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要求宣告马英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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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惠民特字第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风琴,女。
申请人要求宣告马英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马英杰(曾用名马超峰),男,19xx年7月16日生,回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办事处马庄村99号,系申请人王风琴之子。申请人王风琴诉称,20xx年初被申请人马英杰经常情绪低落、兴奋、话多、夸大、不愿出门、吃饭无规律,见人就开玩笑、给人起外号、向家人要钱花及易发脾气等怪异行为。被申请人马英杰多次在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和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20xx年11月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委托郑州弘正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马英杰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作出马英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结论。现申请依法宣告马英杰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马英杰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英杰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指定王风琴为马英杰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王彦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敏
第二篇: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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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特字第1号
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李新英,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人要求宣告顾文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xx年3月18日,申请人李新英向法院提出申请称,顾文秀于20xx年12月份离家出走,出走时患有精神病,顾文秀出走后,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顾文秀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男,58岁,系申请人李新英之夫。因患有精神病,于20xx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3月25日在河南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顾文秀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新英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顾文秀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顾文秀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新英为失踪人顾文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蒯传礼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