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桥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时间:2024.5.14

板桥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张掖市执法责任制条例》、《张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临泽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 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镇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全面检查、全面抽查工作由镇政府法制办会同党政办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评查方案组织实施;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由镇政府法制办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开展

的案卷评查,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机构配合

第五条 镇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全面检查或全面抽查,每年开展一次,所查案卷为本年评查日期上延至上年同期。评查结果汇入各村、各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总分。

第六条 纳入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包括以下种类:

(一)行政处罚卷;

(二)行政强制卷;

(三)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卷;

(四)行政征收(收费)卷;

(五)行政征用卷;

(六)行政裁决卷;

(七)行政确认卷;

(八)行政复议卷;

(九)其他应评查的行政执法卷。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实施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

(三)行政处罚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是否履行了听证告知义务;

(四)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五)询问笔录、调查笔录是否两人以上,一问一记,笔录是否有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的逐页签名或盖章;

(六)使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有由执法人员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签章;

(七)使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有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处理意见呈批表、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审批手续;

(八)调查案件事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取证手段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方面的执法文书是否按法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十)给予行政罚款处罚、没收财产是否有合法票据及物品清单,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罚缴分离制度;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十二)实施自由裁量的执法主体是否有自由裁量权,其实施的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以及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十四)行政处罚依据、行政程序是否公开。

第八条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五)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向许可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六)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八)依法应当听证的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九)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适用了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十)法律文书是否按法定送达方式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十一)行政许可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十二)对被许可人依法实施定期检验或注册等监督检查,是否有记录的档案。

第九条 行政强制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强制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三)实施行政强制的事实依据是否合法;

(四)对逾期未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书面形式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对人;

(五)行政执法主体是否依法作出书面行政强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强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法,票据使用是否合法;

(七)实施行政强制是否按照法定期限进行,有无超期强制情形;

(八)实施行政强制后,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解除强制措施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第十条 行政征收、征用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实施行政征收、征用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有擅自设立征收、征用项目或改变征收、征

用范围和标准的行为;

(四)实施征收、征用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征收的金钱、实物是否收缴国库。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符合复议条件的申请是否依法受理或是否按规定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时限作出复议决定;

(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无违反复议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

(一) 行政主体是否合法;

(二) 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三)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 程序是否合法;

(五) 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 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第十三条 各执法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建立各类行政执法案件登记簿,并将案卷按序号排列。

第十四条 开展案卷评查应在案卷评查前向被评查部门和单位下达案卷评查书面通知。随时进行的重点检查、重点抽查,应在3日前向被评查部门或单位送达案卷评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评查案卷可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方式,即将所评查的案卷集中,将被评查单位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也可采取重复阅卷方式,即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立打分,然后将各评查人员所打分数相加,再计算出平均分数,所得分数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六条 评查人员评查执法案卷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并将案卷评查结果向被评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执法案卷最终所得分数须经评查小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由政府法制部门备存,以此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对具体行政行为考评的记分依据。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供或不完全提供案卷的单位,除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外,年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时,按考评标准扣分。

第十九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根据法制部门(机构)的整改通知书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出现同类问题,对该单位加倍扣分。 第二十条 被评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欺骗案卷

评查人员,或拒绝案卷评查的,除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相关办法扣分外,同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人员在案卷评查工作中违背公正、公平原则,徇私舞弊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并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记分标准、具体实施程序等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由评查前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与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与案卷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与案卷评查工作,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本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已办结归档的案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级行政执法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确定专人管理,设置专门的档案室。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在当事人履行完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5日内立卷归档。

第六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除需要现场制作的文书外,其它文书均应按要求进行打印。现场书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蓝黑色的墨水笔或签字笔,字迹应当工整、清晰。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装订要整齐,纸张无破损,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进行装订,文书材料的左边与下边必须对 1

齐。若文书材料纸张规格过大应进行折叠,纸张规格过小应将原件粘贴于A4规格的空白纸入卷。

第八条 档案文书材料经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等不编页码。页号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单面书写的文书材料在右上角;双面书写的文书材料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第九条 随卷归档不能附卷的证物,可在拍成照片附卷后另行保管,其它声像资料也应单独存放,但应标明证物(声像资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案号,并在卷内备考表记明其保管处所,以备查调。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档案文书材料为一卷装订,一案一号,不分立正、副卷。但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内部文书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档案文书材料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及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档案原则上实行一企一档,一案一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案卷均应独立装订,统一存放在一个档案盒中保存。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档案文书材料装订顺序: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4.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受理)通知书等;5.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 2

件,包括各类现场检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内部审批文书等;6.行政许可听证相关材料;7.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集体讨论材料;8.行政许可公示材料;9.行政许可决定书;10.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11.各类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证明;

12.其它应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组织好行政执法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对已办结的案件,督促承办人员及时立卷归档,并进行登记造册;接收档案时,要按规定检查案卷质量,符合要求的进行接收;对已接收的档案,应在卷皮的左上角盖“归档”章,并根据案卷类别按年度、案号的顺序排列,放进卷柜保管,保证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保存期限。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一般程序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其中符合听证程序和经过复议、诉讼程序的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行政许可类档案应长期保存(企业被依法注销或撤销的,2年后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保存期限届满的档案,应由本级部门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对仍有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延长保存期限,对确定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编造销毁清册,经本级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管理人员和指定的监销人员共同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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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卷评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由省局和市(州)局按照层级管理分别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应在9月底前完成。

第十九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卷、量化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的范围。省局评查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和市(州、长白山)局,也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县级局;市(州)局评查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和县(市、区)局。

第二十一条 案卷评查工作分别由省局和市(州)局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评查组原则上应由本级法制机构、纪检监察、稽查机构、审批办等有关处(科)室的人员组成,也可以从下级部门抽调人员共同参与评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案卷得分在9O以上的为优秀案卷;得分在8O-89的为合格案卷;7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案卷。

第二十三条 案卷评查过程中,对每份参评案卷都要有书面评语,对优秀案卷和不合格案卷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集中展示,发挥案卷评查工作的激励与鞭策作用。

第四章 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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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局审批办和稽查分局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办理情况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以备案表的形式报省局法规处备案。省局对报备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如实上报,备案表晚报一次扣10分、漏报一次扣20分;备案表中行政处罚案件或行政许可事项,出现漏报或瞒报的每件扣2分。

各市(州)局对所属单位的报备工作也应照此办理。 第二十五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对优秀案卷的承办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对案卷评查(或检查中)累计三次不合格案卷的承办人应调离执法岗位。

第二十六条 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案卷,评查机关应当及时归纳总结进行反馈;对存在程序违法和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问题的案卷,评查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情况和案卷评查的成绩,作为省局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等评比性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O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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