以被无偿占有。同时,当创造性劳动创造成果成为共享的知识后,就成为“一般社会财富的积累”。此外,这种“剩余”,也不再是传统的“剩余价值”,而不过是将价值作为计量方法来衡量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价值”;积累也主要是使用价值的积累,本质上则是知识(一般社会财富)的积累。这就是新的剩余价值论和积累规律。

关键词:剩余价值 创造性劳动 剩余 计量价值

笔者多次学习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劳动价值论部分,后来发现,马克思所讲的劳动创造价值中的劳动实际上指的是重复劳动,因为,只有重复劳动才存在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同时,在马克思看来,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往往是被无偿地吸收到资本当中的,所以,虽然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与创造性劳动有着内在的联系,但他并没有直接将创造性劳动放入他的劳动价值论的考察中。而在现代知识经济形态中,创造性劳动日益重要,当我们转向重点考虑创造性劳动并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的命题时,就会发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存在着一些不协调的地方,但经过适当的处理,我们能够拓展剩余价值论,使之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一、剩余价值中的矛盾:剩余价值是总体的存在还是个别的存在

1、根据价值规律,从整个部门或社会来看,不存在剩余价值。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量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以使用价值为前提,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并且,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与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由此出发,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恰好就处于“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因而,社会总产品的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和)!也就是说,就个别企业来说,可能由于其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它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或价格出售,所以,它能获得剩余价值。但对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没有剩余价值!从直观上来看,这是因为还有一部分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亏损的。从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盈余的总和恰好等于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企业的亏损的总和,两方面相抵,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之和等于

零!

2、从部门结构来分析,又必须用到剩余价值。马克思在分析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条件时,如对于生产生活资料和生产生产资料的两大部类来说,简单再生产的条件是Ⅰ(V m)=ⅡC,却忽视了或抛开了“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这个限制,将一个部门或社会的各个企业的C、V、M分别加总。在利润理论中,如阐述利润平均化时,也是这样加总的:个别资本的利润首先在一个部门内部平均化,然后在整个社会资本的总和中平均化为一般P′,即平均P′,就有总利润率,即∑m:∑

(C V)或=∑m/∑(C V)或=社会剩余价值/社会总资本。

这就使得部门结构分析与整体分析在剩余价值上产生了一个内在的矛盾。

3、企业微观层进到部门宏观层对剩余价值分析。我们都很熟悉,马克思在企业这个微观层次上分析剩余价值的来源时采用的是另一套概念,这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必要劳动时间、必要劳动等等。他认为,劳动者在劳动的一段时间内,只是再生产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这个叫必要劳动时间,这段时间耗费的劳动叫必要劳动。而超出必要劳动时间所创造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它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有两种方法或情形,一是工作日的延长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称之为绝对剩余价值。另一种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方法,按照生产力水平与单位商品成反比的规定性,一个企业,只要提高劳动生产率,使其超过社会平均水平,就会使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这样,他还会获得一个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即超额剩余价值。显然,这个超额剩余价值来源于创造性劳动,正是创造性劳动提高了个别企业生产的技术水平,而创造性劳动成果是被无偿吸收到资本当中的。但是,在同一生产部门内部,一个企业这样做,其他企业也会这样做。因此,会使得劳动生产力普遍提高,超额剩余价值消失。其实,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同样如此,并且当大家都延长工作日时,绝对剩余价值也会消失。

这表明,个别企业可能存在剩余价值,但整个部门、整个社会可能并不存在剩余价值,特别是从长期来看更是如此。

4、“总体分析”所隐含的前提是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采用的静态均衡的分析方法。第1节的整体分析中,其隐含的种种条件是,一个部门有许多企业,它们生产同类产品,在市场上展开充分的竞争,市场供求相等,生产的所有产品正好全部能卖出去,价格也刚好达到均衡价格,实际上它等于价值。所以,存在一个“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的条件,存在一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总价值。这就包括,有的企业可能刚好属于这样的“正常平均”条件,因而刚好按其个别价值等于社会价值,并按这个价格出售商品,不亏也不赚。显然,“正常平均”条件之下的企业会亏损,而“正常平均”之上的企业能有盈利,但两方面刚好相抵。这样,整个部门或社会是平衡的。当“正常平均”移动到另一个水平上以后,虽说技术水平提高了,或者工作日延长,或者工作日缩短了,情况同样如此,整个社会不会有剩余价值。

在这里,劳动力市场是否也处于均衡状态呢?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均衡的,那么劳动力的均衡价格就等于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实际上会根据其劳动力预期创造的价值来出售)。这意味着只有劳动生产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才能在这种劳动力价值水平上盈利。相反,如果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第一种情况是供过于求,劳动力的价格将低于其所预期创造的价值的水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整个部门或社会才存在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分别,也即存在剥削。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一些“正常平均”水平之下的企业也能盈利,但有些距离“正常平均”水平太远的企业仍然可能亏损,尽管它剥削了劳动力。第二情况是供不应求,自然不存在剥削,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价格过高,只会使那些生产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的企业盈利。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容易得了一个结论:对剩余的剥削是与市场结构相联系的。不过,我们又要提出一个新问题:在不存在对劳动力剥削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剩余呢?如果存在,它又是什么性质或者从何而来呢?我们先提出这个问题,留待后面作解答。

5、“微观宏观结合分析” 所隐含的前提是一种非均衡的市场结构,采用的是动态分析方法。在第3节中,竞争和技术进步是导致市场结构不平衡的原因,一个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最后,这种技术成为一个部门的常规技术,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一个“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工作日的变化或劳

动强度、劳动熟练程度的变化同样如此。当然,工作日一般是缩短的,“劳动强度”一般来说是趋于下降的,劳动熟练程度则是趋于提高的。这样,基于产品成本差异的市场竞争也使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中。同时,技术进步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也会使劳动力的供求产生不均衡。只有当一个部门或全社会都使用新技术之后,新技术成为常规技术的时候,才出现“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而“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也差别不大,于是,有可能形成一种均衡的市场结构,我们也可能依据价值定义的方法来衡量商品的价值。这时,各企业差别不大,整个部门或社会不存在剩余价值。如果个别企业又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而且它生产的商品产量没有达到打破市场形成的均衡的条件下,它就只对市场系统产生“微扰”作用,这个企业是可能获得剩余价值的。而实际上,在竞争的市场中,这种“微扰”作用总会放大,打破市场的均衡,因为该企业的成本低,能以更低的价格销售产品,迅速扩大市场份额,使同类产品出现供大于求,一些仍采用传统技术、成本高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就会卖不出去。只有当这种更先进的新技术又迅速扩散并最终被大多数企业所采用时,这种更先进的新技术又会决定一个新水平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并成为决定价值的基轴,而剩余价值也迅速消失。

在传统的经济中,技术进步慢,“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比较接近于现实,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加快,实际上,一种新技术还没有被推广到成为“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以前,另一种更新的技术往往就出现了,这决定了市场结构的不均衡成为常态,也可以说,市场永远处于不均衡状态中。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社会生产不存在以“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为基础的价值基轴,或者说,价值的标准模糊化和虚拟化了,具有更多的认识和预测的成份,所以,我提出“预期价值”。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它也是根据自己的生产条件和市场条件来认识和预测其“个别价值”,同样具有“预期价值”的性质。相应地,预期价值也可分为有“社会预期价值”和“个别预期价值”。

当个别预期价值低于社会预期价值时,企业将获得预期剩余价值。于是,我们说现代商品生产是预期剩余价值的生产,它主要是技术进步所推动的。

6、阶级剥削还是个别剥削。如果我们从微观上肯定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那么,从宏观上,从一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来说,就不是一般的利润率平均化,而是利润的零化。其社会意义上的结论就是,工人可能仅受个别资本家的剥削,而不受他所属的部门的资本家的剥削,不受全体资本家的剥削。也说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存在个别工人和个别资本家对立,而不存在整个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当然,如前所述,这是假定是以充分竞争和“市场均衡”为前提的。严格来说,这个条件是不存在,但是,在现代国家的管理之下,包括反垄断、对劳工的保护和工会加强等因素,使得充分竞争和“市场均衡”(特别是劳动力的供求均衡)接近于现实,因此,现代社会的阶级剥削是弱化的。其实,这个结论从直观上来说也是好理解的:人们劳动的时间、强度和复杂程度都没有增加,但获得的物质生活水平却越来越高,怎么好简单地说受到剥削呢?这同样多的劳动生产出越来越多的产品的真正来源是创造性劳动所推动的知识或技术的积累。这意味着,即使有剥削,也主要是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下面将进一步来考虑这个问题。

二、资本积累:剩余价值的积累还是知识的积累

这个矛盾与剩余价值中的矛盾是相联系的。

1、关于价值积累与知识积累。如果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那么,社会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但是,在资本周转中对固定资本的分析时,又隐含着一种即使不考虑剩余价值的积累情况下的资本积累的可能性。因为,当固定资本的一部分一部分价值一次一次转入W′中去,随W′的流通转化为G′的一部分,随着这种独特的流通的进行,一笔笔货币要以折旧基金的形式贮存起来,一直到它的物质形态全部损耗需要更新的时候,才重新投入流通,购买(新的)劳动资料。在这里,固定资本磨损分为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有形磨损又称实物磨损;无形磨损又称精神磨损,包括:a.技术进步,机器的价值下降;b.技

术进步,相同的机器效率提高。这就是说,与无形磨损相对应,应该有一个无形的积累存在,这被称之为内涵意义上的扩大再生产,它是由技术进步引起的,是知识的积累。

2、真正的矛盾。当然,我们应该明确,我们说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扩大再生产就不可能存在,指的只是价值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而并非实物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不可能。而在实物形态上资本的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是可能的。此外,我们还应该搞清楚,个别企业价值形态上的扩大再生产也是可能的。所以,真正的矛盾是,整个部门或整个社会没有剩余价值,不存在扩大再生产是符合现实的吗?初看起来,似乎是不符合的,因为,随着人类的发展,经济世界的商品量和价值量似乎都是迅速增加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3、不变价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由这个命题实际上可得到一个推论:不同时代人类生产所创造的价值量的多少仅与人类所花的总的劳动时间有关,而与其他因素,如技术水平、劳动强度等无关。因为,不管是什么时代,不管各个时代的技术水平和劳动强度等如何不同,每个时代都会在自己当下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基础上来衡量自己那个时代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所以,只要社会总的劳动时间相同,那么这两个时代所创造的价值量就是相同的(尽管劳动生产率和商品量等不相同)。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国家对劳动者的日益严格的保护(限制童工,八小时工作制甚至更短,越来越多的节假日等),如果不考虑人口增长因素,那么,社会劳动的总量是不断减小的,因此,价值形态上的资本积累并非我们直观的那样是越来越大,很可能是不明显。举个简单的例子,石器时代的人们打造一件精制的石器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们生产一台现代机器所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可能没有什么差别,因此,两者所包含的价值量也就差别不大,但如果按所谓“不变价”来计算,则是天壤之别!也就是说,平时我们习惯讲的“资本积累或价值积累”实际上是不变价的扩大。从石器到现代机器所发生的积累本质上是知识的积累的结果!这个积累是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

对于知识的积累来说,再生产的条件就不一定表现在总价值的增加上,而主要是内涵意义的。如简单再生产,就不是表现为Ⅰ(V m)=ⅡC ,而是ⅠΔC=ⅡΔC。因为,由于技术进步,第一部类使用同样多的资源能生产更多的生产资料,其中,只需要价值量更少的ⅠC1就能满足本部门的需要,多出的ⅠΔC则用来与第二部类相交换。即有ⅠC=Ⅰ(C1 ΔC)。同样,第二部门也有ⅡC=Ⅱ(C2 ΔC)。实际上,两大部类用来交换的部分ΔC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折旧,另一部分是技术进步所增加的。当然,我们可能是以不变价格来计量的,因此,可以说存在“价格膨胀”。

4、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对于个别资本来说,可能存在剩余价值,它可能来源于剩余劳动,即传统的剥削,这实际上构成资本的原始积累(价值积累),是由于劳动时间延长、人口和劳动力增加等引起的;也可能来源于对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无偿占有,它同时还形成知识(表现为使用价值)的积累。对于现代社会经济来说,后一点更突出,但其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是因为,第一,劳动力数量趋于稳定甚至减少,劳动时间也在减少,而知识的进步越来越快,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日益突出。第二,创造性劳动成果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无偿占有的情况日益难以发生,即对创造性劳动的剥削是困难的。此外,当知识为社会所共享时,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积累也就成为一般社会财富的积累。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的是,创造性劳动所创造的“剩余”已不再是传统的“剩余价值”,而不过是将价值作为一种计量方法来衡量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结果,也即前面的提到的预期价值,这种预期价值也可以说是“计量价值”。在这里,价值由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成了一种价值计量方法。

对于整个社会资本来说,则可能不存在剩余价值的积累,而仅存在知识的积累。如前所述,当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计量价值”得以实现,或者虽未实现但已过期,知识也就为社会所共享,这种知识(包括相应的技术、设备)的再生产成为一种重复劳动,而知识本身则成为社会财富,这就是社会财富的积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即使有一大堆价值,但如果没有创造性劳动对这些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没有知识的积累,那么它们就会变成一堆废物,甚至是一文不值。

总之,我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中隐含“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因素,不过,由于在马克思那个时代,

创造性劳动不占主导地位,因此,马克思没有强调这个因素,相反,他注重的是重复劳动和价值的创造,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价值的积累,将剩余看作是价值的多余部分,他没有能够直接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的命题,对以知识为本质的使用价值的积累估计不足,并使得他的价值论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内在不协调。所以,我们明确提出“创造性劳动创造剩余”这个命题,这样一来,劳动价值论的内在矛盾就消除了,并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劳动价值论,使之能与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相适应。到此,我们也回答了第一部分第4节提出的问题。

论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及其发展依据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作为一种结合生产关系解释分配关系的学说,不仅对剥削问题作了科学分析,也为科学解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实际作用和应得利益奠定了理论基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它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个是一些人试图借助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否定剩余价值论的学术成就;另一个是一些人将剩余价值理论看成是不需要随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而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从而窒息了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路径。因此,针对上述挑战做出回应,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剩余价值理论所体现的学术价值

自马克思所创立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发表以来,至今仍然保持着它的影响力。我们看到,长期以来在国外经济学界,不管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存有多大的偏见,他们都不能忽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存在价值和影响力。因此,无论是20世纪40年代熊彼特(Schumpeter,J.A.)在撰写《经济分析史》时,还是20世纪70年代斯皮格尔(Spiegel,H.W.)在编写《经济思想的成长》时,他们都要专门对马克思经济理论做一番主观的评价。以至于在20世纪90年代斯蒂格利茨(Stiglitz,J.E.)在《经济学》一书中也不得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如同许多其他主要学派一样,它的观点和关于它的争论不断发展”。(斯蒂格利茨,1998,第187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剩余价值理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曾被恩格斯誉为是建立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根据之一(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3卷,第42-43页)。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存在和发展的学术价值。概括来讲,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在以下3个方面体现得非常明显。

(一)剩余价值术语的运用使古典政治经济学相形见绌

剩余价值这一概念,是马克思首创的。正如恩格斯所说:“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马克思,中译本,1975,第34页)在马克思之前,威廉·配第、理查·康替龙、弗朗斯瓦·魁奈、安·罗伯特·雅克·杜尔阁和亚当·斯密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虽然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问题研究出发,已经开始运用了利润和地租的概念,并且不同程度地知道了利润和地租都只不过是劳动者向自己雇主提供的无酬产品中的一部分。但是这些古典经济学家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被恩格斯称为是3个“从来没有”的缺陷:第一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超出工商业生活上流行的关于利润和地租的概念狭小范围的约束;第二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把产品的无酬部分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第三是古典经济学家从来没有对产品无酬部分的起源、性质、以及制约其随后的价值分配的规律有一个清楚的理解。(注:详看恩格斯在《资本论》英文版序言中对有关问题的评价。)而《资本论》从分析商品开始,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整个过程进行剖析,提出了劳动二重性、劳动力、资本、剩余价值、资本积累等基本范畴,深刻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创立了剩余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是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基础是否合理的学说,是研究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及其内在矛盾运动规律的学说。要理解剩余价值,就必须理解价值。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即抽象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尽管价值只能附着于商品之中,即使用价值之中;价值的载体是使用价值,但是不能把价值理解为是物,理解为是使用价值;价值的实质是通过商品体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

思经济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中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在商品交换表象的背后,隐藏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两种观点是与马克思经济学基本观点相违背的。其中之一是要素创造价值论,其关键是混淆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概念,实际上是要素创造财富(使用价值)论;其中之二是物化劳动创造价值论,其关键是混淆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总之,这些论点把劳动力等同于一般生产要素,把劳动力拟物化,而且把生产要素参与财富创造的过程等同于创造价值的过程,这样就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剥削和雇佣劳动的本质。

与上述理论不同,剩余价值理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除了偶然的巧合,物本身不会按照人的愿望自动给人类提供财富。从这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这就突出了劳动和劳动者的作用,提出了超过劳动者必要生活资料的价值是剩余价值的概念,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问题。显然,与剩余价值概念相联系的一个重要经济现象是剥削。马克思利用剥削这个词是指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剩余劳动的榨取。阶级社会的特点是,统治阶级控制着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使被统治阶级必须用部分劳动时间为统治阶级生产必需品。因此,阶级社会内的分工必须以榨取剩余劳动,即超过劳动阶级本身生产必需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为中心。事实上,正是被统治阶级在为统治阶级的再生产而劳动着,从而也就是为最终实现他们被统治的再生产条件而劳动着。所以,作为对剩余劳动榨取意义上的剥削,是阶级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就具有上述一般属性。它是一种阶级社会,其中资本家阶级的统治建立在对大量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控制基础之上。工人阶级的生产资料被完全剥夺,他们一无所有,不得不依靠为资本家阶级劳动而生活。但由于工人的剩余劳动采取了剩余价值的形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关系几乎完全被商品交换关系的表面现象所掩盖。乍看起来,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交易是完全公平的。前者出卖劳动力,后者付给一定的工资,双方同意后就成交了。但这一阶段完成后,我们所看到的就不是自由和公平,而是进入了“生产的秘密角落”,这里隐藏着人们现在已经熟悉的剩余价值理论揭示的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剩余价值理论创立的历史功绩在于,“不论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或是社会主义者都企图对这个问题作出有科学根据的答复,但都徒劳无功,直到最后才由马克思作出了解答。”(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3卷,第42页)

(二)“雇佣8个工人”数量假设揭示了资本的历史演变轨迹

为说明资本主义剥削剩余价值的存在条件,马克思假设过一个关于“雇佣8个工人”的例子,并用这个例子说明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要有一定的雇工规模才能进行。这个例子的具体内容是,假设有一个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并且满足于工人的生活,那么他每天只需要用8小时的劳动时间再生产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即可。但是后来他花了较少资本雇了两个工人,各让他们每人每天干活12小时,这样,雇工就一共干了12×2=24(小时),结果两个雇工各用8小时(共16个小时)的劳动时间养活自己,剩余的8小时的劳动产品使原来的那个雇主过着和雇工一样的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雇主进行生产的目的就只是维持生活,还不是增加财富。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剥削是以价值增殖为目的的,而且资本家的生活要比工人好,就需用全部时间用于剥削活动,所以为了进行典型的资本主义剥削,上面提到的那个雇主就必须付出更多的资本,来购置追加的生产资料和雇佣更多的工人,这样他的生活水平才可能比工人好一倍,并且把剩余价值的一半再转化为资本。于是,他就最少要有可以雇8个人的资本,即:12×8=96(小时),其中的8×8=64(小时)用于8个工人自己养活自己,这时已成为资本家的人得到96-64=32(小时)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其中的一半16小时的剩余劳动使资本家的生活比工人好一倍,其中的另一半16小时的剩余劳动用于投资,再转化为资本去追求更多的财富。

应该明确的是,马克思所用的这个假设,并不是随意的,(注:恩格斯1868年在《民主周报》上为《资本论》第1卷写的书评中曾经两次提醒人们,类似的假设并不是随意的,“在这里,主要之点,是资本家在有酬劳动以外,还榨取了无酬劳动”。(详见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2卷,第272页)而是依据历史事实所做出的。经过研究,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这个假设,是参照西欧行会制的历史事实提出的。据史料记载,西欧行会制对每个行会会员数和每个会员作坊的雇工人数都曾有严格的规定,会员作坊除行东外,

一般规定可以雇帮工1-2人,学徒2-3人,即可以雇3-5人,行东师父对所雇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剥削。这种制度产生于欧洲中世纪经济停滞的12-13世纪。对内,行会严防自由竞争,限制劳动力的扩充,禁止业主任意增加资本;为使会员有平等的营业机会,禁止私卖廉价商品争取顾客;并监督会员不得使用欺诈行为,以确保商品质量谋求全体利益。对外,行会要求绝对独占:为维持对外特权,限制外地人在本地经商,或其他非会员从事手工业,并设监守官监督会员非法交易。虽然行会制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和经营信誉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严重限制了个人之间的竞争和企业的扩张,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各国的行会都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于16-19世纪之间逐渐解体了。(宋则行和樊亢主编,1998;瞿宁武,1989)

由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用雇佣8个人的假设想说明的问题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发展到一定高度时,“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只有当他在生产上预付的最低限额大大超过了中世纪的最高限额时,才真正变为资本家”。其结果,马克思证明了象在自然科学上一样的量变转化为质变规律的正确性。在此,值得指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忽视了马克思在对货币转化为资本的数量假设后所做出的其他的重要观点。例如,他曾明确地告诉人们,“单个的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要蛹化为资本家而必须握有的最低限度价值额,在资本主义生产的不同发展阶段上是不同的,而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内,也由于它们的特殊的生产条件而各不相同。”(详见马克思,中译本,1975,第9章)再例如,马克思还发现,在资本主义生产初期,由于某些生产部门所需的最低资本额很难在单个人手中找到,所以出现了两种现象:一个是国家对私人的补助,另一个是在工商业部门出现了现代股份公司的先驱,即享有合法垄断权的公司。无疑,马克思的这些观点和其研究的结果在经济科学领域都清楚地显示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发展脉络,特别是揭示出了在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扮演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对于当今的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工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剩余价值理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因此可以说,这种理论的本质是尊重人的劳动和人的劳动产品,它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崇高理念。但是,由于西方经济学界中的相当一部分人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抱有偏见,所以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配理论中,重“物”轻“人”也就显得理所当然,其中他们所宣扬的三要素论是十分典型的。按照这种理论架构,企业使用资本、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制造产品,并按计算出来的对总产品所增加的贡献(即边际产品)向每一要素付酬。如果一切进行正常,所付出的酬金总数则刚好等于企业实际获得的净收入。在这种过程中,资本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这些收益都是它们提供的服务报酬,各种生产要素谁也不会剥削谁。

这种理论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将物的贡献和人的贡献等同起来,没有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可是,从剩余价值论的角度却可以看到,就劳动者来说,他的收入可以被看作是他的劳动力的价格和工作时间的函数,他所得的收入可以说是来自他所付出劳动的贡献。但对于资本和土地所有者来说,他们之所以在分配中能够得到相当数量的收入,并不是由于他们在生产中付出了劳动(如果将他们的经营等劳动收入归入工资的话),而是由于他们握有资本、土地等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因此,谈论三要素在分配中的收入是否合理时,仅研究这些物对财富的贡献是不够的,还要研究人们对这些物的占有和利用是否合理。而在这方面,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恰恰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研究。事实上,由于人们在出生前无法选择家庭,个人天赋存在差异,市场外部性的存在以及社会、文化因素对市场有多方面的影响,即使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人们对物的占有和利用也会存在很多不合理。如果有这种不合理存在,又怎么能把物的贡献和人的贡献等同起来,说按物的贡献得到的收入是合理的呢?

如果按照西方主流经济学家描述的那样,不考虑他们各自的实际劳动贡献,完全按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分配产出的成果,是不可能使对生产力发展贡献最大的“人”得到最多的激励,必然使社会出现过多的食利者阶层,进而妨碍生产力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实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推行了利润分享机制、劳资集体谈判机制、保护劳工立法机制、累进式的所得税机制、遗产税和土地税机制、社会福利和补贴机制、政府干预机制等,这些都表明西方发达国家虽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都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例如,早在20世纪70年代,舒尔茨通过研究美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就发现了两个现象:第一个现象是美国农场主们的社会和政治影响力已经变得微乎其微,根本原因是在美国的国民收入中,地租收入份额从

1900-19xx年的9%大幅下降到19xx年的3%。也就是说,与土地原始所有权相对应的地租已在美国国民收入中占有极小的一部分。第二个现象是劳动收入所占份额在上升,资本所占份额在下降。19xx年时,在美国的国民收入中大约有3/4是雇员的报酬,剩下的1/4则归为所有者收入、租金收入、净利息以及公司利润等。据当时一项保守的估计,与人力相关的总收入在19xx年占到美国国民收入的4/5。(舒尔茨,中译本,2001,第83-84页)

事实证明,在实际经济运行的制度安排方面,不仅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而且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我国台湾省也没有完全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例如,在农作物的收成方面,如果把土地具有的自然力和农民的劳动力相比,在某种情况下,土地本身的自然质量要比农民的劳动力的质量对农作物收成的贡献可能更有制约力,但我国的台湾省在19xx年成功的“三七五减租”活动中,却将地租强制地减到主要作物产量的37.5%。这个做法显然并没有遵循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但历史却证明这种政策却促进了台湾省经济的发展。

这些都说明,在社会生产发展中,同物的作用相比,人的作用更具有决定性。同时也说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生产力发展的途径。从这种理论可以看出,为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纯市场交换机制导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需要有不同利益集团的平等协商和政府干预等其他机制作补充的。

二、剩余价值理论得以发展的现实依据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主要是以19世纪的英国为研究对象的,它通过对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研究,为劳动者的贡献和应得利益定位,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但是,正因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研究人与人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社会科学,所以它必然要随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在当代,人与人的生产和分配关系变化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就是由于劳动者力量的加强、纯食利者地位的下降,相当多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在劳资之间的分配关系方面逐步出现了利益分享的局面。有关研究表明,其中4种制度安排的出现令人关注(何传启,2001),已成为当前分析生产和分配关系时不能不重视的现象。

(一)企业利润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利润分享制是指企业所有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利润的一种企业收入分配模式。实行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企业,定期按一定比例将企业利润分配给企业职工。这种收入分配模式的特点是,企业根据盈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享、利润分享的比例和分配方法,有利润时就进行利润分享,没有利润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享。

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企业利润分享制在某些发达国家得到快速发展。在法国,19xx年时参加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人数为475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2.5%,(Lesley Baddon,1989,p25.)但到19xx年时参加企业利润分享制的人数则达到了1400万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而且据统计,从19xx年到19xx年间,在《财富》杂志评选的1000家企业中,采用利润分享制和其他以业绩为基础的激励性工资方案的企业,从26%上升到50%以上(胡国成、韦伟、王荣军,2002,第33页)。

企业利润分享的制度安排给现代资本主义带来的变化是深刻的。在早期资本主义的纯工资体制下,工人不可能参加企业利润的分享,工人与企业的利益处于分离的、甚至是对立的状态,劳资冲突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这种经常性的冲突导致过两种后果:第一,在资方占上风的情况下,会导致工资被压低到维持工人必要生活资料价值的水平。从企业角度看,工人无法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企业不愿意对工人进行教育培训,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因缺乏人力资本投资而长期停滞不前。从社会角度看,由于工人的收入和消费需求被压到极低水平,投资和消费需求都主要来自富人,而富人的投资倾向和消费倾向都比较低,于是经济因缺乏有效需求而停滞不前。第二,在劳方占上风的情况下,会导致利润被压到过低水平。从企业看,企业会因缺乏投资特别是研发投资而缺乏竞争力,规模很难扩大,技术水平很难提高。从社会看,因很多人不干活也能拿到很多收入,投资和干活也多得不了多少利益,极易患上战后的所谓“英国病”、“瑞典病”那样的高福利病,经济也因人们不愿投资、不愿工作而停滞。企业利润分享制的出现有可能使职工和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形成追求共同利益的动机,从而缓解上述两个方面的弊病,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二)企业价值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价值是指企业股票的市场价值总值。企业价值分享制的特点是:公司将本公司股票授予职工,职工和公司其他股东一起分享公司市场价值增加(股票价格上涨)带来的收入和股息,同时也承担股票价格下降的风险;持股职工关注的重点是股票增值的收入,而不是公司所有权。价值分享制兼有利润分享和所有权分享的一些特点。相对于利润分享制,参加企业价值分享的职工要承担股票价格风险,参加此类分享的企业则可以减少现金支付,职工和企业利益结合得更加紧密。相对于所有权分享制,参加企业价值分享的职工较少考虑公司所有权,一般不承担公司亏损或债务,而参加此类分享的企业则可以减少管理成本。企业价值分享制尤其适用于已经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和计划上市的公司。据美国分享数据公司对电子工业企业的调查发现,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19xx年授予全部职工股票期权的企业只占30%,而19xx年则达到54%。(注:NCEO,an overview of ESOPs,stock options and employeeownership,

http:\\\)在大型上市公司中,价值分享制的扩散也在加快。例如19xx年《财富》杂志评选的1000家大公司中,只有13%的公司授予公司60%以上的职工以股票期权,但19xx年时1100家上市公司中有53%的公司授予全部职工以股票期权(Lesley Baddon,1989,pp.31-32)。

从以上的数据中,有两个变化值得我们注意:一个是实施企业价值分享制度安排的企业数量增长很快,另一个是由偏好实施部分职工持有股票期权转变为偏好全部职工持有股票期权。应该说,在企业价值分享制度安排的框架内,虽然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本质,但在激励劳动者方面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因为,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只有工资一种收入,离开资本家就意味着失去全部收入。现在,工人在分享到企业的价值收入以后,不仅收入来源比过去有所增加,而且这部分收入的多寡取决于公司的业绩和股票市场的机遇,所以,通过价值分享这种制度安排,工人在关心公司业绩和股票风险的过程中,就会大大降低劳资关系之间的摩擦程度,从而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稳定发展。

(三)企业所有权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所有权分享制是指企业职工通过持有企业一定份额或全部的股份,同时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一般收入分配和以股东身份参加企业利润收入分配的一种企业收入分配模式。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的特点是,职工既是企业的员工,也在一定程度上或是呈现企业股东的角色,或是显露企业所有者的影子;持股职工和企业其他股东一起,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同分享经营收入;企业和法律对职工持有股份有许多规定,职工股份一般只能在企业职工内部进行买卖。根据美国国家职工所有权中心提供的数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个是职工持股计划(ESPO),另一个是401(K)退休计划。美国直接持有股票的人数占全国成年人口的比重,由19xx年的4.2%,上升到19xx年的31%;如果加上间接持股者(指用经纪人名义登记与持股),则19xx年时全美持股者占成年人口的比重是43%。(李达昌等,2000,第49-50页)在19xx年,美国约有11500个职工持股计划(Andrew Pendland,2001,p.4),而且这种分配方式还在迅速扩大。(胡国成、韦伟、王荣军2002,第34页。)随着工业化和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以及面临老龄化社会的压力,我们认为值得认真研究的是国人所不熟悉的美国401(K)退休计划的制度安排。美国401(K)退休计划制度安排的主要内容是,参加这个计划的企业,可以选择将现金或公司股票存入职工退休账户,如果职工和企业都选择存入现金,那么就与利润分享制相似。如果存入或匹配公司股票,那么就是企业所有权分享。美国劳动部公布的统计报告显示,19xx年全国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中实行401(K)计划的企业就有54500个,比19xx年的28623个增长了92.5%,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总数的71.5%。(注:PSCA.,401(K)plan sponsorship growth 1994-1998,http:\ \ \)另据19xx年美国利润分享理事会对660个公司的调查发现,大约52%的实行401(K) 计划的公司匹配公司股权,实行企业所有权分享。(注:PSCA.,42[nd] annual survey of profitsharing and 401(K)plans.1998.http:\ \ \)实行401(K)计划的上市公司中,大约60%的公司匹配公司股权,实行企业所有权分享。(注:NCEO.,an overview of ESOPs,stock option andemployee ownership,

http:\ \ \)

应该承认,在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的安排内,每个职工所能掌握的只可能是很少一点股票,似乎对每一

个职工来说都无法试图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这种制度安排在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因为,在当代发达国家分配制度的安排中,存在着真正起作用的工人组织和劳资之间的集体谈判,在这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实施所有权分享制的企业给一个职工的股票虽然可能很少,但把它们加到一起却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数量,有了这部分所有权,工人集体谈判的力量显然可以增强。而且,如果其他一切不变,对于工人的社会地位来说,有一部分企业所有权总和没有不一样,有一部分财产总和没有不一样。所以,企业所有权分享应视为当代发达国家改善劳资关系的一个积极变化。

(四)企业管理权分享制度安排的发展

企业管理权分享制是指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企业管理模式,又名职工参与制。由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必然就会对企业的收入分配产生影响,同时可以改善劳资关系。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投资者(股东)拥有企业所有权。所有权包括资产权、管理权等。如果职工不是企业股东,就没有企业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所以没有管理权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实际上就是企业所有者与职工分享管理权。管理权分享制与所谓的“经理革命”是不同的。经理革命是指在股份公司里,在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背景下,没有企业所有权的职业经理成为企业管理权的实际控制者。但是,应该明确的是,职业经理的管理权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即来自所有者的授权,而不是职业经理与企业所有者分享管理权。职业经理尽管可以考虑自己的利益,但必须先满足股东的利益,否则就可能被公司董事会解雇。而且,职业经理一般并不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管理权分享制则是,职工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参与企业管理,代表全体职工利益。职工的“管理权”来自法规、习惯或惯例的力量,而不是来自企业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授权。

在国际上,德国是实行企业管理权分享制的典型。目前,德国有职工2200多万人,其中共有1860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占职工总数的85%。(李维安和武立东编著,2002,第431页)尽管近年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安排在德国遇到了失业增加的冲击,具体的参与方式也引起了一些争议,但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总体制和总原则,却并未受到挑战。(Michael Gold and Manfred Weiss,eds,1999,pp.84-85)这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从德国实行企业管理权分享制的方式来看,职工参与管理主要发生在两个层面。其一,选派职工代表进入公司领导机构,如监事会和理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董事会,理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二,选举职工委员会,通过职工委员会参与管理。从德国实行企业管理权分享制的规则来看,职工参与管理的权利是逐步得到了法律保障。例如,德国先是制订了《煤钢行业参与决定法》,接着颁布了《企业组织法》,然后又颁布了《参与决定法》。也就是说,大约经过了30年的时间,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才在各行各业逐步得到了推广和认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人数越多,职工的权利就越受到法律的关注。例如,根据德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在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企业职工委员会”;职工在5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1/3必须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工在2000人以上的公司,监事会由劳资双方的代表组成,比例为各占50%。职工代表的参与决定权包括:监督关于职工利益的法律和劳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在工资和福利问题上享有与资方对等的参与决定权,享有企业经营知情权和咨询权。因此,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安排被视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永杰主编,1997,第167-168页)

总之,企业管理权分享制的存在表明,马克思笔下的资本所有者独揽企业一切权力的局面,在当代许多发达国家中已经发生了不少的变化,传统式的资本雇佣劳动方式所造成的两极激烈对立的格局,在很多企业已让位于由职业企业家为中介的多元主体的多层合约关系,以及劳资之间的集体协商关系。在这种关系的演变下,剩余价值到底是如何分配的,显然需要我们进行新的研究。同时,我们也可以预感到,所有上述这些新情况、新变化,不仅为剩余价值理论的新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说明劳动的作用、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以及分享劳动剩余的合理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简短的结论

马克思所创立的剩余价值理论虽然已经有了将近140年的历史,但它的理论影响力至今仍不减当年,其基本原因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马克思的第二个重要发现,就是彻底弄清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揭露了在现代社会内,在现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怎样进行的。”(恩格斯,中译本,1972,第3卷,第42页)显然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要存在着雇佣劳动制度,只

要存在着剥削现象,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就会发挥威力。因此我们对于联合国在20xx年所发出的“体面工作”,远离剥削“的宗旨就不会感到惊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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