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改)

时间:2024.5.13

哈尔滨地铁试验检测(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地铁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规范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明确检测项目及频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地铁工程建设阶段,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等任务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包含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施工工艺参数检测以及工程实体检测和使用功能检测等。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地铁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定期对地铁工程各参建单位进行检查。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及时办理本标段的试验检测监督备案手续,接受政府监督。监理单位应对见证编号统一管理。

第六条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负责所管辖标段内试验检测活动进行过程监督管理,对涉所有检测项目实行100%见证,并对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进行不少于10%抽检频率平行检测。

(供应商备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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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施工、监理单位试验人员管理

第七条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标段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建设部颁发的试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试验工程师。

取样员、见证员应取得地方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取样员工作卡或见证员工作卡。

试验人员变更时,应向建设单位申请,并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三章 试验检测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 地铁工程试验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是指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由建设单位统一招标确定(委托),与其签订试验检测委托合同,承担地铁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配备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地铁工程检测业务,配合建设单位试验检测管理工作。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现场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在接到见证取样委托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地铁工程项目试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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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每月月末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

检测单位除应当建立正常检测项目台账外,还应当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发现的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检测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三章 建筑材料进场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同时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内容应包括单位工程应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取样的原则与方式;应做试验、检测总数及见证试验、检测次数。(DB23P25页)

第十六条 原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后,方可组织材料进场。

第十七条 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不得在现场外制取。

现场取样的试件或试样的标识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后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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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不能在施工现场制取试样或不适于送检的构配件,可由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协商在供货方提供的检测场所进行检测。

第十九条 对本地无法检测的材料,可由施工单位提出,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备案同意后,可委托外地检测单位。

第二十条 材料性能复试检测项目和主要检测参数,应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确定。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试检测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取样除满足设计图纸外,还应满足《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附录A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将检测不合格材料的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同时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进行二次复试。并对重要原材料进行平行检测。二次复试不合格或平行检测不合格的,监督施工单位将原材料退场。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见证取样台账》,见证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每月月末报建设单位备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计量前,监理单位应对本月计量的工程使用材料的检测情况进行核查,检测合格的方可计量。

第二十四条 钢筋进场验收管理。

(一)钢筋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等质量证明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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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现场钢筋的外观、型号、规格、尺寸、数量等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还应在材质单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初验时监理单位应核查材质单的盖章情况以及炉批号与铭牌的炉批号的相符情况。材质单应盖有供应商单位公章、材质单专用章及原件存放处专用章等。

(三)施工单位应按钢筋进场的数量收集钢筋铭牌,作为《物资进场台账》附件备查。

(四)取样员负责按《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对进场钢筋进行平行抽检。

(六)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七)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进场验收管理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向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提供技术要求,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按技术要求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混凝土配比试验,取得《混凝土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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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后,报施工单位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执行。

若需冬季施工的,冬季混凝土配合比应按前款程序进行重新报审后调整。

(二)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提前联系混凝土供应商,告知混凝土浇筑部位、浇筑时间、混凝土配合比及浇筑方量。

(三)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对混凝土原材料进场定期抽检。 (四)开盘前,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共同到商品混凝土厂标准试块的留臵情况进行抽查。

(五)混凝土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配合比通知单和商品混凝土供货单进行核查。 (五)每车商品混凝土到场后,施工单位应监理旁站下做坍落度试验,形成《混凝土坍落度记录》。并按规范标准留臵相应数量的标养试块及同条件试块后,方可浇筑。 (六)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留臵平行检测试块。

(七)施工单位应按混凝土浇筑方量收集商品混凝土供货单,作为《混凝土浇筑台账》附件备查。

(八)28天后,混凝土供应商应通知施工、监理单位对混凝土试件进行见证试验,并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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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防水材料进场验收管理

(一)防水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现场防水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数量等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初验时监理单位应核查出厂合格证及出产检验报告的编号与防水材料上粘贴合格证的编号相符情况。

(三)取样员负责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五)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对进场防水材料进行平行抽检。

(六)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七)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第二十七条 砂、石料进场验收管理 (一)砂、石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砂、石料的含泥量进行初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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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取样员负责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对进场砂、石料进行平行抽检。

(四)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五)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第二十八条 水泥进场验收管理

(一)水泥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3天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以及进场水泥的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取样员负责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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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对进场水泥进行平行抽检。

(四)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五)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六)28天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供应商索要3天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备查。

第三十条 外加剂进场验收管理 (一)外加剂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行初验后,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双方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上加盖标注章,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场。

(二)取样员负责按《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99等规定的取样依据进行取样,并填写试验委托单。见证员应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过程进行见证。 (三)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对进场外加剂进行平行抽检。

(四)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后,应及时签字确认,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五)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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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DB23P24页)

第五章 施工质量过程检测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混凝土工程过程检测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温度和湿度自动控制的混凝土标养室,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混凝土施工前,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进行选定,并由施工单位编制《同条件试块留臵计划》,报项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到单位见证下,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混凝土,按规定在施工现在制作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件。监理单位应单独制作平行检测试件。

(三)混凝土试模尺寸

1、抗压试件试模尺寸为:150×150×150mm 。

2、抗渗试件试模尺寸为:φ175×185×150mm。

3、喷射混凝土试模尺寸为:450×350×120mm。

(四)混凝土试件初凝前,应用钢钉刻上工程部位、设计强度、养护条件、制作日期、取样人姓名、见证人姓名等内容的试件标识。

(五)检测单位应对委托单内容和试件标识内容进行核对,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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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梁、板、柱等重要构件拆模前,应提前检测同条件养护试件抗压强度是否达到设计拆模值,当达到设计拆模值后,填写《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并附同条件混凝土强度报告,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拆模。(DB23P155页)

第三十五条 钢筋施工过程检测管理

(一)钢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及时提请监理单位进行工艺试验见证取样。 (二)监理单位应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和平行检测计划》》及时进行抽样检测。

(三)机械连接应按《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7规定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测。

(四)钢筋焊接试件应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规定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测。

(五)植筋(锚栓)应按《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规定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测。

第三十六条 防水施工过程检测管理

(一)涂料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应采用针穿刺法检查成膜厚度。

(二)顶板防水层施工完毕后,土方回填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

(三)为保证卷材搭接的焊接质量,其焊缝焊接后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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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充气试验。

(四)盾构钢筋混凝土管片应进行检漏测试。

(五)地下连续墙接缝止水帷幕桩应进行取芯试验。 第三十七条 围护结构检测管理

(一)围护结构施工前,导管必须做泌水试验,并行记录。

(二)泥浆应在钻孔(开挖)前、成孔(成槽)后以及混凝土灌注前应对泥浆比重进行检测,并行记录。

(三)基坑开挖前,应采用低应变动测法对钻孔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四)地下连续成槽后应采用超声波进行槽壁垂直度检测。

(五)基坑开挖前,应采用超声波透射法对地下连续墙墙体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八条 钢围檩焊缝质量应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规定的内容及频率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 锚杆、锚索应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规定的检测项目及内容进行检测。

第四十条 综合接地原则上每个流水段安装完毕后都应进行检测,在最后一流水段安装完成后还应进行综合联测。

第四十一条 盾构井及联络通道加固检测应当按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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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行完整性检测。

第六章 工程验收检测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车站主体结构验收检测管理

(一)施工单位自检验收时,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对车站主体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吊装口处预埋件和后锚固(植筋、锚栓)等项目进行自检检测,检测频率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等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对重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按照2%的检测频率进行现场抽查检测。

第四十三条 暗挖区间隧道验收检测管理

(一)暗挖区间隧道初支贯通后,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对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及厚度进行自检检测,检测频率详见《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的规定执行。

(二)施工单位自检验收时,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对暗挖区间二衬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进行检测。检测频率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99等相关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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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区间二衬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按照2%的检测频率进行现场抽查检测。

第七章 建设单位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四条 每月月末对各参建单位上报台账的符合情况进行核查。

(一)施工单位应按进场材料的种类上报《物资进场台账》和《见证取样台账》,其中《物资进场台账》应附有钢筋的铭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供货单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应按管辖标段上报《见证取样台账》和《平行检测台账》。

(三)检测单位应按管辖标段上报《试验检测台账》。 第四十五条 每月月初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材料的需求用量制定本月抽检计划,按该计划的频率和数量对材料进场和工艺试验进行随机抽检。

第四十六条 阶段性验收过程中组织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对重要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结构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项目按照2%的检测频率进行现场抽查检测。

第八章 试验检测流程

第四十七条 原材材料进场验收程序。

(一)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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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材料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后,方可组织材料进场。

(三)原材料进场后,施工、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现场防水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数量等进行初验。

(四)初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取样员在监理单位见证员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封样、送样。

(五)检测单位对试件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监理单位。

(六)监理单位接到试验检测报告签字确认后,转交给施工单位存档。

(七)施工单位接到检测报后,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并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审批后,材料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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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1、集团公司《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2、集团公司《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3、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方法

4、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试验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铁十七局集团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工程指挥部、第一项目部、第二项目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中铁十七局集团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工程指挥部设中心试验室,是中铁十七局集团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工程指挥部根据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工程的特点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并根据业主和监理的要求新组建的一个综合性试验室,它是集团公司工程检测中心的一个派出机构,隶属于集团公司检测中心。代表集团公司工程检测中心在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工程指挥部独立行使中心试验室的职权,它的一切行为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集团公司工程检测中心承担,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工程检测中心的章程开展工作,接受集团公司工程检测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评审。

第四条 中心试验室下设两个分试验室、两个分试验室派出六个试验组。

第五条 中心试验室设主任1名、技术负责人1名、质量负责人1名,共计人数11名。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2人、试验员7人,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当检验试验人员不足时应及时补充试验人员。

第六条 分试验室设主任1人,试验员7~9人。

第七条 试验组设试验员4~5人。

第八条 全体试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持证上岗,并根据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公司的要求全体参加培训、考试合格。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中心试验室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试验方法,并以此对检验试验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试验人员应熟悉本岗位的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2、在集团公司工程检测中心授权业务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试验报告。

3、对承担试验项目的数据和结论负责。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事,数据准确可靠,字迹清楚,并经试验室负责人复核签字。

4、指导所属试验机构工作,并负责解决试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各单位提供试验检测报告和结论,保证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5、做好各种配合比设计及有关原材料的鉴定和试验数据分析。

6、参与有关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客观公正的评价原材料和工程的可靠性。

7、参加安全、质量、环境三体系贯标工作,保证其在本部门的有效运行。

8、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并进行必要的试验与科研,努力为现场施工服务。

9、需委外试验的项目,对委托检验单位的资质、能力等进行调查,选择合格的检测单位。

10、编制年度仪器设备周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办理试验仪器设备的申请与购置,及时做好仪器的检验、维修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状态良好、数据可靠。

11、及时分析、总结试验资料,并做好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定期考核和评价所属试验单位和个人的工作业绩,提出奖惩建议。

12、积极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联系和沟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中心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组织中心试验室检测工作的全面实施,并对检测工作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负全面责任。

2、落实中心试验室组织机构和资源配备。

3、负责试验工作的计划编制、检查、落实和总结。

4、负责建立检测工作质量体系,组织制定有关措施和实施办法。

5、掌握工程施工有关动态和情况,指导试验业务开展,协调各项工作,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6、参加项目工程例会、过程质量检查和科技攻关。

7、督促检查试验室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考核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

8、接受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试验室的技术工作,掌握工程试验领域检测技术发展趋势,主持编制本室的检测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提出质量体系中技术配置要求,对中心试验室检测和校准工作所需设备进行合理配置。

3、组织编制检验实施细则、检验操作规程。

4、负责对新开展检测项目和主要仪器设备的更新,提出技术可行性意见,组织技术验收工作或技术成果鉴定工作。

5、负责制定中心试验室各种比对试验计划,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

6、组织开展检验活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对违反技术操作规定的活动进行干预,随时了解并解决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的向中心试验室主任反映技术信息、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组织专业技术培训,负责试验人员的技术考核。

8、批准签发试验/检测报告,对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9、参与检验事故的调查,参加管理层管理会议和管理评审,对中心试验室全部技术活动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试验室检测工作质量,为实现质量方针、目标,对检测工作实施监督。

2 、组织处理检测工作中的抱怨及质量事故,并对纠正措施执行情况组织跟踪验证。

3、组织中心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并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心试验室主任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管理评审。

4、对中心试验室背离质量方针的行为和违反质量规定与要求的活动进行干预,对中心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及其质量体系的有效性负责。

5、在技术负责人外出时代行其责任。

第十三条 试验工程师岗位职责

1、了解有关施工项目的试验情况,负责本专业组的试验技术工作。

2、熟悉本专业检测规程、试验方法和相关仪器性能。

3、制定相关项目的试验实施细则。

4、指导检测人员开展工作,并监督、检查工作质量。

5、当发现检测工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及时制止并纠正。

6、复核试验报告,对试验过程的技术和质量负责,对试验数据和结论负责。

7、培训专业试验人员。

第十四条 试验员岗位职责

1、了解检验方法,熟练操作,懂得检验结果的计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检验程序,认真做好检验记录,有权抵制一切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监督员的监督。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试验方法、操作细则的规定,准确及时的完成各项检测任务,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3、认真学习仪器操作规程,熟悉仪器性能特点,操作方法和保养要求,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仪器和超过鉴定周期的仪器。

4、做好原始记录及复核工作,对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5、检测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或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室主任报告,并设法排除后,才能继续试验。

6、按仪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所用仪器安装牢固平稳、润滑良好、表面清洁、无油污、锈斑、零配件齐全、精度合格,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7、按规定要求控制好试验环境的温度、湿度,保持试验场所的清洁、整齐,做到工完场清。

8、对环境有要求的精密天平、精密电器要做好防尘、防潮保护。

9、对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内容、数据换算进行校核,并对所依据的标准和检验

方法的有效版本进行审核。

10、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检测水平。

第十五条 资料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散发检测报告,不得泄露原始数据,不得做损害用户的事。

2、资料室规定的各类资料在入库时均应办理登记,登记应分类进行,入库手续齐全, 送交人、整理人、接收人均应签名。

3、对各类资料的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努力为检测人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4、密切注意国内外有关检测工作质量发展,随时收集最新的技术标准检测规程、规范、细则、方法。

5、对过期作废资料的销毁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造册登记入档。

6、丢失检测资料应视为质量事故处理,填写事故报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7、做好防火、防盗、防蛀工作,以防资料的损坏。

第十六条 样品保管员岗位职责

1、负责对材料室的送样验收和试验员现场取样入库验收,经检查是否按取样方法取样,手续是否完备。

2、负责样品入库后的保管工作,采取防潮措施,保证样品不发生锈蚀失效等现象。

3、对进库样品进行分类保管,做好放火、防盗工作。

4、不得随意挪用、拆装、改装样品,应保证测前样品铅封状态,原样无损。

5、按要求认真填写样品单,建立样品台帐,做到帐物相符,手续完备。

6、负责样品领用和归还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试验室质量保证制度

1、试验人员

1)试验人员必须具备检测人员的各项要求,凭铁道部试验工程师、试验员证或经严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指定的岗位上进行试验工作。

2)试验人员要按照有关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工作要精益求精,对检测数据负责。

3)非本集团公司人员不得充当试验员进行检测工作。

2、读取数据与记录数据

1)读取数据与记录数据必须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与步骤进行。

2)记录数据应如实准确地填写在检测记录中。

3)对检测所得的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对检测结果有怀疑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必要时重检。

3、试验室管理

1)一切试样取样,都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对不合格的样品,试验室有权拒绝受理

试验。

2)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等,由试验室指定专人管理。

3)凡有机器运转和通电的设备,人员不得离开(有自控保险装置的除外)。

4)凡对试验室养护箱、室等有规定要求的温度、湿度等均要严格控制。

5)试验报告是判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主要技术依据,必须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6)各种试验报告及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本人签字,由资料员统一对外发出。

7)试验报告发出后,必须留存一份存档备查,各种报告用纸同格式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试样检测后的质量评价工作不受外界或领导机构的干预。

第十八条 考核办法及奖罚规定

工程试验工作在铁路工程施工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生产中对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明其结果的必要技术手段,对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企业声誉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做好宁杭铁路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工作,贯彻执行好有关新标准、新规定,保证检测工作在管段工程施工中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同时也为了增强试验人员的责任心,使其坚持原则,用严谨和科学的态度搞好施工过程控制,保证管段施工工程质量,调动积极性,奖勤罚懒。特制定试验人员考核办法及奖罚规定:

(一)、处罚

1、试验人员必须遵守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有事提前向试验室主任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违反一次,罚款50元。

2、试验人员必须在其所使用的仪器范围内熟悉其性能及测试范围,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不得随意操作。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3、试验人员对所用仪器、设备应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所用仪器安装牢固平稳、润滑良好、表面清洁、无油污、锈斑、零配件齐全、精度合格,填写仪器使用维护记录。违反一次,罚款50-200元。

4、试验人员应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出具试验记录。室内试验记录须在试验完成2小时之内,室外试验记录须在试验完成当日,签字完毕后,交资料员打印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除书面做出检查外,另处以200元罚款;如超过三次,则将责任人调离原试验工作岗位。

5、资料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复制散发检测报告,不得泄露原始数据,不得做损害用户的事。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罚款;极其严重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6、资料员应及时、认真、负责地出具试验报告,保证报告与记录的统一。报告打印完毕后,应于当日交试验人员签字确认。当未做到以上之规定,违反一次,罚款50元。

7、资料保管员应对各类资料及时分类、报签、存档,并应分类办理登记手续,送

交人、接收人均应签名。分类应科学合理,便于查找,努力为检测人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凡违反以上之规定,一次罚款50元。

8、质量负责人应全面负责中心试验室检测工作质量;组织中心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对中心试验室背离质量方针的行为和违反质量规定与要求的活动进行干预;对中心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及其质量体系的有效性负责。凡未执行上述之规定,质量负责人应负相应领导责任,处以试验员、资料员等其相应金额1.5倍的罚款。

9、技术负责人应全面负责中心试验室的技术工作;提出质量体系中技术配置要求;对中心试验室检测和校准工作所需设备进行合理配置;负责制定中心试验室各种比对试验计划,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组织开展检验活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对违反技术操作规定的活动进行干预,随时了解并解决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向中心试验室主任反映技术信息、存在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培训,负责试验人员的技术考核;批准签发试验、检测报告,对其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凡未执行上述之规定,技术负责人应负相应领导责任,处以试验员、资料员等其相应金额1.5倍的罚款。

10、试验室主任应对中心试验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和质量目标的实现;负责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制定与执行,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督促检查中心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检测任务完成情况;批准中心试验室员工业务培训计划,组织人力资源配置和对全体人员的考核奖惩。凡未执行上述之规定,试验室主任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处以试验员、资料员等其相应金额2倍的罚款。

(二)、奖励

1、年度进行试验人员考评,对遵守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试验工作任务的人员,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2、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奖励金额由指挥部领导视工作情况,按年度酌情考虑。

第十九条 办公室管理制度

1、办公室是工作的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2、室内禁止存放与试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外界人员入内。

3、办公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每天有人打扫卫生,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4、办公室要简洁整齐,设施摆放有序。

5、下班后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以保证各种试验记录的安全。

第二十条 建材室管理制度

1、建材室是测定地材的各项指标的工作场所。

2、试验前应检查筛子的孔径顺序,防止错乱,造成试验结果的错误。

3、应保证地面的清洁,防止试验中的粉尘过多,而影响试验结果。

4、在试验过程中要及时填写各孔径的筛余质量及材料的规格尺寸。

5、试验结束后应对室内进行清扫,并把筛子按孔径大小依次摆放整齐。

第二十一条 水泥室管理制度

1、水泥室是测定水泥等胶凝材料各项指标的工作场所。

2、要保证室内的温度稳定,并且有相关的温度湿度记录表。

3、试验前应对仪器进行试运转。保证仪器在操作过程中正常运行,确保试验的准确性。

4、对成型后的试件要及时填写编号、规格及试验日期,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养护试件。

5、检查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工作情况,记录温度湿度。

6、试验结束后要对仪器进行清理保养,并清理室内环境卫生,填写仪器维护使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力学室管理制度

1、力学室是测定混凝土强度及钢筋的力学性能指标的场所。

2、在试验前应检测仪器的运转状态是否正常后,方可进行试验,试验结束后要对仪器上的杂物(砼碎片、钢筋粉末)等进行清理,保证仪器的清洁。

3、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的关掉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4、有专人负责各种仪器的维护和保养,以及填写相关的维护记录。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室管理制度

1、混凝土室是拌制各种混凝土配合比及验证配合比的工作场所。

2、操作仪器(搅拌机)要注意安全,保证人身安全。

3、对成型后的混凝土试件要及时编号防止混乱而造成试验结果偏差。

4、仪器用后应及时断电并进行一次一清洗,一次一维护的措施,从而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

5、混凝土试模要摆放整齐,拆模后要及时清理上油。

6、试验结束后要对室内进行清扫整理。

第二十四条 土工室管理制度

1、土工室是对土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的场所。

2、试验人员应熟悉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定期维护保养,使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试验仪器由专人保管、操作,非专管人员,未经专管人员许可,不得动用仪器。

4、试验完成后切断仪器电源,登记仪器使用记录并清理仪器,打扫卫生,保持室内整洁。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耐久性室管理制度

1、本室是测定混凝土耐久性的场所。

2、进行各项试验前需先检查电源是否正常,仪器设备工作是否良好,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进行试验,定期对试验仪器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正常。

3、禁止非操作人员使用操作仪器设备。

4、试验结束后切断仪器电源,清理仪器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 样品室管理制度

1、样品室由专人负责对样品的接收、标识、以及建立台帐。

2、样品到达后,由收样人同送样者共同开封检查,确保样品完好后,编号入室保存,并办理登记手续。

3、样品存放应符合样品保管要求,易潮湿品要进行防潮措施。所有样品要摆放整齐有序不致使样品丢失、损坏、变质或改变性能。

4、样品上应有明显的标志,同类样品不得混淆,确保不错样、混样。

5、建立备检区和已检区,确保试验的有效性。

6、不得外人进入,造成样品的混乱。并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7、样品检后处理:

1)破坏性样品,无特殊要求,不保存。

2)非破坏性样品,检测三个月后无争议的自行处理。

3)规定要求留样保存的,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七条 化学分析室管理制度

1、化学仪器设备必须定橱、定位存放,帐物相符,仪器橱整洁、干净、仪器设备完好。

2、注意节约,做好仪器保养维护工作;掌握仪器,设备药品的库存情况,及时做好采购计划。

3、注意防火,防毒等安全措施,进行试验时,要注意安全,试验之后要进行检查、验收所用的仪器。

4、每日下班前应检查室内电路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化学药品是否放入橱柜。

5、化学药品不得随便拿出试验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6、化学分析室不得让其他人随便进入。

7、操作认真执行化学药品制度,因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1、试验室的药品由专人负责管理。购入药品后,要逐项登记建帐,同时将各类药品分类合理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2、化学用品使用后及时存放好,避免因泄漏造成污染。绝对不允许随意混合各种化学药品,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3、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药品进行清点,了解药品消耗情况,提出计划,及时补充。

4、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

5、对易燃、腐蚀性的药品应严格保管,小心使用,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本室,凡装过腐蚀性、易燃药品的器皿必须由操作本人清洗干净。

6、有害的废物及废液应倒入废液桶中,并定期妥善处理。

7、室内严禁烟火,经常通风,保持清洁卫生。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并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第二十九条 化学分析废液废渣处理制度

1、废液的处理:

1)试验室应配备储存废固、废液的有盖容器,试验所产生的对环境有污染的废固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

2)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使pH达到在6~9之间

后排放。

3)有机物废液,集中后进行回收、转化、燃烧等处理。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试剂进行试验。

2、废固的处理:

1)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2)不溶于水的废弃化学药品禁止丢进废水管道中,集中焚烧或用化学方法处理成无

害物。

3)不便于试验室处理的废固、不能丢进废纸篓内,收集送专门处理单位处理。

第三十条 资料室管理制度

1、资料室是各种资料文件存放的地点,要有专人管理,并且室内要保持清洁,资

料要摆放整齐。

2、对各种资料要建立档案,健全各项资料的目录清单,做到一目了然。

3、要做好资料室的防火、防盗、防蛀及保密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养护室管理制度

1、养护室对本项目所有配合比选定的成型试件进行养护。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养护室管理。

3、养护室的温湿度做到每日专人观察记录,保证在温度20±2℃,湿度95℃以上。

4、对入室的试件要专册登记并且放置有序。

5、标养室的水池要定期负责清理换水。

6、爱护标养设备,不定期的观察标养设备的运行情况,达到标养要求。

第三十二条 原始记录填写、保管与检查制度

1、原始记录是指包括抽样与检测时填写的最初记录,它是反映被检产品质量的第

一手资料,应该认真对待。

2、原始记录应采用规定的表格,用黑色碳素笔填写一份,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

或删除,确需更改的只能画改并由记录者在更改处加盖本人印章或签名。

3、填写原始记录应做到字迹工整,所列栏目填写齐全,检测中不检验的项目在相

应的空栏目内打一横线或加以说明。

4、原始记录必须有试验、计算与复核人员的签字。各试验员在提出检测报告的同

时,应将原始记录一同上交审核,原始记录审核正确无误后,由资料保管员统一编号、

集中保管。

5、原始记录原则上不允许复制,因工作需要原始记录时,须按试验室《资料管理

制度》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检定、校验制度

1、仪器设备由专人统一管理,每台仪器均应有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检验校准

时间、记录及保管人,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2、新购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正常使用各种仪器应定

期检查,所有检查都应做好记录,并签上姓名。在使用中自检情况和故障情况应有测试

人员做好记录。

3、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校验统一由法定计量部门负责定期校验检定。凡没有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4、检定周期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失准时,经调整或修理后,应重新进行检定。

5、自检或非标设备,没有国家或部门的检定标准、规定时,中心试验室必须按有在规定编制暂行的校准方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校准方法实行定期校准。

6、检验设备、计量仪表使用时,要做到用前检查,用后清洁干净。

7、检测人员必须自觉爱护仪器设备,经常保持仪器设备整洁、润滑、安全正确使用。

8、检测人员要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要做到管好、用好、会保养、会使用、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性故障。

9、仪器设备专人管、专人用,非检测人员一般不得独立操作,特殊情况下经试验室主任同意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样品收发、保管处理制度

1、试验室设兼职的样品保管员一名,建立样品帐册制度。

2、样品存放应符合存放条件,如温度、湿度要求等,同时须有防火、防盗措施。

3、保管员和送样者应该核对样品实物与样品记载文件(如抽样表)是否相符。保管员填写样品单,送样者应在样品单上签字。

4、检测人员有权拒绝领取不符合原封存要求的样品,领取时应在样品单上签字。对非试验性损坏的样品,保管员有权拒绝收回。

5、测试完毕的样品,应于三天内归样品室。归还人应在样品单上签字。归还后,由保管员通知试验室技术负责人作出样品处理意见,处理样品的具体工作仍由保管员执行。

6、受检单位领回样品,应办理领回手续,若属于消耗性样品,测试完毕,在保管员监督下,由检测室直接进行处理,最后,保管员应在样品单上签字,并将样品单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样品检验、复验和判定制度

1、样品检验,复验及判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的规定,以保证检验判定的可比性,正确性和科学性。

2、检测人员接到样品后,应迅速做好技术准备,对有关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调试,确保完好状态。

3、试验记录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检测数据应由两人相互校对共同负责,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用计算机采集数据应存入磁盘。

4、检测工作不应受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的影响,测试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5、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判定由检测人员提出,经试验室主任审定签字后,盖章方可发送。

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复验:

1)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错误或读数错误面导致检测数据不准。

2)检测中仪器设备出现失灵或试验环境发生变化。

3)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如火灾)使测试中断,失准或无法正常进行。

4)由于操作或设备的原因导致样品不符合规定要求,从而无法进行测试和判定。

5)受检单位提出异议,并符合《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中复测条件。

6)如进行复验,对产品质量的判定原则上以复验数据为准,复验前数据全部无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试验室正常开展工作,确保集体财产和个人的安全,消除隐患,本室人员严格遵守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经过安质部检查验收,电源开关设置安全防护,电器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人员操作。

2、化学室必须配置通气设备,注意防毒,所有试剂必须配备标签,对有腐蚀和有毒试剂,必须有危险标志。

3、对有辐射和超声波等设备的操作,应加强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

4、各专业试验室配备泡沫灭火器,且要定期更换。

5、对于现场检测,必须先设立警示标志,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交通安全指挥,以免出现人员和设备的损伤。

6、所有检测人员,严禁违章操作,注意劳动保护。

第三十七条 事故分析及报告制度

1、凡是被检样品未经检测受损坏,检测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和检测程序,仪器设备损坏,检测数据不准,漏检项目,技术资料被盗丢失、泄密以及预料不到的事故和人身伤亡等都为事故。

2、事故发生后,发现人或当事人应立即停止检测并报告试验室主任,说明事故情况,查清原因,备案处理。

3、事故责任者应实事求是地填写事故分析报告,说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旁证,事故的性质和原因。由试验室主任签署初步意见报指挥部总工程师。

4、试验室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试验室主任和有关人员临时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进行分析,做出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指挥部总工程师批准。

5、事故查明原因后,要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八条 不合格试验管理制度

当中心试验室在检测工作中,因受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不合格报告发放和使用,确保中心试验室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执行,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和不良影响。

1、检测工作中不合格项目的识别

不合格项目表现在质量活动或其活动结果不符合要求等方面,中心试验室所有人员均有识别的责任,一经发现某项工作可能属于不合格项目时,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检测工作中不合格项目的控制

技术负责人负责对不合格工作控制,评价不合格项目的严重性,采取相应的纠正或补救措施,对不合格项目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3、检测工作中不合格项目的处理

对不合格项目,首先令其停工整改,然后对其复查,复查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复查合格的项目,可以继续施工;复查不合格的项目:对原材料令其清除出场,对施工中的不合格项目停止施工,令其返工,返工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九条 委外试验的管理制度

1、委外项目试验室的选择

中心试验室由于未预料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更多专业技术或暂不具备能力)或持续性的原因需将试验工作委外时,可委外给合格的试验检测单位。

2、委外工作的实施

检测工作委外前,中心试验室除调查委外试验室的检测资质外,还应组织内审员对委外试验室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调查和审核,填写“工程试验委托(分包)调查审批表”确定委外试验室,并进行存档保留。

3、委外试验报告管理

由试验室负责人验收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和正确性,由资料员负责分类保管有关报告。

第四十条 试验检测报告整理审核和批准制度

1、试验检测报告是判定有关建筑材料性质的主要技术依据,试验人员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试验外,更重要的是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

2、试验人员要按照规定格式、文字认真填写,要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不得擅自取舍,如有无需填写的栏目,应在空栏内打一斜线或加以说明。

1)试验人员在完成检测任务后,必须尽快将资料交给有关人员复核,确认无误后由资料员立即打印出检测报告交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或主任审阅。

2)如发现数据有问题,必须立即分析原因,并进行复验。

3、试验检测报告需经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或主任审阅签字并加盖试验室印章,方可发出报告。

4、试验检测报告待检测数据全部到齐,应在2d内发出正式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前发出。

5、检测报告发出时应登记,并由对方签字。随后将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一条 资料管理制度

1、试验室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资料,并按照文件资料性质分类、编目、设卡存放。

2、试验室各类试验资料应分柜、分类立卷,并编制卷内目录,以便必要时进行查找使用。

3、试验室的内部资料应按贯标程序要求做好管理。

4、工程全部竣工移交后,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清理设计文件及各项资料,经集团公司检测中心批准后分别按留用、归档、上交、销毁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试验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工作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凡新进中心试验室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中心试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掌握专业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2、在职培训:凡新增试验项目或标准被修订,对试验技术提出新要求时,中心试验室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技术负责人于每年初制定试验员培训计划,报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

3、人员考核:书面考试考核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操作考试对最常见的检验项目进行实做考试。考核成绩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抽样制度

1、对工程质量检验、鉴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仲裁等项工作负责组织抽取检验。

2、抽检样品由熟悉抽样业务的技术人员前往抽取,抽样人员必须熟悉抽样业务,抽样小组至少两人组成。

3、抽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规定,随机抽样,如实填写抽样报告单。

4、抽样人员要秉公执法,不循私情,在抽样过程中发现特殊制样的情况,抽样人员有权拒绝抽样,并将情况报告试验室主任。

5、检验的样品一经抽取,不得更换。

第四十四条 用电安全措施

1、试验室应对试验人员进行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用电安全常识。

2、电器装置在使用前,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有设备装置的室内用电须遵循“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

3、电器装置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使用可能出现的危险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4、试验室各试验人员应掌握所使用电器装置的额定容量、保护方式和要求、保护装置的额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不得更改电器装置。

5、任何电器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6、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7、使用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应定期检查。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8、插头和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线连接在一起。

9、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10、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处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11、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必

要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2、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电器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器的溶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13、当电器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14、露天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等措施。

15、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立即采取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16、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试验,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

17、当电气装置拆除时,应对其电源连接部位作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18、电气装置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二种方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组织措施。不停电工作时,应在电气装置及工作区域挂设警告标志或标志牌。

19、当有必要进行带电工作时,应使用电工用个体防护品,并有专人监护。

第五章 检测和试验

第四十五条 样品

1、各级试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铁道部沪昆客专贵州段公司及监理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样品制备。

2、样品制备应按标准规定的批次、数量、部位抽取,如规定要见证取样,则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部位抽取。

3、水泥取样: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出厂日期连续进场的水泥,散装水泥每500t为一批,袋装水泥200t为一批,当不足上述数量时也按一批计。试验人员接到通知后,按上述取样原则进行取样。取样要有代表性,从12个不同的部位取等量样品,每份试样至少12kg。

4、细骨料取样:同产地、同品种且连续进厂的材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3或600t也按一批计。试验人员接到检测通知后及时取样。在料堆取样时,试样可从料堆自上而下,不同方向均匀选取9点抽取。

5、粗骨料取样:同产地、同品种且连续进厂的材料,每400m3或600t为一批,不足400m3或600也按一批计。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下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6、拌和用水及养护用水:每一新水源或同一水源使用达一年,应取样检验一次。检测项目按补充标准进行。

7、外加剂: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连续进场外加剂,每50t

为一批,不足50t时,也按一批计。样品分点样和混合样。点样是在一次生产的产品所取得试样;混合样是三逐步形成或更多的点样等量均匀混合后而取得的试样。每一编号的取样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的外加剂量。检测项目按补充标准进行。

8、粉煤灰: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粉煤灰,每120t为一批号,不足120t时也按一批计。粉煤灰的质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计)的质量计算。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检测项目按补充标准进行。

9、磨细矿渣粉: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120t为一批次,不足120t时也按一批计。取样应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也可连续取样;也可在20个不同部位取等量试样,每份样品质量至少12kg。硅灰(则按同生产厂家、同批号、同品种、同出厂日期的产品每30t为一批,不足30t时也按一批计)取样量可以酌减,但总质量至少4kg。试样混均后,按四分法缩减到比试验用料多一倍的试样。检测项目按补充标准进行。

10、钢筋取样:同厂家、同牌号、同炉号、同规格、同交货状态的钢筋,每60t为一批,不足60t时也按一批计。原材料取样做拉伸和冷弯试验时,随机抽取两根,分别从两根钢筋距端部至少0.5米处取得,可连续取一根拉伸和一根冷弯试件。取样长度为:拉伸试件为10d+200mm,冷弯试件为:5d+150mm。

11、土:清除表层覆土(约50cm)后,每组取样50Kg进行室内实验。其它填料使用前按其相应的标准进行取样试验。

第四十六条 取样后的样品应按样品的要求进行包装、密封、编号、标识、登记并对其状态做出详细的描述和记录,按要求送往中心试验室或指定的外检单位。

第四十七条 样品的保存及传递

1、中心试验室应根据检测的需求严格检查样品状况(包装、外观、型号、规定数量及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接取样品。

2、取样人应根据用户的样品状况及要求填写来样报告发放登记表。并粘贴(或绑扎)唯一性标识,以免样品发生混淆。对不符合规定的样品应重新取样。

3、对要求在特定环境中存放的样品,应严格控制环境的条件。对需留样做仲裁检验的样品,留样期应妥善保管。

4、对试验废弃物应严格按工程废渣集中掩埋或指定地点废弃,满足环保要求。 第四十八条 检验与试验

1、中心试验室接到样品或试验指令时应立即作好试验准备。

2、中心试验室应根据检查试验仪器状态、试验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影响试验检测的各要素满足试验检测的要求。

3、工程现场检测的项目,可根据试验项目的复杂程度制定现场检测方案,确认现场检测的环境。

4、严格控制试验检测对人、机、样、法、环等要求,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做到参数齐全、数据清楚、准确。

5、在钻孔桩施工时,泥浆的各项检测指标及频率要满足标准要求。在清孔时,泥

浆要达到以下标准:孔内排出或抽出的泥浆手摸无2~3mm颗粒,泥浆比重不大于1.1,含砂率小于2%,粘度17~20s。

6、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检验频率满足《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要求。

第四十九条 记录

1、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是检测工程材料及产品参数特性的真实反映,任何人不得更改、删除。原始记录应力求完整,包括数据、曲线、图表、计算导出数据。

2、检测报告格式应执行沪昆客专贵州段指定的报告形式,报告填写应完整,数据无误、结论准确。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且按《如何做好质量记录》一书要求填写,试验报告一律采用电脑打印(签字除外)。

3、中心试验室应按集团公司工程检测中心计量认证、局“三体系”认证要求、做好相关的管理记录。

4、应产生的记录。

(1)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2)来(发)样登记表

(3)检测仪器周检计划

(4)检测仪器维护记录

(5)检测仪器自检记录及检定证书

(6)监督检查记录

(7)其它自定的有关记录

第五十条 试验报告

1、试验报告及记录采用业主规定的标准格式。

2、检测报告填写内容除满足表格规定的内容外,还应补充相关节质量保证来源的内容,以最大程度不同地反映出本报告对质量的追溯性。

3、试验检测报告是试验检测数据的载体,它直接反映试验检测的质量。因而试验报告应当按规定格式,客观、公正、准确、完整、规范地反映检验结果的信息。

4、试验人员应按要求的检测方法、环境,对试样进行规范化的检测活动,并形成检测报告。检测人员应将报告和原始记录一起转审核人复查。经复核后的检测报告由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发。

5、经批准的检测报告应加盖“CMA”章和试验室检测专用章后发出,并留有相应的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不合格处理。

1、当经检验的样品出现不合格时,首先应进行以下分析:

(1) 测试人员资格、仪器、环境;

(2) 提供样品及取样方法;

(3) 测试过程中出现人员操作失误、停水、停电等。

2、针对出现的不合格或不合适,技术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尽快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已发出的可能出现错误的试验报告应追回,并重新取样、

验证、评估或纠正。并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六章 送外委托试验程序

第五十二条 委托试验室的送样。

1、对中心试验室不能检验或不具备检验资格的试验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2、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对外委托试验室的调查,外委试验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计量认证或试验室认可;

(2)满足有关法律要求;

(3)有质量保证体系;

(4)满足业主对试验管理的要求;

重点考查试验室技术力量、仪器设备检测能力、检测环境、管理水平等因素。

3、中心试验室对下列情况之一应实行外委检验。

(1)没有该项检验资质;

(2)不具备该项检验条件;

(3)中心试验室该项检测资源缺乏;

(4)业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必须第三方检测的项目。

第五十三条 外委试验的样品制备。

1、外委的试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备试样,应按相应的包装要求派专人送至外检试样室。

2、外委的试验应填写试验检测委托单,详述样品的规格型号、批号、样品数量、状态描述及检验项目等。

3、外委的试验项目应作详细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 检测试验报告

1、被委托检测机构必须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报告的书写必须采用碳素、蓝黑等存档要求墨汁书写,报告用纸应采用存档要求的重量和尺寸,禁止使用其它带色的纸张。

第七章 工程检测信息的收集及传递

第五十五条 原材料的报验:

1、主材的报验:物资部门根据所进材料的厂家、规格、批号和数量填写《----检验通知单》一式两份,并随同该批次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原件一份递交试验室试验检验人员验收,试验检验人员应及时按取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填写《来样/报告发放登记表》,如需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试验的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取样;物资部门留一份,作为通知试验的证明。

2、地材的报验:物资部门应根据经过试验检验证明地材合格的供应地材厂家所进厂的地材规格和数量填写《----检验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递交试验室试验检验人员验收,试验检验人员应及时按取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填写《来样/报告发放登记表》,如需

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试验的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进行取样;物资部门留一份,作为通知试验的证明。

3、中心试验室根据《来样/报告发放登记表》及《----检验通知单》的内容,按照试验规程的要求,及时检测和填写检测报告,并及时将检测报告发放现场试验室。同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反馈物资部门一份。中心试验室保存电子版和一份原件,现场试验室存档一份原件。并根据工程技术部门要求提交检测报告。如遇检验材料不合格,应及时通知物资部门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封闭、标识。

第五十六条 文件的收发及处置:

1、资料员负责建立所有文件、资料的台帐及明细,并保存有效文件的发放清单,防止使用失效的文件,使下发的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2、接到文件后应进行登记,做好收文标识,按文件要求,拟处理意见,填写《文件呈(传)阅卡》呈有关领导、部门人员签阅批准。主管部门根据要求进行实施并将记录分类存放。

3、文件的发放应填写文件发放记录,收件人应签字确认。

附件: 中心试验室组织机构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及试验检测流程图

附件: 1、组织机构图(附后)

附件: 2、质量保证体系框图(附后)

附件: 3、试验检测流程图(附后)

中铁十七局集团沪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工程指挥部

中心试验室组织机构图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工作流程图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检验场所的安全

环境条件应符合检验方法的要求

环境条件应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 环境条件的监控和记录 进入检验区应受控 持证上岗

定期培训 样品验收

出入库登记

样品标识及状态标识

待检与已检样品分别管理 样品保管的监测(养护) 样品制备

样品安全与保密

准确度和规格应满足检验方法的要求 投放使用前必须检定/校准合格 使用和运行检查及相关记录 维护和保养,填写相关记录 测量量值溯源到国家基准 仪器设备检定状态的标识 方法选择

检验标准/方法/作业指导书 的有效性 数据处理方法

数据处理格式

原始记录的变更和校核

报告的信息、内容、格式应符合监理 及业主的要求

唯一性标识执行集团公司质量文件要求 正本交监理、质检工程师

准确度和规格应满足检验方法的要求 报告存档 安全存放及保密 执行借阅制度

不合格工作流程图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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