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

时间:2024.5.2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一)属于环境统计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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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 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或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应按照总量控制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给出明确的总量指标意见,并根据区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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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承载能力分析,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区域置换限制性要求。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客观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核,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技术评估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初审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附表二),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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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技术评估后,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一)建设单位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需要明确建设项目厂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拟申请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来源)。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可提供总量指标计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厂址;区域环境质量;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等>)。

(三)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单位盖章或专家签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意见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供此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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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方案中建设单位自身削减措施证明文件:

1、建设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关停削减措施:已经关停的,需要提供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笔录(确认已关停到位,不具备恢复生产的能力),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建设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文件;计划关停的,需提供政府下达的关停文件或企业关停承诺。

3、工程治理削减措施:治理工程已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和环境监测报告,说明治理设施投运后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治理工程尚未完成的,需要提供治理工程列入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或计划的文件。

(六)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集中式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需要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同意接纳处理建设项目污水的协议。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报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书面核定意见,并填写山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保护部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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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和附表三),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及置换量、置换对象的行业和区域要求、置换量的取得方式(自身削减或排污权交易)。

第十一条 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意见,在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或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排污权交易事项。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及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建设单位排污权交易事项,应符合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中置换量和置换行业、区域要求。

第十二条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置换来源。

第三章 核定

第一节 核定规则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浓度、速率和单位产品排放量标准)和设计生产规模核定,重点行业按国家规定的绩效方法核定,并满足产业、技术政策和项目建设区域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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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准入条件,采取先进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十五条 工业污水及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核定量指全年经过建设项目所有排放口排到厂区外部环境的污水及污染物量。污水包括生产污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与工业污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达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的矿井地下水。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不需核定污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负荷率和出水标准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需要核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包括无组织排放量,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捕集率及控制无组织排放提出要求。

第二节 置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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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置换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的削减量。其中,火电行业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削减量获得,烟尘排放总量指标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从工业削减量获得。生活污染源大气污染物削减量优先用于集中供热热源点建设项目。机动车减排削减量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农业源削减量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第十八条 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必须是污染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污染源,置换或交易量为列为置换对象的工业污染源采取治理或永久性关停等措施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减排量。

因市场等因素造成工业污染源产品产量减少形成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或交易量。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2 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建设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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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区域,相应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实行2 倍削减量替代。

第二十条 其他区域削减量置换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下重点行业,按照1:1.5的比例置换。 废气重点行业:燃煤(或矸石)电厂、建材(水泥)、钢铁、焦化;

废水重点行业:焦化、造纸、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业(主要指制糖、淀粉制造、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主要指氮肥等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染料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主要指化学药品原药生产、含提取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及生物、生化制品生产)以及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二)上述重点行业之外的建设项目,置换比例不低于上级政府下达当地的减排比例。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不得低于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市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政府下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环境容量超载、污染负荷大的区域,从严下达总量控制目标,加大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和置换比例;对环境容量富余的地区,可适当放宽总量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减排和置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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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置换比例的特殊规定

(一)使用天然气、瓦斯气等清洁能源的建设项目,执行烟气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项目,按1:1等比例对核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置换。(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区域除外,相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仍实行2 倍削减量替代)。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区域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对其易地新建项目给予支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1:1等比例置换,转产、搬迁、关闭企业排污权可直接用于项目置换。国家对此类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大于3吨,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不大于1吨,氨氮排放总量不大于0.5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无需进行置换。

第二十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已经核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实施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属于本单位削减或有偿获取的,可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有关规定,用于本企业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也可以有偿转让。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属于无偿获取的,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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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效期内使用,且只能用于本单位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予以废止,不得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废止后,其置换量可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置换。

第二十三条 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供热范围内拆除现有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大气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可直接作为集中供热热源建设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自身置换源。拆除分散燃煤设施形成的削减量不足以置换的,不足部分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第四章 跨区域置换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进行跨区域置换交易。

使用政府储备排污权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交易来源,须调出方地设区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经核定后,由负责核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部门。

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入市县必须加大辖区内现有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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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源的减排力度,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跨区域置换,需要执行以下限制条件:

(一)在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中某项主要污染物超过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该项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二)列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太原市不得作为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限在本区域置换。

鼓励上述限制区域内的污染源作为调出方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到其他区域。

(三)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各市要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统筹管理区域内已形成的减排量,优先保障符合资源循环利用、清洁、低碳、绿色、安全发展要求的重点项目,在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的同时,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推动转型发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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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管理台帐,并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跟踪检查,杜绝替代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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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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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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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

备注:①此表可续。②此表作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文件附表,由负责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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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陕环发?2012?40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及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条 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业总量控制,其中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第四条 企业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后,才可申请对建设项 —1—

目进行环评审批。所有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第五条 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总量指标,优先使用建设单位已有项目实施污染治理或结构调整后减少的排放量;若建设单位内部无法落实总量指标或调剂总量不足的,需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总量指标。

第六条 总量指标审核管理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其中通过排污权交易途径获得总量指标的,必须有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出具的排污权证。

建设项目审批与各市区及企业集团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上一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不予审批排放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结合当地环境质量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制定总量削减替代方案和区域削减方案,并对电力、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考虑区域内总量平衡。总量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要求进行削减替代(见附件1)。

第二章 总量指标来源

第八条 总量指标主要来源于本年度以前经国家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也可从列入当年省级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的削减量中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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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从该行业总量削减指标中获得。火电厂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排放总量指标可从非电力行业总量削减指标中获得。

第三章 总量指标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是指该项目采取先进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措施后的预期排放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复的总量指标必须是按照总量核定办法核定后的排放指标(见附件

2)。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指标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总量指标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总量指标时,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提出总量指标测算过程、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

建设项目单位申请的总量指标应与环评文件核定的总量指标相一致。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申报的总量指标,符合企业内部总量指标替代要求的,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须通过排 —3—

污权交易方式获取总量指标。

第十四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有关办法,按程序报名参加排污权交易竞买,获得排污权证后,其总量指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批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项目尚未按照替代削减方案按期完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与试生产。生产或试生产后,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通过验收。需增加总量指标的,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重新申请总量指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费的征收按照审批的总量指标确定排污量,项目验收通过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因设备老旧或其他管理原因导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审批的总量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污许可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按照排污费数额加倍进行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给排污许可证;正常生产情况下,建设项目通过提高生产工艺等方式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低于审批的总量指标的,经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将多余的总量指标用于本单位其他建设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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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用于其他单位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包括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

第十八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火电、钢铁、造纸、印染行业所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情况,及辖区内其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汇总情况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九条 对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大气环境或纳污水体达不到功能区划要求,又无污染物总量区域削减措施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范审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环保部门故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暂时上收总量指标审核权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比例及总量指标核定方法如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时,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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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替代比例

1、造纸、印染两个行业总量指标必须来源于行业内企业实施深度治理且稳定达标所形成的污染减排量,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5;鼓励通过淘汰行业内落后产能获得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

2、化工、医药、氮肥、皮革、制糖、食品饮料、酒精、味精、淀粉等行业总量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的污染减排量,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2;鼓励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获得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1。

3、其他工业行业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须来源于工业的污染减排量,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对无法从工业减排量中获得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可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中获得,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1。

4、畜禽养殖行业总量指标来源原则上须来源于畜禽养殖业或工业的污染减排量,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削减替代量的比例不得低于1:1,畜禽养殖业不可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中获得总量指标来源。

5、机动车、农业源减排量不得用于工业建设项目。

6、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新建、扩建燃煤机组试行燃煤等量替代,按照替代关停机组和关停拆除的供热锅炉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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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计算可减少当地的燃煤总量。 附件2

总量指标核定

1、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现有电力企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指标按照绩效值方法确定,即机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再乘以排放绩效值(分别见表1、表2)。当电力企业采取减排措施致使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低于绩效值量以后,减排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可用于新建项目,可用的总量指标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减排量。

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表2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注:(1)燃用无烟煤的W型火焰锅炉氮氧化物排放绩效值按表中对应绩效值的1.3倍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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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放绩效按直排情况下的绩效值1.8克/度电取值。

“十二五”期间新、扩、改建机组,应建设无脱硫设施旁路的高效脱硫装置,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装置,并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照0.5克/千瓦时绩效值计算。

2、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现有钢铁企业“十二五”期间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区域和生产工序情况,采取绩效(表3)方法进行计算。当钢铁企业采取减排措施致使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绩效值量以后,减排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可用于新建项目,可用的总量指标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减排量。

表3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注:对于烧结/球团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烧结矿或球团;对于炼铁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生铁;对于轧钢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钢材;

新、扩、改建烧结/球团生产线,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为0.40千克/吨烧结矿(球团);新、扩、改建的炼铁生产线,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为0.15千克/吨生铁;新、扩、改建的轧钢生产线,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为0.11千克/吨钢材。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为各工序生产能力乘以允许的排放绩效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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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方式纳入其他行业。

3、其他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辖区内其他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时,依据省上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以稳定达标排放为基础,基于公平合理、技术可行和绩效提高的原则,制订适合于本地的分配方法。原则上,其他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采用达标法予以分配,即按照现有的国家和地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按清洁生产审核值为依据分配总量指标。鼓励各地对其他行业尤其是本地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行基于排放绩效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当实际排放量达到分配总量指标并经减排核定有减排量时,减排指标可作为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来源。

4、造纸及纸制品行业建设项目采用排污系数法确定,为机制纸及纸板(浆)等主要产品产能与产品排污系数乘积之和。

表4 造纸及纸制品行业主要产品排污系数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5、纺织业建设项目采用排污系数法确定,为印染布等主要产品产能与产品排污系数乘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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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纺织业主要产品排污系数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6、 其他工业行业(造纸及纸制品行业、纺织业除外)建设项目采用排污系数法核算,并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允许排放量相校核,按取小数原则确定。排污系数法核算数据为各类产品产能和单位产品排污系数(取《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20xx年修订)中各类产品先进生产工艺和最佳污染治理工艺情况下的低值)乘积之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允许排放量核算数据为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乘积之和。

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排放标准取值。

7、畜禽养殖业建设项目采用排污系数法确定,为五类畜禽养殖数量与排污系数乘积之和。蛋鸡、肉鸡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全部生产有机肥且无废水外排,排污系数取0;猪、奶牛、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应采取干清粪方式、粪便生产有机肥、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达标排放,配备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污系数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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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的量知识点总结一有关概念1物质的量1概念表示物质所含微粒数目多少的物理量2符号n3单位mol2摩尔1概念摩尔是物质的量的单位每1mol物质含有阿伏加德罗常数个结构微粒2符号mol3说明当描述物质的物质的量使...

物质的量 公式总结

物质的量的复习指导一理清物质的量摩尔阿伏加德罗常数三者的关系物质的量在国际单位制SI中是七个最基本的物理量之一用于表示微观粒子或这些粒子的特定组合的数量我们在计量物质的多少时通常就是用质量体积物质的量摩尔mol...

物质的量知识点总结

一物质的量及其单位1物质的量与质量长度等一样是科学上来研究微粒的物理量它的单位是摩尔即摩尔是表示物质的量的单位mol2摩尔的基准科学上以12克12C所含的原子数作为摩尔的基准即每摩尔物质含有阿伏加德罗常数个微粒...

物质的量总结

物质的量一、知识网络:二、基本公式:(1)物质的量与微粒个数的关系:n=(2)物质的量与质量的关系:n=M=m=Mn(3)气体物质的量与体积的关系:n=n=(标准状况)Vm=V=(4)物质的量浓度:c=n=cV…

物质的量总结

化学计量在实验中的应用物质的量一知识网络标准状况下气体的体积L224Lmol224Lmol1物质物质的量mo1质量Mgmol1MgmolNANA物质含有的粒子数溶液体积溶液体积L物质的量浓度mol二基本公式1物...

物质的量教案

物质的量教案1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1使学生了解物质的量及其单位2使学生了解物质的量这一物理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使学生理解阿伏加德罗常数的涵义4使学生掌握物质的量与微粒数目之间的简单换算关系5使学生了解摩尔质量的概...

20xx高考化学总结 1.物质的量

20xx高考化学试题分类汇编物质的量110广东理综卷8设nA为阿伏加德罗常数的数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16gCH4中含有4nA个CH键1B1molLNaCl溶液含有nA个NaC1molCu和足量稀硝酸反应产生nA...

物质的量和阿伏伽德罗常数的总结

载体其考查内容涉及了化学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元素化合物甚至化学实验等多方面的知识解答阿伏加德罗常数试题注意的问题1状态问题2特别物质的摩尔质量如D2OT2O等3某些物质分子中的原子个数如NeO3白磷等4一些物质中...

物质的量总结和习题

化学计量在实验中的应用物质的量一知识网络标准状况下气体的体积L224Lmol224Lmol1物质物质的量mo1质量Mgmol1MgmolNANA物质的粒溶液体积溶液体积L物质的量浓度mol二基本公式1物质的量与...

物质的量的总结

物质的量1阿伏加德罗常数NA定义单位物质的量的物质所含有粒子数12g碳12中所含碳原子数为阿伏加德罗常数根据实验测得其数值为6021023近似值单位为mol1表达式为NANn2物质的量n定义表示含有一定数目粒子...

物质的量总结(4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