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乡镇境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应符合《乡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要害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受理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依法组织对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事故疾患者的卫生院,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和镇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第七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 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 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 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八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及乡镇有关部门。
第十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及 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汇总、受理、分析、 整理全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报告,在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启动应急 预案后,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篇: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监制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制度
1、适用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以及消费者对健康损害的投诉举报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
2、应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并确定职责。
3、应建立健全全单位应急处置预案。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场人员应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报告电话:3205400 3203676
公安机关:110
急救中心:120
5、拨打报告、急救电话,应讲清单位街道、门牌号等详细地址;事故性质(最好能讲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涉及范围;伤亡人数;目前救援情况;拨打电话人姓名、所在单位和电话号码;然后派专人在路口等候,指引到现场的道路,以便迅速、准确到达事发现场。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在场人员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自救或互救,可用筷子或手指刺激咽部帮助催吐,尽快排出毒物,同时制止在场所有人员就餐。
7、接到报告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人员奔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事故应急处理情况,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的各项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8、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不得清洗、移动或使用可能导致事故的工具、设备和用具等相关物品,必要时封存事故现场及相关场所。
9、立即划定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指示封闭所有就餐场所和食品操作间及其他相关场所,禁止所有人员(除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120救护人员外)入内。
10、派专人把守,保护好现场,封存所有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对已带出现场的应及时追回。
11、采样或留取病人标本,以备送检。
12、对去人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餐具及食品用工具,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意见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场所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以免扩大中毒范围。
13、在场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14、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依据有关责任制度实施,并通过事件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教育。