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重考

时间:2024.4.29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xx年上半年大作业

考试科目:《税收筹划》

大作业题目(内容):(一共5个题,每题20分,共100分)

一、甲手表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0000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 目征收范围注释》的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该厂财务主管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请说明该方案是否可行。若可行还有多大的降价空间?

答:某手表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万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应纳增值税10000×17%=1700(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应纳消费税10000×20%=2000(元),共计纳税3700元。税后收益为:11700-3700=8000(元)。 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万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应纳增值税9900×17%=1683(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较,销售价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获利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于此方案可以避开消费税。 同样,维持原有利润水平的情况下还有1900元的降价空间。

一般而言,产品销售价格越高,企业获利越多。但若考虑税收因素,则未必完全如此。有的时候,主动降低销售价格,反而可能获得更高的税收收益。

二、某商场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70元,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5@p,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1)商品8折销售;

(2)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

(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现金20元;

(4)购物满100元者可再选2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假定企业销售100元的商品,这四种方式哪一种最节税?

答: 1、 打折销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只收取售价80元,这项销售 行为,成本为60元,销售收入80元。 增值税=(80-60)/1.17*0.17=2.91元 企业所得税=17.09*0.25=4.27元 交税合计=2.91+4.27=7.18元

2、 实物赠送销售,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元赠送20元的商品,则销售成本为72 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的由企业赔缴,该企业销售价格100元的商品, 其纳税情况如下: 应赔缴个人所得税=20/(1-0.2)*0.2=5元 增值税额=(100+20-72)/1.17*0.17=6.97元 企业所得税=(100-60)/1.17*0.25=8.55元 交税合计=5+6.97+8.55=20.52元

3、 返还现金销售,纳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额=(100-60)/1.17*0.17=5.81元, 应赔缴个人所得税=20/(1-0.2)*0.2=5元 企业所得税=(100-60)/1.17*0.25=8.55元, 交税合计=5.81+5+8.55=19.36元

4、 加量不加价销售,这种促销行为不会被视同销售,纳税情况如下: 增值税=(100-72) 1

/1.17*0.17=4.07元 企业所得税=(100-72)/1.17*0.25=5.98元 交税合计-4.07+5.98=10.05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式,第一种方法最节税。

三、崔华生生活在北方某市,是该市大名鼎鼎的文化人。他的文章贴近生活,写作风格生动活泼,最近被一家省级晚报聘为特约撰稿人。该晚报也因为他的文章不断出现,增加了发行量,所以对他的稿酬也特别高。他每隔三天给该报发一篇文章,大约3 000字左右,在“名家手稿”栏目中发表,稿酬每篇1 000元。一个月发稿10篇,月收入可达10 000元。三个月之后,该报社的负责人找他商量,想请他加盟,作为该报社的正式记者,或者请他作为该报的专栏作家,将他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系列连载发表。这个提议对崔生华的吸引力是很大的,但是他又听说正式记者与自由撰稿人在税收的待遇上不同,作品的发表方式不同,税收负担也不一样。然而具体地讲究竟应该怎样操作更合算?(提示:显然,崔华生取得稿酬所得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告诉他,稿酬收入的纳税事宜一般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的三个项目,这三个项目还可以相互转化,即稿酬所得、工资和薪金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由于三个项目的税率不同,应纳税额也有相当大的差别。)

分析点评:

(一)工资、薪金

如果崔华生作为该报的记者,则他与报社之间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而作为本单位的职员,国家税务总局的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第三款对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的征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1)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崔华生在单位取得的所得具有固定性,为了便于比较,我们假设他的工资加奖金的收入正好也是每月10 000元。这类个人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45%。所得越高,税率越高,税收负担就越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超过部分都要按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有些地区扣除额高于800元,如山东880元、北京1 200元、上海1 200元、广州1 260元、深圳1 600元。我们假设崔生华所在的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崔华生作为报社的记者,其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1 465元[即(10 000元-800元)×20%-375元]。

(二)稿酬所得

如果崔华生作为撰稿人,与报社之间没有签订雇佣合同,崔生华可以向该报社自由投稿,报社根据其文章质量、数量发放稿酬。则崔华生的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20%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对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征收过程中其计算方法又分两种情况:第一,分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稿酬收入,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二,合并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明确:(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版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崔华生平时自由投稿,则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应分次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80元[即(1 000元-800元)×20%×(1-30%)×10]。

如果崔华生将自己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连载,并且假设十篇(一个月的稿件)作为一个整体单元,应将十篇稿件的稿酬合并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崔生华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1 120元[即10 000元×(1-20%)×20%×(1-30%)]。

(三)劳务报酬

如果崔华生与报社签署写作合同,每月定期按报社的要求提供10篇每篇字数在3 000左右的稿件,报社以每月10 000元作为劳务报酬,则该活动有劳务服务的性质,其取得的劳务收入应该按劳务报酬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该月崔华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600元[即10 000元

×(1-20%)×20%]。

归纳以上的分析和计算,我们可以发现崔华生的10 000元收入如果作为工资,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465元;如果作为劳务报酬,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 600元;而作为稿酬,如果作为连载,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 120元;如果自由投稿,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80元。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崔华生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向报社投稿最划算!

四、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180万元,第二年亏损额为120万元,第三年亏损额为70万元,第四年亏损额为3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9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20万元、250万元、160万元、1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3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方案三: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

以上三个方案哪一个对集团更有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 1000*15%+300*25%=225万元 1000*15%+200*25%=200万元 1000*15%+100*25%=175万元 1000*15%=150万元 总纳税额为:225+200+175+150=750万元

方案二: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就具有总公司和H子公司两个独立经济体 1000*15%-200*15%+300*25%=195 1000*15%-150*15%+200*25%=177.5 1000*15%-100*15%+100*25%=160 1000*15%-50*15%=142.5 总纳税额:195+177.5+160+142.5=675万 方案三: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就具有总公司和H子公

司两个独立经济体1000*15%+300*25%-200*25%=175 1000*15%+200*25%-150*25%=162.5 1000*15%+100*25%-100*25%=150 1000*15%=150 总纳税额:175+162.5+150+150=637.5万

五、谈谈你学习《税收筹划》课程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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