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时间:2024.5.14

(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皖府法[2006]29号发布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 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 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 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 并有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 (100分)

(一) 立案阶段 (共5分)

立案审批文书

(1) 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 有案情记载;(1分)

(3) 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 调查取证阶段 (共35分)

1.检查(勘验)笔录 (共10分)

(1) 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 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

(3) 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 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 (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询问笔录 (共10分)

(1) 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 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 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

(5) 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 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 (共10分)

(1) 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2) 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

(3) 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 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 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 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 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

4.鉴定文书 (共4分)

(1) 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

(2) 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

(3) 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 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1分)

(三) 审查决定阶段 (共40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 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

(3) 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 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 (1分)

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

(1) 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 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

(3) 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

(4) 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听证通知书 (共4分)

(1) 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

(2) 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 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听证笔录 (共4分)

(1)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 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 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4) 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听证报告 (共4分)

(1) 载明案由;(1分)

(2) 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3) 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 载明听证结论。(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18分)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

(3) 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 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 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3分)

(四) 送达和执行阶段 (共15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1)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

(2)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

(3) 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

(4) 送达方式准确;(1分)

(5) 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 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

的除外;(1分)

(2) 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

(3) 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 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 (共3分)

(1) 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

(2) 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

(3) 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

(4) 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

(5) 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

4.结案报告(共3分)

(1) 案由清楚;(0.5分)

(2) 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 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6)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 案卷归档 (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

8.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

10.案卷归档及时。(0.5分)

附件2

关于《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评查标准》中的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将有可能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在行政诉讼中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虽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二、关于《评查标准》中的文书规范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时限等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据,不扣分。

经过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处理过程可以依据时间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阶段:立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审查决定阶段、送达和执行阶段。整个案件处理完后,还要将案卷归档。因此,文书规范标准共涉及15种行政处罚文书:其中立案阶段评查1种文书,调查取证阶段评查4种文书,审查决定阶段评查6种文书,送达和执行阶段评查4种文书。与此同时,在案卷归档阶段设定10项评查内容。


第二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xx年11月制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准确评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1

三、处罚依据正确。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正确;

四、程序合法。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以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五、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

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进行评查时,首先要区分该案卷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还是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属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评查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评查标准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具体计分方法是: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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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缺少项目要素之一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但由于法定事由(比如,告知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听证项目的分值不予扣分)缺少项目要素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

(一)立案(共6小项,每项2分,共12分)

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建立立案文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地等;

2、案件来源。即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移送或交办等;

3、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4、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

5、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立案时间。

(二)调查取证(共32分)

1、两名(含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6分)

2、调查询问笔录(共6小项,每项1分,共6分)

3

(l)有调查询问的时间;

(2)有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

(3)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

(5)调查询问笔录有被调查人员签名;

(6)调查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有被调查人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存(共7小项,每项2分,共14分) (l)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

(3)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4)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5)需要登记保存的,应有登记保存依据、登记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

(6)有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取证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字);

(7)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共6小项,每项1分,共6分)

(l)有案件来源记载;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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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5)有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6)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审查决定(共39分)

1、告知和申辩(共5小项,每项1分,共5分)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

(5)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2、听证(共5小项,每项1分,共5分)

(l)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当事人名称、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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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 内容、听证人员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共2小项,每项4分,共8分)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记载以下内容:(共7小项,每项3分,共21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共3小项,每项3分,共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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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送达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给予罚款的处罚应使用合法的罚款票据;

3、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五)案卷档案(共8小项,每项1分,共8分)

1、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建立一个案卷;

2、案卷卷皮应当统一;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码;

6、装订整齐;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

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评分标准,只适用评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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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案卷具体评分标准是: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分)

(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8分)

(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四)有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8分)

(五)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8分)

(六)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8分)

(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8分)

(八)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盖章;(8分)

(十)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印章;(8分)

(十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十二)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明确备注;(7分) (十三)现场收缴罚款的有合法票据。(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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