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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福法民一特字第27号
申请人王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申请人王文君的儿子。 被申请人王文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代理人李穗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申请人王文君的配偶。
申请人王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文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xx年10月,被申请人王文君突发意外,致颅脑严重受损,至今昏迷不醒,现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干部病区留医。特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李穗玲作为其监护人。
经审查,李穗玲与被申请人王文君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王凯。经本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王文君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12月8日作出粤南(2014)精鉴字第300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文君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被鉴定人王文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王凯申请宣告王文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王文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指定李穗玲为被申请人王文君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王文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李穗玲为被申请人王文君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庆 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珊珊(代)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2886.shtml
第二篇:民事判决书(确认民事行为能力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63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再另起一行写明委托代理人及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申请人×××要求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写明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住址及其与申请人的关系,以及申请人所述该公民不能辩认自已行为的具体事实、根据和申请人的请求)。
经鉴定(或审查),……(写明鉴定结论或审查情况)。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申请的,写:
“一、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为×××的监护人。”
第二、不准许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