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评晋级管理办法
1.目的:为建立和完善薪酬调整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和挖掘员工潜能,使员工紧紧围绕xx公司的发展目标,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公司《薪酬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晋级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所有转正员工。
3.晋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量化考核原则;客观准确原则。
4.晋级基本标准:
4.1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可优先晋级:
4.1.1工龄较长、忠于职守的员工。
4.1.2业绩突出、一专多能员工。
4.1.3全勤员工。
4.1.4试用期已满,非个人原因造成的未及时转正人员,经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科确认属实的纳入考评范围。
4.1.5未转正员工试用期间有卓越贡献及突出表现的,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业绩、能力等证明材料,部门负责人确认、人力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示同意的纳入考评范围。
4.1.6记功人员直接参加晋级。
4.2以下员工不纳入考评范围:
4.2.1考核周期内接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员工(两次小过折算为一次过)。
4.2.2出勤率不足80%的员工。
4.2.3待岗员工。
4.2.4考核周期内发生重大违规、重大安全事故的员工及部门负责人。
4.2.5试作期未满的员工(除4.1条款规定以外)
5.晋级考核周期及相关时间节点
6.晋级比例及标准
6.1晋级人员比例:
原则上晋级人数不超过符合晋级条件人数的20%——30%。
6.2晋级加薪标准:
7.晋级考核办法
7.1考核内容及权重
7.2晋级考核标准
7.2.1出勤率(100分制):
考核周期性内月度平均出勤率达到100%奖励5分;无迟到、早退现象奖励5分;考核周期性内月度平均出勤率每低1%扣2分;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统计评分模板见附件1。
7.2.2直管领导评价(100分制):评价模板见附件2、评价标准见附件3。
7.2.3总经理评价(10分制):总经理评价模板及标准见附件4。
7.3晋级考核实施流程:
7.3.1人力部负责将周期内员工出勤率数据汇总反馈至各部门。
7.3.2人力部负责将考评周期内各月工作总结评分情况汇总反馈至各部门。
7.3.3人力部负责在每年的6月10号、12月10号前按上述原则及规定,将各部门符合晋级条件的人员数量、按照规定允许晋级的人员数量、以及各级别人员数量分布情况下发至部门负责人。人员数量均按四舍五入取整,模板见附件5。
7.3.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在6月、12月18号前按以上考核办法将本部门的晋级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资料报人力部,逾期视为部门主动放弃,模板见附件6。
7.3.5人力部负责在6月、12月25号前,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各部门提报的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并形成晋级报告呈报总经理审阅、批示。
7.3.6人力部负责对批准的晋级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7.3.7公示的晋级人员名单原件交财务部,复件存档;财务部负责按规定时间在工资发放时体现。
8.附件
附件1:出勤率评分统计表
附件2:直管领导评价模板
附件3:直管领导评价标准
附件4:总经理评价模板
备注:此表在每月最后一日下午六时上交至人力部,由人力部将管理人员的总结报总经理阅示
附件5:各部门晋级情况分布表
附件6:部门晋级人员统计表
第二篇:三区考核晋级办法
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10-08-24 11:02:44 | 点击次数:127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为建立完善综合考核、竞赛晋级、政策挂钩、动态调整的产业集聚区管理模式,促进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晋级范围
经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备案的专业园区。
二、考核晋级指标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指标。
(一)企业营业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
(二)企业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在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的实有人员数。
(三)税收收入。指报告期内区内法人企业(单位)实际缴纳的由国税和地税部门征收的各种税收收入总和。
(四)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指报告期末城市新区所辖区域、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市、区)城区、专业园区所在镇的常住城镇人口数。
根据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产业特点和发展实际,依据3项指标统计数据进行考核,即从(一)、(二)项指标中选取一项,与(三)、(四)项指标一并进行考核。
三、考核晋级标准
(一)门槛标准。到20xx年年底,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应达到以下标准:
(二)发展目标。 1.以20xx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凡已达到门槛标准及以上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xx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
2.以20xx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凡未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xx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等三项指标必须达到门槛标准。
四、考核晋级具体方法
(一)产业集聚区考核晋级为城市新区。到20xx年年底,凡符合下列1、2两项条件或1、3两项条件的产业集聚区,经综合考核和省政府批准后可升格为城市新区或享受相应待遇。
1.20xx年—20xx年,投资强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单位土地使用面积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当年新增建成面积、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等5项年度考核指标达到有关要求。
2.以20xx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已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到20xx年年底,按照发展目标的要求,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
3.以20xx年统计数据为基数,未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的产业集聚区,到20xx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并达到城市新区门槛标准。
(二)专业园区考核晋级为产业集聚区。到20xx年年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园区,经综合考核和省政府批准后可升格为产业集聚区或享受相应待遇。
1.以20xx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已经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的专业园区,到20xx年年底,按照发展目标的要求,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
2.以20xx年统计数据为基数,未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的专业园区,到20xx年年底,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50%以上并达到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
(三)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考核奖惩。
1.以20xx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对20xx年年底达到门槛标准且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实现增长1.3倍以上,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65%以上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2.以20xx年统计数据为基数,对已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到20xx年年底,若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未能实现翻一番,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未能增长50%以上的,省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其中,凡企业营业收入或企业从业人员、税收收入等两项指标三年累计增长低于60%,所在地常住城镇人口增长低于30%的,省政府将提出警告。
3.到20xx年年底,凡未达到门槛标准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要降级摘牌,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五、考核晋级组织实施
(一)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统一负责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考核晋级指标统计体系,每年4月底前汇总上年度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的统计数据,经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审核后发布。
(三)根据20xx年年度统计数据,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提出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升级、降级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严格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其考核晋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