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法律依据

时间:2024.4.8

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特殊程序中进行鉴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代理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鉴定结论质证】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人回避】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保管使用鉴定材料】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和处置,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第2款)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鉴定标准与规范】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款)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鉴定过程记录】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近亲属到场】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鉴定时限】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第2款)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第3款)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4款)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

【鉴定任务】第十条 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 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鉴定人资格】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法院委托鉴定应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 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鉴定书内容】第十八条 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五)案情摘要;(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九)分析说明;(十)鉴定结论;(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评定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 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 ,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 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

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鉴定医院许可证】第十条 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资格的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许可证》, 成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

【鉴定人员证书】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不得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鉴定结论复核及重新鉴定】第二十条 办案机关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有多个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可以向原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提出委托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一条 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者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资料; (二)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三)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证言; (五)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案机关委托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鉴定人案件卷宗材料。已经鉴定过的案件的鉴定委托或者申请,还应当提交原鉴定结论。

【鉴定方式】第三十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根据案情和被壤定人病情,可以采取门诊鉴定或者住院鉴定。

【鉴定方式】第三十一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直接鉴定。文证审定或者缺席鉴定等不同鉴定种类。

被鉴定人能够配合和接受鉴定的,应当选择直接鉴定;

【被鉴定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第三十五条 被鉴定人及其亲属认为鉴定人与被鉴定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查证属实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鉴定书内容】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 (二)委托鉴定单位或申请鉴定人; (三)鉴定种类; (四)鉴定时间; (五)指定医院名称。场所。鉴定参加人; (六)鉴定案由; (七)调查和有关证据材料; (八) 检查所见; (九)分析意见;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签名及指定医院指定公章。 (十二)编号及签发日期。

【鉴定书要求】第四十二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清楚工整;

(二)鉴定案由应当包括主要案情。鉴定原因及鉴定目的;

(三)调查材料应当包括直接与间接调查的病史。案情经过以及二者因果关系的资料。病史中包括家族史、个人史(生长发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生活经历及人格特征)、婚姻生育史、躯体疾病史、精神病史以及审讯材料、扣押期间的表现等。调查材料要具体、 详细、真实、客观,并应当注明调查对象、调查人及资料来源; (四)检查所见应当包括躯体检查、神经系统检查、精神检查、心理学检查、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 (五)分析意见应当讨论与确定被鉴定人的人格、智力、躯体疾病及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列出依据。

…… 对民事案件,要根据对被鉴定人的疾病诊断及其社会功能受损害程度,确定被鉴定人在民事活动中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进而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 ……

(六)鉴定结论应当包括被鉴定人姓名、病情、案情、法定能力(或因果关系)状态及能力评定等级,并提出医疗监管建议。

【未亲历不得签字】第四十四条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对于直接鉴定,未经亲自诊察,不得签署鉴定书;对于缺席鉴定或者文证审定,未经亲自审阅案卷和病历资料,不得签署鉴定书。


第二篇:申请人尤某申请宣告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申请人尤某申请宣告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卢民一(民)特字第9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尤某。

申请人尤某申请宣告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诸某。

尤某与诸某系夫妻。尤某称被申请人患老年痴呆症多年,目前已生活不能自理,且长年卧床,神志不清。经医生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双侧顶深部)伴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综合症。现申请宣告诸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诸某被诊断为脑血管性痴呆。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诸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诸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欣尉

书 记 员 马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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