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时间:2024.5.14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10-04-22 为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强化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

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评查,适用本标准。

三、 评查标准的主要内容: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基本标准是衡量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包括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 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一般标准是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办案质量和案卷制作水平的得分标准,包括处罚是否合理,执法文书的制作、运用是否正确,文 书是否齐全等内容。

四、评分办法:基本标准不设具体分数, 案卷明显不符合基本标准中任何一项要求的,则为不合格的案卷。一般标准的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本标准未赋分值的具体项目评分标准由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 总队根据本地区评查要求自行确定),扣除不符合项目要求的相应分值后,即为该案卷的一般标准得分。合格卷的一般标准得分即为该案卷的最后得分,不合格卷的 一般标准得分为该案卷的参考得分。

本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基本标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合格;

4.对外执法文书加盖合法、有效公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事实清楚;

2.证据充分。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2.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3.行政处罚种类与罚款数额符合所引用法律依据之规定。

四、程序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合法;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并出示执法证件;

3.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4.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规定经过集体讨论;

6.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7.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依法完成送达工作。

第三部分一般标准

一、合理性标准(10分)

1.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遵循了已制定的处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2.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考虑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配合检查及整改情况等因素;

3.《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凭证的罚款数额不一致时,说明了理由;

4.需要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合理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5.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未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

二、文书规范标准(90分)

因案件的性质不同,案卷文书、材料的数量有所不同。按照依法办案的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标准,判断案卷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多余的文书、材料不得分、不扣分;缺少应有文书、材料的,扣除该文书、材料所对应的全部分值。

(一)立案阶段(2分)

立案审批表

(1)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载明案件来源;

(3)载明案情摘要;

(4)载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

(5)承办人意见合理;

(6)检查机构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

(7)补充立案的,符合《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调查取证阶段(40分)

1.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2分)

(1)载明被检查单位名称或姓名;

(2)告知实施检查的时间,且时间具体、合理;

(3)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

(4)告知联系人姓名与联系方式;

(5)公章、日期齐全。

2.调查笔录(5分)

(1)载明询问的时间、地点;

(2)对被询问人逐一进行调查询问;

(3)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职务;

(4)有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的记录;

(5)调查笔录内容完整、清晰;

(6)笔录中的涂改之处,有被询问人的手印或盖章;

(7)笔录有被询问人的逐页、顶格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8)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3.现场检查笔录(10分)

(1)载明当事人情况及在场人员情况;

(2)载明现场检查的时间;

(3)现场检查笔录中的“上报数”注明了出处,“检查数”注明了正确的计算方法、依据和材料来源,并附相应的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

(4)有当事人签名和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4.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15分)

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等书证应为原件。复印件作为证据的,应在复印件首页标注复印件总页数和“所有材料均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以及当事人签名、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注明日期,并对复印件逐页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5.统计报表催报单(3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载明催报的报表名称、规定的报送时间、催报后的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及接收报表的地址、邮箱等事项;

(3)催报时间和预留报送时间合理;

(4)告知后果;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公章、日期齐全。

6.统计检查查询书(3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查询事项合法、合理、表述准确;

(3)预留答复的时间合理;

(4)告知后果;

(5)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公章、日期齐全。

7.其他证据(2分)

(1)照片作为证据的,应贴在案卷纸上,注明拍摄人员、拍摄日期、照片反映的问题等,并有执法人员签名;

(2)电子报表或其他磁介质材料作为证据的,应转换为纸介质材料、有执法人员签名,并经被检查单位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

(3)行政记录等作为证据的,从公开渠道获取的注明出处,从行政机关获取的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三)审查决定阶段(35分)

1.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3分)

(1)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载明违法事实、情节;

(3)载明案件性质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4)载明承办机构(人)和检查机构负责人的意见;

(5)执法机关领导的意见、签名和日期齐全。

2.行政处罚告知书(12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期限;

(4)执法机关公章、日期齐全。

3.听证通知书(2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

(3)告知当事人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和当事人的权利、注意事项;

(4)公章、日期齐全。

4.听证笔录(3分)

(1)载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4)载明本案争议的焦点;

(5)当事人、记录人的签名和日期齐全。

5.行政处罚决定书(15分)

(1)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2)违法事实情节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3)载明具体的行政处罚内容和法律依据;

(4)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同时予以警告;

(5)当事人有履行义务的,载明其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6)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执法机关公章、日期齐全。

(四)送达、结案阶段(13分)

1.送达回证(8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

(4)直接送达的,有收件人的签名;

(5)间接送达的,有相关材料证明;

(6)加盖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公章。

2.结案审批表(2分)

(1)载明案件来源和立案时间;

(2)载明案情摘要;

(3)载明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和作出时间;

(4)载明执行情况,执行受阻的附结案理由;

(5)承办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的意见、日期齐全;

(6)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附说明材料。

3.案卷归档(3分)

(1)每一个案件的案卷可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包括本标准涉及的所有案卷文书、材料,用于办案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向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可依法查阅或复制。副卷包括有关举报的情况、领导的批示、内部讨论等材料,一般用于办案机关内部使用。

(2)使用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样式,地方统计局按照地方政府法制部门要求制作统计执法文书的,提供了有关法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卷内设有材料目录,案卷文书、材料标有连续页码。

(4)卷内材料齐全,所有入卷材料适宜。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二篇: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淄府法发[2008]23号 签发人:张志超

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局),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监督和约束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的“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所提出“市县政府及部门每年度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淄博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和《关于<淄博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淄博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1

2、关于《淄博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 通知 抄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xx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200份)

2

附件:1

淄博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 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 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 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3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法律救济途径表述恰当,告知内容完整。

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并有送达回证。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间(期限内)内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 (100分)

(一) 立案阶段 (共5分)

立案审批文书

(1) 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0.5分)

(2) 有案情记载;(0.5分)

(3) 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4

(5)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2分)

(二) 调查取证阶段 (共35分)

1.检查(勘验)笔录 (共10分)

(1) 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1分)

(2) 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

(3) 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3分)

(5) 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 (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询问笔录 (共10分)

(1) 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 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 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3分)

(5) 有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及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号码;(1分)

(6) 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 (共11分)

(1) 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2) 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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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准确具体;(1分)

(4) 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 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2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及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号码;(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9)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2分)

4.鉴定文书 (共4分)

(1) 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0.5分)

(2) 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

(3) 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2分)

(4) 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0.5分)

(三) 审查决定阶段 (共42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 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

(3) 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和准确日期;(1分)

(4) 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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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1分)

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7分)

(1) 当事人名称准确;(0.5分)

(2) 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

(3) 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准确、完整、正确并说明理由;(4分)

(4) 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0.5分)

3.听证通知书 (共4分)

(1)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1分)

(2) 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 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1分)

4.听证笔录 (共4分)

(1)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 载明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证件的编号)、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 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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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听证报告 (共4分)

(1) 载明案由;(1分)

(2) 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3) 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 载明听证结论。(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18分)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分)

(2)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和证据;(4分)

(3) 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 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 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3分)

(四) 送达和执行阶段 (共10分)

1.送达回证(共2.5分)

(1)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0.5分)

(2)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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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载明送达时间、地点;(0.5分)

(4) 送达方式准确;(0.5分)

(5) 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0.5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2分)

(1) 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

关当场收缴的除外;(0.5分)

(2) 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0.5分)

(3) 票据填写规范、准确;(0.5分)

(4) 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0.5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共2.5分)

(1) 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

(2) 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

(3) 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

(4) 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定)条件;(0.5分)

(5) 案件主要材料齐备。(0.5分)

4.结案报告(共3分)

(1) 案由清楚;(0.5分)

(2) 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 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

(6)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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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共3分)

1.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要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规定 ,在法定的时间向备案机关及时备案;(2分)

2.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和相关材料。(1分)

(六) 案卷归档 (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顺序),装订整齐;(0.5分)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

8.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

10.案卷归档及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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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淄博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评查标准》中的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将有可能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在行政诉讼中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虽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二、关于《评查标准》中的文书规范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 11

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时限等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据,不扣分。

经过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处理过程可以依据时间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阶段:立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审查决定阶段、送达和执行阶段。整个案件处理完后,还要将案卷归档。因此,文书规范标准共涉及15种行政处罚文书:其中立案阶段评查1种文书,调查取证阶段评查4种文书,审查决定阶段评查6种文书,送达和执行阶段评查4种文书。与此同时,在案卷归档阶段设定10项评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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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对垂直管理单位进行检查评议。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考评机关对考评对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检查、考核、评议等活动。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 依法行政考评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方法,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依法行政考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考评对象的意见。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评采取百分制,考评的分值纳入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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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一节 科学民主决策

第七条 科学、合理地界定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配置等社会关注的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制定专门制度,明确对相应事项进行决策的原则、权限、方式、程序、监督和责任。

第八条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的信息支持系统,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增强行政决策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要按照要求举行听证,听证率达到100%。

第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评价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并形成书面报告,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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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第十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五条 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和部门对外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区县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健全完善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一年内,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向 15

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已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第三节 行政执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同级政府网站和部门对外网站予以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和证件管理档案。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应由持证机关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登记制度,行政执法登记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登记事项包括执法原由、依据、对象、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流程,对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对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通过媒体 16

予以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系统、本部门规范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文书,将行政执法程序体现在行政执法文书中,载明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救济渠道告知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应当成立以本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在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依法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和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安全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程序、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等的备案制度,严格按照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组织一

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正。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梳理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将执法职权 17

分解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通过政府网站和部门对外网站对外公布。

各区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确定具体的评议考核标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并于当年的1月15日前公布本区县、本部门的上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

缴分离”制度,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第三十三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明

确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向一个科室集中,行政审批科室全部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要落实到位,对窗口工作人员要授权到位。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利用部门职权干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

构的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形成

良好的行政运行秩序和执法秩序。

第四节 行政监督

第三十六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协的意见和建议。

18

第三十七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建议、提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解决实际问题,保证办理质量。

第三十八条 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发生行政应诉的行政机关,其行政首长应按规定出庭应诉。

第三十九条 健全完善接受社会监督制度。认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接受和办理社会监督的情况。

第四十条 健全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健全监督制度,不断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支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专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应达到法定要求。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培训,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畅通渠道,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程序严谨,制作法律文书规范。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办案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19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依法参加行政复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需要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首长应按规定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审理。

第五节 维护公共秩序

第四十四条 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

及时清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法编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依法受理公众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 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落实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责任制,及时和妥善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未发生因社会矛盾排查和调处不力而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积极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完善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和信访制度。行政投诉事项和信访事项的按期办结率达到100%。

20

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核实确认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公正作出是否行政赔偿的决定。应当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决定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支付。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补偿事项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 依法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程序,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六节 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包括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培训制度。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组织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参加学法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90%。

21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定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具体规定,参加考查和测试率达到100%。

第五十三条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制定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组织集体学法不少于20个学时,参加培训率不低于应到人数的98%。

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五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制教育宣传制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对机关法制教育应当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依法行政工作。

第五十五条 健全完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领导班子每年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不少于2次。

第五十六条 制定并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

第五十七条 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政府每年一次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依法行政的情况;政府部门每年一次向本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 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九条 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 22

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当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章 考评方法及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依法行政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市、区县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年度考评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评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六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评根据考评内容和实施细则确定各项分值,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扣减相应分值。根据考评分数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六十三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被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三)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有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有被法院撤销及其他败诉情形的;

(三)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第六十五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单位:

23

(一)年内发生严重行政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依法行政考评工作中存有弄虚作假问题的。

第六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并予以公布。垂直管理的单位,依法行政评议结果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 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十九条 在依法行政考评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考评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对淄博高新区管委会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以及其对所属单位的依法行政考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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