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查勘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理赔查勘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理赔服务,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时效,规范查勘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公司的理赔服务用车,统一对外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理赔查勘服务用车配备及运营管理。
第三条 查勘车辆管理职责
(一)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查勘车辆的年检、保险、车辆使用税、养路费等手续办理。
(二)分公司客服部负责查勘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查勘车辆的日常管理
为降低查勘车辆费的使用成本,查勘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调派,由分公司授权客服部指定责任人具体落实执行。
(一)所有查勘车辆须建立车辆档案,并设立行车登记本,驾驶员如实填写目标及地点、行车里程和油耗,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车辆费用。
(二)下班后查勘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无特殊情况不准外出停放,否则按擅自用车处理,造成一切后果并由当事人负责。
(三)查勘车辆应做到专车专用,不得用于旅游、娱乐、运动、就餐等与理赔工作无关用途。
(四)查勘车辆不得外借。
(五)值班用查勘车辆可视情况并经客服部领导同意,可开回值班人员住地保管。
(六)车辆使用人在使用查勘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车辆损失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该次事故总损失的30%费用。
(七)车辆使用人在使用查勘车辆时,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罚款或被处罚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需在当月处理完毕。
(八)查勘车的证件、保单副本应随车携带。
第五条 查勘车辆的使用范围
(一)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
(二)保险事故的调查、复勘
(三)保险事故的人伤医疗查勘、调查。
(四)公司安排的其他理赔任务。
第六条 查勘车辆的使用程序
(一)实行查勘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二)接受统一调度
(三)驾驶员按查勘定损任务的要求前往目标地点
(四)查勘定损任务完成后,车辆停放回公司指定的停车场,驾驶员填写行车记录。
(五)多任务查勘定损时,合理安排好路线,减少重复派车,提高效率。
第七条 查勘车辆的费用报销
(一)查勘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当天所产生的车辆费用,须交由客服部领导确认当天所发生的费用,方可提交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二)查勘车所产生的使用费每月初报销一次,出差外地所产生的使用费,由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进行报销。
第八条 查勘车辆的维修保养
(一)客服部门负责查勘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
(二)查勘车辆维修保养前应先报备,报备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
(三)查勘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应在公司定点合作厂完成。
(四)查勘用车应保持清洁,日常清洁由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查勘车辆的标识
查勘车辆的外观喷涂或粘贴应按公司统一的查勘车标识,不得改装和悬挂个人饰物。
第十条 查勘车辆安全
第十一条 违反用车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人员违反查勘车辆日常管理规定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以上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给予200元的罚款。
(二)车辆使用人将查勘车辆外借、或未经允许在值班外时间私自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自行赔偿事故的全部损失。
(三)车辆使用人违反查勘车辆日常管理规定或车辆使用程序、车辆使用费报销或违反维修保养规定任意一条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查勘费使用管理办法1
车险理赔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对理赔费用的管理,规范理赔费用列支与核算,以保障理赔工作正常运行,提高理赔工作质量,提高经营数据的真实性,防范公司运营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理赔费用的定义及分类
第一条 理赔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理赔业
务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条 理赔费用按照是否与某一特定赔案直接相关,能够直接
确认到该赔案的费用。不可单独计量、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至某一特定案件的费用不得作为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具体包括:
(一) 公估费、检查费、待查勘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
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查勘、定损、理算等发生的费用;
(二) 鉴定费、检测费、咨询费、顾问费,是指聘请外部专业
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调查、鉴定、检测或者出具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三) 律师和诉讼费,是指与保险公司理赔相关的诉讼或仲裁
以及其他费诉讼方式下(包括但不限于抗辩、追偿)所产生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
(四) 差旅费用,是指理赔查勘过程中发生于某一特定赔案上
的差旅费用,包括理赔查看车辆的过路过桥费以及理赔查
勘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
(五) 其他费用,包括侦查费、身份信息查询、配件价格查询、
救助担保、外部奖励、追偿成本等费用。
第三条 间接理赔费用,是指其发生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但无
法具体归属到某一特定赔案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 查勘车使用费,包括理赔查勘车的折旧费、租赁费、燃
油费、维修费、保养费、年检费、过路过桥费、车船使用
税等;
(二) 公估费,是指采用公估模式查勘,但合同不指向某一特
定赔案且合同金额不与某一特定赔案关联的费用;
(三) 律师费,是指为理赔常年聘用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费
用;
(四) 理赔查勘人员通讯费;
(五) 理赔用仪器、设备使用费,如数码相机,扫描仪等费用;
(六) 理赔信息系统费用,包括软件摊销、无形资产许可使用
费、维护保养费等;
(七) 理赔职能部门费用,主要是指发生于理赔职能部门的相
关费用,理赔职能部门包括理赔管理部门、理赔电话中心、理赔集中管理模式下理赔运营部门的管理费用。具体包
括:
1. 人力成本,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社保公积金、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年金等;
2. 职场费用,包括职场折旧费、租赁费、装修费、物业
管理费等;
3. 办公费用,包括日常办公所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
办公蛇般折旧使用费、印刷费、无杂物费;
(八) 其他费用,与保险理赔业务相关单不包括在以上分类的
费用。
第三章 理赔费用的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理赔费用内控制度。内控制应
涵盖授权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考核管理、核算管理等各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的不同性质建立相应的管理与控制制度。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理赔费用授权和审批流程。直接理
赔费用的授权和审批流程应在核赔管控与财务管控之间建立无缝的数据对接。逐级授权和审批可采用业务审批权限与费用审批权限相结合、总额控制与分项控制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理赔费用预算纳入总体财务预算体系考核管
理,相关部门应对理赔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理赔费用特别是理赔查勘费用的列支进度,原则上要与项目预算时间进度及赔付率控制成效相匹配。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对理赔费用支出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
对资金的流转、使用等进行严格控制。以人民币结算的直接理赔费用可从赔款支出账户或公司的费用专用账户开支,但不得在赔款支出账户与费用专用账户间混用。以人民币结算的间接理赔费用应当从公司的费用专用账户开支,不得与保费收入账户、赔款支出账户相混用。
第十二条 理赔费用的使用应遵照客观、真是的原则,严禁在理赔
费用中列支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采用任何包干方式将理赔费用交由理赔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形成账外账,严禁通过虚增赔款金额、虚假赔案等方式逃去和虚增理赔费用。
第十三条 直接理赔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副本、复印件)应
随对应的具体赔案在赔案卷宗中整理装订。间接理赔费用的原始凭证管理方式与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相同,不得在赔案卷宗中进行装订。
保险公司应凭有效凭证列支公估费用,由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公估公司提供公估服务的需使用正式#5@p,列支公估费用应以公估公司提供服务的案件清单与公估报告作为记账依据。对于公估公司提供的公估服务的赔案,保险公司应逐一在赔案卷宗或理赔系统中保留公估公司提供服务的依据(包括公估报告、相关人员签名等)。
第十四条 理赔外包模式下的理赔费用具体管理办法可根据保险
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单须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 第十五条 理赔费用不计入车险以网面度索赔记录进行费率浮动。
第四章 理赔费用的核算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赔付支出科目下设置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直接赔付支出、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等科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计算赔付率时须全额计入理赔费用(含直接理赔费用、间接理赔费用)。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理赔费用日常核算中应采用据实列支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不得采用标准成本法进行理赔费用的日常核算。标准成本法是指根据案件险别、发生区域、索赔金额等标准确定案均理赔费用,日常核算采用案均理赔费用乘以相关的案件数量方式确定理赔费用总额,并在会计期末根据理赔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进行汇总结算的核算方法。
第十九条 直接理赔费用应直接核算至险种;间接理赔费用发生时可确认险种的直接核算至具体险种,不可确认险种的,发生时计入共同费用,期末根据《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的相关滚定分摊至具体险种。
第二十条 因追偿某一特定赔案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应作为追偿成本逐案核算,不得作为间接理赔费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险理赔费用同时涉及及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应在交
强险和商业车险之间科学、合理分摊。
第五章 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分别计提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可以采用比例法、直接理赔费用流量三角形法、并入赔款流量三角形进行总体计算再行拆分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要分别列示已发生已报案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可以采用比例法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要分别列示已发生已报案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中涉及到的评估方法与假设等在准备金评估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